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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一、我国关于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第117条到第145条的有关法律条款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有关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立法解释。
  1999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对证券公司设立、变更、风险管理、日常监管等提出了进一步意见;同时根据该意见还制定了《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对其筹建、开业、增资扩股等做了进一步规定。
  但在以往的有关法律和条例中,大家对证券公司的理解更多的是在公司的设立、发展等方面,而对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则没有概念和认识。此次明确提出要将其中的“害群之马”驱逐出证券市场,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实际上,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适用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公司法》中除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等外,还在第八章详尽规定了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189条到198条)。我们对此总结为以下两类:
  自行终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强制终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
  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将出现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行业竞争两种情况。简单来说,资不抵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成为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证券业的主要条件和标准。
  同时第124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证券公司退市有例可寻
  这些年来,无论是在国外发达证券市场还是在国内新兴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的案例都已经并正在不断地发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传统大公司破产倒闭,合并的同时是证券公司的倒闭破产;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第一宗破产事件;17日,日本十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北海道拓殖银行因坏账累累,不得不宣布倒闭;24日,有如金融界的七级地震,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00年的历史。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12月5日-韩国第八大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1998年春节前夕,具有丰富国际经验的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竟由于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失误,导致全盘资金周转困难,一番痛苦挣扎之后,于1月12日正式宣布停业清盘。百富勤一度是除日本之外亚洲最大的投资银行,1996年利润可与世界第一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在亚洲的经营纪录相媲美;百富勤关门仅仅十天以后,香港另一家大证券公司正达行又于1月22日宣布停业清盘。当然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导致这一轮证券公司倒闭风潮的原因,实际上各国在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等。
  在国内,我们今天看到的国泰君安来自国泰和君安两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来自申银和万国两家证券公司。这些案例的发生也都是源于原来公司没有能够消化市场风险所导致的结果。
  
  三、哪些证券公司有可能成为首批退市者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是严格和一贯的,就证券市场的准入,包括证券公司的各种业务形态的法规意见将近20个。同时强调持续监管,就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检查办法、年检等更是不断地推出新的有效监管措施。
  但是对于部分证券公司来讲,临时抱佛脚的措施恐怕在相关办法实施前难以奏效,退出市场将难以避免。
  而截至2001年6月15日我国证券公司共有101家,近期公布的有关数据表明,4月末净资本符合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为57家,有将近一半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存在问题,截至2000年末,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为74家,有30%左右的证券公司存在资金挪用问题。
  下半年大部分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将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不排除其中一些公司将遭到市场的残酷淘汰。
  
  四、购并重组是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未来10年,中国证券市场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也将因此而迅速发展和壮大。从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信息看,截至2001年6月15日,登记在册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01家。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和竞争阶段,无论是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人员数量,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行业的集中度等等都还相距甚远。
  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
  面临加入WTO的严峻挑战,证券公司的结构整合工作将逐步拉开序幕。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市场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
  合并重组、同业兼并、强强联合等将成为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购并、重组、联合在迅速改善单个券商资产营运质量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将最终提高整个证券行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综合竞争力。
  国际上的经验也再次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公司破产倒闭之后紧接着就是更大规模的购并重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为欧美资本向亚洲资本市场扩张的重要契机。美林日本证券公司的成立迅速扩大了其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法国国家巴黎银行收购了百富勤投资大中华业务、美国培基证券公司收购了泰国纳华证券券香港及新加坡业务、东方汇理惠嘉收购了泰国联合证券49%的权益、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日本山一证券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怡富公司收购了百富勤资产管理8个亚洲基金、西班牙国际银行收购了百富勤投资大中华以外的亚洲区业务。
  因此我们相信建立在“优胜劣汰”这一市场基本法则的购并、重组和联合,将逐步提高行业集中度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增强与国外巨型投资银行相抗衡的能力,迅速打造出我国自己的国家级巨型证券航母。 
  
 
( 《证券时报》) 

《浅析证券公司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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