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人权的看法
三、《全球伦理普世宣言》中的“西方中心论”倾向
《全球伦理普世宣言》在《总则》中写道:“我们肯定并赞成这些正面的人类价值——自由、平等、民主、对相互依存的承认、对公正和对人权的承诺……。”在这里,《全球伦理普世宣言》不自觉地犯了“西方中心论”的错误(此错误即是“以西方文化为人类共法”的错误),因为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与特质,而不是“人类价值”。以中国儒家文化为例,就不如此肯定赞成这些价值,因这些价值与儒家价值存在着某种层面与程度的冲突,如儒家强调个人对家国天下的道德责任而不怎么强调个人自由,即把道德责任放在行为价值的第一位,个人自由则放在其次;儒家不赞成形式理性一刀切的西方平等观,而是以“礼”的“中和精神”强调“等差之爱”、合理的等级制度以及相应于每一合理等级的生命价值与行为准则;儒家不赞成民主,因为民主的平面化、世俗化、庸人化以及贤与不肖各—票的所谓平等化使有道德、有智慧、有品位、有高才而不肯与庸愚为伍的人不能进入政治去转化政治;儒家亦不完全肯定人权,因人权源于人的利益欲求而非道德实现,只有反抗压迫的消极意义而无更高的价值目的。即使在所谓“对话时代”的今天,中国儒家文化对西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也是有限制地、有选择地、有保留地、极谨慎地承认接受,绝不会完全拥抱认同,其原因在于源自中国历史文化传统的儒家价值在其发生学意义上(即渊源上)与西方价值存在着许多差别与不同,而有些差别与不同则是本质性与渊源性的,永远都不可能会通融合。正因为中国儒家文化并不如此完全肯定赞同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西方价值,故这些价值只能是“西方价值”而非“人类价值”。《全球伦理普世宣言》不自觉地把“西方价值”等同于“人类价值”,违背了其《宣言·原则》中所说的“应该使用所有宗教和伦理集团都能接受的词语和形象,它的词语应该是‘以全人类为基础的”’原则,因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并非是“以全人类为基础的词语”,而是“以西方文化为基础的词语”。由此可见,“西方文化中心论”在当今之世影响是何等之深,就连制定《全球伦理普世宣言》的这些非常尊重非西方文化的人都不自觉地受其影响,亦可知当今解决人类道德困境的当务之急不是去制定所渭“全球伦理”或“世界伦理”,而是去消除无所不在的“西方中心论”。“西方中心论”消除,各种文化都自觉地真正遵循自己的“本土伦理”,此各自“本土伦理”的共通处即是“全球伦理”,又何必再去制定一另外的形式上的“全球伦理”呢?至于《全球伦理普世宣言》所言西方自由、平等、民主、人权是“正面的”人类价值,此处所谓“正面”我则不敢苟同。因这些西方价值在今天看来已经出现了许多负面效用,前面所言之社会达尔文主义规则问题、第三世界之贫穷问题、全球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以及人类男女关系不能各正性命与婚姻家庭日趋脆弱破裂问题无不与这些西方价值有直接关联。现代西方文化是全球主导性的文化,具有强烈的霸权色彩,故现代人类自觉不自觉地都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因而现代人类面临的诸多困境灾难都与西方文化有内在牵联。是故,解决现代人类困境灾难的首要途径就是去深切反省批判上述西方价值的负面作用,纠正西方文化的偏颇与歧出,而不是掩饰西方文化的缺失把西方价值上升到属于全人类的所谓“正面”价值。《宣言》的制定者们在制定《宣言》时未能深切反省批判西方价值的负面作用,而是把西方价值看作不证自明的普世真理,这在我看来不能不是一件非常遗憾之事。
四、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强调“天权”而形成“三权伦理”问题
《宣言》强调对人权的肯定和对地球的尊重,此即提出了“二权”——人权与物权,但还不够,还应提出“天权”,形成伦理上的“三权”。所谓“天权”,是指超越神圣之权利,即除人与物外,超越神圣之“天”亦具有其不可侵犯之权。因人与物均是形下界之存在,不具超验神圣价值,而“天”则是形上界之存在,具有超验神圣之价值。若人与物只有形下界之价值,而不能通于形上界之价值,其权利则缺乏超越神圣之贞定与安立,即缺乏超越神圣之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证明与维系.故不能使人心悦诚服,因而不能使人自觉遵从。故在强调人权物权
不可侵犯的同时应强调“天权”不可侵犯,而“天权”与“人权”“物权”本通而为一,“天权”正是“人权”“物权”所以合理合法的基础。若人类伦理中缺少了“天权”一权,其伦理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就要打许多折扣,其约束力就要降低很多。当今世界日益世俗化、人本化,反应在伦理上就是取消伦理的超越性与神圣性,即取消伦理的天道性,使伦理失去超越神圣之权威性与约束力,人们不能因敬畏而自觉遵循;退一步说,人们虽知道应遵循,然“智及之仁不能守之”仍不能遵循,此所以当今之世需确立“天权”而神道设教,以“天”之力量权威促使人遵循人类伦理,切实落实“人权”和“物权”。此“三权”思想源自儒家天、地、人参通的“三才”思想与“畏天命”神道思想,在当今人类超越神圣价值失落的时代,复兴此种思想而形成“三权伦理”,正可以对治人类当今有伦理而不能遵循的道德困境。 2.关于强调具体禁止性限制规范问题
《宣言》所列伦理多为抽象的保护性诉求规范,甚少列出具体的禁止性限制规范。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私欲习见之根深蒂固,《宣言》所言之人人赋有的理性良知并非时时清明朗现,而经常会被私欲习见乘权作主遮蔽退让,事事随躯壳起念。因此,在制定伦理规范时就应该考虑到这一因素,以禁止性的限制规范来约束当事者,促使其向善,即促使其遵守保护性的诉求规范。否则,只有保护性的诉求规范实不足以促使人切实遵循伦理规则。是故,我们不能对人性太天真信任,对人性的负面价值要有一深切的认识,若我们在现实层面对人性抱过于天真乐观的态度,对人性的负面作用不加以警惕与对治,《宣言》所规定的保护性诉求规范就不能实现。以《宣言·前提》为例。该部分列举了五项不可或缺的“全球伦理”,其中除第二项涉及到一般的道德责任外,其余均为保护性的诉求规范。依我之见,此部分及《宣言》其它部分应加上类似下列内容的禁止性限制规范。
“每个人对他人、自然和天道均无违背其尊严、价值和权利的权利,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人权的看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