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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

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
  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来源:全景网络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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