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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人权的看法


若有个人、国家和社会实体违背之,其他个人、国家和社会实体均有权利和责任限制或剥夺其权利。”

    3.关于做人本质问题

    《宣言》认为“自由”乃“做人的本质”,并认为“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表现出对有生物或无生物适当的尊重,每一个人都有自由行使和发展每一种能力”。《宣言》这种关于做人本质的思想,与中国儒家关于做人本质的思想大异其趣。在儒家看来,“做人的本质”不是实现其“自由”,而是呈现其“良知”,复归其“性体”。此“良知”“性体”不是人选择的结果,而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是人所以为人的先天本质性规定。“良知”“性体”会被私欲习见障蔽,但不会消失,永远是人“做人的本质”。至于人的“自由”,只能是人实现其本质——“良知性体”——的手段,而不是人存在的目的,更不是人“做人的本质”。若以“自由”作为人“做人的本质”,则是取消人类在“做人本质”上的道德规定性和伦理目的性,最终是取消道德和伦理本身。因为如果在“做人的本质”上不先验地确立一个人性的道德标准或者伦理目的,不对“自由”进行道德伦理的超验限制,(对人“做人的本质”作先验的价值规定就是对“自由”进行道德伦理的超验限制),人就可能会依仗其所谓“自由的本性”为所欲为,结果非但不能使人向善,反而可能导人为恶。因此,在伦理的领域,“自由”只能是手段而不能是目的,只能是实现人先验本质——“良知性体”——的工具而不能是人的“做人本质”本身。《宣言》将“自由”作为人“做人的本质”,并且作为《宣言》(基本原则)的第一条,有取消人真正“做人的本质”——“良知性体”之嫌,从而有可能取消伦理向善价值本身,这不能不是一件遗憾之事。

    复次,《宣言》所理解的“自由”还有一个特征,即只要人不侵犯他人和他物(有生物和无生物)的权利并尊重之,每个人就可自由行使和发展其每一种能力。这一对“自由”的理解是有问题的,甚至是相当危险的。这一“自由”的含义即是说,只要一个人不侵犯他人和他物的权利和利益什么都可以做。此处的要害是在“不侵犯”和“他人他物”上,即只对“自由”作了上述两点限制。然而,此限制显然不够,“不侵犯他人他物”并不意味着人就拥有做任何事情的“自由”或“权利”。殊不知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则有可能侵犯“天道”,违背“天理”,并有可能通过对自身的犯罪侵犯“人类尊严”。如同性恋者结婚组成家庭,虽未“侵犯他人他物”,但却侵犯了“天道”,违背了“天理”.因“天道”乾男坤女各正性命,家庭是“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之“天道”,“阴阳大化”在人类社会两性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天理”对男女之道与婚姻家庭之贞定。离开男女两性之结合而组成单性之婚姻家庭,是对乾道坤道生化万物之神圣律则(“天道”)的侵犯,是对阴阳交合的宇宙自然秩序(“天理”)的破坏,故人的行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可能侵犯“天道”“天理”,依此,人在“不侵犯他人他物”的前提下亦无做任何事情的“自由”;也即是说,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亦绝无权利“自由”地“行使和发展其每一种能力”(因人有些能力是相当可怕危险的负面能力,必须痛加限制与约束)。又如人虽“不侵犯他人他物”,但人可能侵犯自己,并通过侵犯自己侵犯“人类尊严”。以现代泛滥的色情文化为例,当事者虽未“侵犯他人他物”,但当事者通过自己的行为把自己降为禽兽动物,甚至连禽兽动物不如;因当事者并非孤立一人,而是人类群体中的一员,其对人类尊严负有连带责任,故当事者把自己降为禽兽动物并不是自己一个人的事,而是影响了人类,连带地把人类降为禽兽动物,侵犯了人类的尊严。也即是说,当事者虽在形式上只侵犯自己的尊严,但因其作为“人”的存在本质与身分决定其在侵犯自己尊严的同时即是在侵犯人类尊严。而侵犯“人类尊严”就是在侵犯“天道”,因“天命之谓性”,“天”赋予人“良知性体”,侵犯了人的“良知性体”就是侵犯“天道”。是故,在人:“不侵犯他人他物”的情况下人亦不拥有绝对的“自由”,即人无权利行使和发展人的每一种能力,即使人对自己亦是如此。可惜《宣言》对人性的理解过于天真浪漫,只对人进行“不侵犯他人他物”的限制,没有看到人在“不侵犯他人他物”的情况下仍可能违? 嘎桌砣孕枰?匀说摹白杂伞焙汀澳芰Α苯?邢拗啤!缎?浴分??杂姓庋?氖?螅?恰缎?浴凡患踊骋傻厝惹型瞥缥鞣健白杂伞钡募壑倒鬯?拢?馐俏颐墙袢赵诳悸锹桌砦侍馐辈荒懿痪?柚?Α?/P>

    4.关于平等问题 

    《宣言》以西方价值为基础,故在制定“全球伦理”时,以“平等”为其基本原则,如强调一切人的平等、权利的平等、男女的平等。主张“平等”并无错,但不能将“平等”强调过头,若将“平等”强调过头,会无视“平等”掩饰下的“实际等差”,不能就人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等差”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因而不能成就人现实生活中的“殊

异存在”。《宣言》在这方面有过分强调“平等”之嫌,故亦与中国儒家文化异趣。依儒家文化,并非不知有“形式的平等”(西方价值中的平等及“全球伦理”强调的平等即是“形式的平等”),“形式的平等”具体是指“法律面前的平等”,此“平等”是“一刀切”的理性的平等,此“平等”具有法律上一体拉平的意义,故有其法律上的价值。但这种“平等”没有考虑人实际存在的差异,亦没有考虑人实际存在的差异有其正当性与合理价值,而是将某种实际存在的正当合理的不平等扯平削齐,这种将实际正当合理的不平等扯平削奇的“平等”实际上亦是一种不平等,即相对于人“殊异存在”价值的不平等。故依儒家,强调的是相对于特定“殊异存在”的平等,即“实际等差”中相对于其等差序列的平等,此平等才是每一个人实际的、真实的、可感知的平等。故在制定伦理规则时,就要考虑到人“实际等差”的“殊异存在”具有其现实性、正当性与合理性,制定出相对于特定人的特定的伦理(适用于不同人的不同的伦理),使不同的人在遵循不同的伦理中实现其特定的生命意义与行为价值。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礼的别异特征与中和精神”。如关于男女问题,儒家讲“男女有别”而不讲“男女平等”。所谓“男女有别”,是讲男女因其自然、情感、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原因各有其应遵循的伦理准则,即“礼”,男女在其各自之“礼”(特定伦理准则)中实现其生命之特定意义与行为价值。儒家虽不过分强调人的“形式平等”(法律平等),但则强调人的“实质平等” (礼乐平等),“礼乐平等”是一种表面上的不平等实际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则是一种实际上的不平等而表面上的平等。《宣言》蔽于西方抽象的“形式平等观”而看不到人有实质性的“礼乐平等”,从而不考虑相对于现实不平等的人所适用的伦理原则,这也是一件遗憾之事。

    5.关于建立一体文化和转变意识问题 《宣言·导言》第三条(绝对的原则)第二款写明“要建立一体的文化”,在我看来,这根本不可能,人类文化过去、现在、将来都不可能建成所谓“一体的文化”。这是因为人类文化从其产生演变来看一直都是多元的、丰富的、独特的、殊异的文化,未来文化的发展也必然如此。若人类果能建成“一体的文化”,必然是以强制拉齐削平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丰富性、独特性和殊异性为前提,此是对人类文化的最大不尊重和不平等。故人类文化的多元性、丰富性、独特性和殊异性将是永远必须存在和应该尊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文化不朝“大同”方向演进。所谓“大同”,依儒家不是指“齐一拉平”,而是指“太和一统”。“太和”,是指差别中的合同;“一统”,是指多元中的统一。故未来世界的文化不是单调无别万国齐一的“一体文化”,而是殊异多元而又一统共贯的“大同文化”。此“大同文化”是一与多、同与别、共与殊的综合,是人类文化未来的发展方向。这只有中国文化可以为其提供资源与智慧,希望《宣言》的制定者们能够认识并吸取中国儒家的资源与智慧,不把儒家排斥在世界文化之外。

    至于转变意识问题,要解决人类

《从儒家立场对全球伦理与普遍人权的看法(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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