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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负担的现状与症结——湖北J市调查


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凡涉及地、县领导责任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地、县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有的地方两税平摊或加重农民负担恰恰闹出了人命,这个地方领导人的点子就低,日子就不好过。因此,在加重农民负担时,市县两级关心的核心问题不是农民负担是否被加重了,而是会不会出恶性案件。只要不出恶性案件,层级高的地方政府就对层级低的地方政府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农民上访来说负担过重和两税平摊的,能推则推,装模作样。

为什么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要平摊,而上级政府会不管?从J市农村来看,除征收方面的原因外,县乡财政紧张,地方政府要开源,就将主意打在两税上面。根据《S县财政年鉴》的统计,S县整个1990年代的10年,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分别由1989年的47万元和33万元,增长到1999年的917万元和464万元,10年时间,两税增长16.3倍,而实际税源增长的很少。以生猪为例,屠宰税是指农户自食杀猪所缴税收,税率为一头猪8-12元钱,J市农村有杀猪过年的习惯,有些农户(约占1/3)过年也不杀猪,这样户平生猪屠宰税不会超过10元,但在1990年代,乃至2001年,几乎所有乡镇农户摊到的屠宰税都远高于10元,高的达每户90多元,即相当于平均每户一年杀9头猪,这该多么荒谬!S县1999年征收屠宰税464万元,当年全县共12万农户,平均每户征收38.7元屠宰税。

农民知道事情的荒谬性,但农民丧失了挑战荒谬事情的信心,因为农民是分散的。江西农村还有宗族存在,农民算有一点宗族组织,因此对如此荒谬的事情还有抵制的勇气。1999年我们在崇仁调查,即听说1997年因为按户平摊屠宰税,引起数千农民闹事,此后当地政府不得不据实征收屠宰税。

有组织的农民太少,发生恶性案件的机会就需要农民不堪重负到极限。这个极限的危险性在于,农民可以在全国城乡流动,流动而无所归依的庞大的农民群体,该是多么巨大的力量。

当中央政府指望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按其主导地方经济发展的作为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来衡量地方政府的好坏,却又没有足够财政能力为全国所有的地方经济投资的时候,中央除了对地方政府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保持事实上的默认以外,中央又有什么办法来获得以上两全其美的好事?

我们认为,当前农民负担重的症结就在于中央将地方政府定位于积极政府这一立场。

必须将政府从发展经济中摆脱出来,让地方政府作为一个消极者来发挥作用。特别是要让乡镇政府消极起来。这是我们特别赞成徐勇教授提出“乡派村治”的一个理由。


三、一点思考

在1990年代用技术性办法(或叫做治标的办法)未能解决农民负担且农民负担越来越成为危及中国现代化事业的重大隐患的情况下,理论和政策研究部门提出了减轻农民负担的两种不同思路。择要介绍如下: 第一种是思路是顺着1990年代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往下走,认为农民负担过重,从表现上看并不是税收负担重,甚至不是三提五统重,而是税收和三提五统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太多太重。在1990年代证明通过技术性措施无法减轻农民负担之后,便自2000年在安徽进行税费改革,通过将向农民收取的税费一律改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两税附加,来规范农村的收税行为,抑制农民负担的恶性上涨。这个办法也为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所认同。他们认为,在当前农村收款越来越难的背景下,费改税有利于降低征税难度,减少征税成本。此方面思路的文献很多,可以说到处都是。 第二种思路不太同意起码是不完全同意以上费改税的改革思路。例如,秦晖认为费改税这种“并税除费”的改革决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无其它改革配合,它的“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多,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适得其反。他认为,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一是消除‘身

份性贡赋’色彩,实行公民权利平等基础上的非身份性税法,无论是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等都应有一定之规。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所得税,而所得税率累进制和低所得免税线是现代社会的通例。按这个原则,我国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几乎不应成为征税对象”。更重要的第二点是要解决纳税问题的实质即“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归根结底,“税制改革‘治本’要取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 秦晖的思路可以细化为三种不同的思考方向。一是卢锋等人所主张的“农民免税论”,认为第一、大部分农民达不到所得税起征点,第二、当前农业状况已使土地“资本”变为了社会保障手段,不能成为资本税的对象。温铁军与卢锋的观点较为相近。

二是刘书明认为,农民负担过重在于政府推行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和制度,导致了城乡居民之间分配关系失衡。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出路在于实现城乡平等的分配政策和制度,通过调整城乡居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实现城乡居民的平等负担。与刘书明观点相近的人很多。 三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包括村级民主,乡镇民主,推行乡镇长直选,建立维护农民利益的农会组织,从而提高农民内部的组织能力和提高与外界包括政府的谈判能力,以将农民负担控制一个合理的可以承受的边界之内。政治学和社会学界相当部分学者持此种看法。

依我们在J市农村调查的情况看,以上各种思考都有道理,但我们不同意那种单纯从技术层面进行费改税的思路,认为这种技术思路已走到尽头,不解决与之配套的改革,可能会如秦晖所担忧的那样,适得其反。

我们思路的要点如下:第一,在中国工业化的现阶段,农业对工业的补贴已无可能(也无必要),农业和农村在中国现代化现阶段的主要功能不是为国家提供多少财政收入,而是如何可以为数量庞大的农民留下一个稳定的生存退路,包括为那些在城市未实现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留下足够的生存退路。只要农民有田可种,就可以解决温饱问题,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经济波动可以被农村农业的就业退路(温饱生存的退路)所消化,这就可以为国家的工业化提供了较大的回旋余地,为今后50年持续不断地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提供了进退有序的可能。换句话说,土地应成为农民生存保障之基础。

第二,土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保持,来自两个不同方面的合力,一是中央稳定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政策不能变,允许农民兼业,也允许农民将土地转包他人,但不允许土地买卖。二是农民的耕地可以有价转包出去,或者说,耕地在扣除固定投入和劳动投入后,在缴纳各种税费摊派之后,可以有一定收益,而不是当前在很多地方农民将土地转包他人时倒贴若干现金。因为土地可以获得收益,农民就不会将土地撂荒,也不会随便将与土地的联系割断。应特别注意,土地对庞大数量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中华民族在今后50年艰难险阻的现代化征程中最为重要的制度性力量。

第三,与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相一致的,是农村和农业经济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消极而非积极功能。不要也不能指望共和国经济的增长极出现在农村,特别是中西部的农村,所谓发展乡镇企业和调整产业结构的现行做法,都被证明是失败的。与此相关,乡村两级应实行一种消极的维持农村现状不至更糟的战略。所谓农民负担,也就是由农民自己来负担一个消极行政的乡村组织功能的那些负担。消极行政的乡村组织,其规模是很小的,其维持型的开支是很少的,其运转是低成本的。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村,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低成本运作的乡村组织的经费。

第四,与前一点相关,我们建议在乡一级设乡公所,不设政府,也不设财政。在村一级实行村民自治,让农民自己决定如何在维持现状的前提下,兴办自己的公益事业和建设自己的公共工程。作为一种引导,国家可以拨付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特别是村一级的以工代赈事业。乡镇以上的公共工程,由国家财政解决。

总之,我们的思路不是从公民权利或现代税收的原理出发,而是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存在庞大的农民群体,这个庞大农民群体在逐步城市化的大约50年间能否有一个生存退路,将成为中

《农民负担的现状与症结——湖北J市调查(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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