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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


商品,即将处理案件过程中的各个步骤和内容及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量化为货币形式。
司法信息服务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信息的生产者或拥有者基于交易目的,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主观知识,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一般而言,司法信息服务(包括法律信息服务及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服务)转化为商品必须通过市场主体的具体行为才能完成。
(3)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时空结构
司法交易市场的时间结构是指市场主体支配、交换客体的过程中,交易时间的连续性和间断性的有机统一,即交易的方式和手段在时间上的表现形式。
空间结构是指在市场主体支配、交换客体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活动的范围大小和等级层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和比例,即司法交易市场的空间存在状态。
总的来说,司法交易市场的时空结构就是指司法市场交易方式和空间存在状态的统一。现实中,根据市场规模的大小,二者统一的结果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各自独立的个案的交易形成一个小的市场单元;以一个合议庭或一个业务庭为单位进行的小集体交易,构成一个小市场;在一个法院或一个地区内进行的众多非合意的、无组织性的司法交易行为构成一定规模的市场体系。我们通过分析研究司法交易市场的时空结构,可以确定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程度如何。
二、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机制

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机制是指市场供求双方实现交易的机制,主要指市场有机体内各构成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和功能。
市场构成要素的存在,只是为市场的确立提供了前提条件和可能。要使静态的、未然的市场变为动态的、确然的市场,必须有一定的动力使这些构成要素互动运转起来,构成一定规模的市场运行机制。
1、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启动的动力和条件
司法交易市场启动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各种欲望,概括的讲,就是对合法权益和非法利益的追求,卖方为追求各项权益而出卖司法权力和知识;买方为寻求法律救济或为逃避法律惩罚而购买。
司法交易市场启动的条件是出现商品,出现买方、卖方、中介方,确立司法交易市场的供求机制。具体分析如下。
(1)司法工作产品变为司法商品
司法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果,包括司法信息及司法信息服务,在公正的司法过程中只是司法产品,不是商品。当司法交易者将这些产品用于司法交易行为时,各项司法工作成果就转化为司法交易市场的商品。司法交易市场的主体进行的交易活动,不论交易的目的、形式、内容和结果如何,都能够使司法产品具有交换价值而成为商品 。其中,司法信息服务在很多场合是由司法服务活动与法律信息或知识结合着进行的,它是以活动形式而存在的使用价值。当这种信息服务由市场主体通过各种形式的交易活动进行转换而具有交换价值时,司法信息服务本身就由司法产品变成了司法商品。
现实中,司法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成果转化为商品,为司法交易市场的启动提供商机和条件,除了法官自身的原因之外,还有重要的社会原因,那就是法官生活世俗化,福利待遇行政化,审判管理企业化。
(2)司法商品有价格
司法商品同一般商品一样,也有价值和价格。司法信息商品的价值体现了司法信息商品生产者与需求者之间的关系。司法交易市场主体间的交易需求使司法信息及司法信息服务成为可交换的产品,又通过交易行为的实施过程赋予它们以交换价值,并以各种形态的价格(此类价格并非一定表现为货币形式)作为表现形式。
司法商品基于需求者的欲望和生产者的欲望以及二者欲望的相互满足和相互制约,经交易双方讨价还价后,一般会达成意思较为一致的价格。该价格的特点是:第一,有了价格并不意味着交易双方各自的交易目的能够实现,因为交易目的实现与否并不仅仅取决于交易双方的合意,还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第二,交易内容决定交易价格。由于在个案中,司法交易的内容具有一次性、时效性和特定性,所以,个案中的司法商品价格也具有一次性、时效性和特定性,也就是说同类案件不一定有相同的价格。
(3)出现供求机制
在经济学中,供求机制是指商品供给与商品需求之间具有的内在联系和动态平衡的规律性,它是市场运行的基础。在司法交易市场启动过程中,供求关系的出现是司法交易行为在市场上的反映。但是,各个独立、具体的交易行为如不能组成一系列持续的、同性质的市场化供求关系,那么,只能算是偶发性的司法交易行为,不具有市场体系所要求的商品供求机制,即司法腐败不具有规模化形式。
现实中,对司法商品的需求是一种复杂的社会需求,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且满足需求的方式和渠道也多种多样。同样,司法商品的供给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供给。司法商品的特定性,决定了司法交易的特定性,决定了买卖双方身份的特定性。因此,买方的购买目的能否实现,并不仅仅取决于他的购买意愿和能力;卖方的出卖意图能否成功,也不仅取决于他的供给质量和能力,还要受限于司法制度及管理水平的优劣程度。优秀的司法管理制度及管理水平能够抑制或削减司法交易行为,低劣的司法管理制度及管理水平能够推动司法交易行为,促进司法商品供求关系的建立。
司法商品供求关系出现的原因,除了人的主观因素之外,还有其客观因素。由于市场本身具有自动的生成机制,每次交易成功的刺激和诱惑以及由此产生的示范作用,使得从事司法交易的人认可和维护司法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也使得未从事过交易的人屈从或默认司法交易市场供求关系的产生和繁衍。市场以其特有的利益性吸引更多的交易者,腐蚀或排斥更多的反对者,从而自发的扩大供求关系,生成供求机制。
同时,由于司法商品买卖的非合法性决定了双方的供求关系具有隐蔽性和风险性。买卖双方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交易成功的前提下,又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的公开性和风险度,将供求关系隐藏在黑暗中,尽可能地掩盖和否认司法交易市场中存有商品供求机制,这也是当前人们不能清醒认识司法交易市场化(司法腐败)问题的一个直接原因。
2、司法交易行为市场化的运行状态
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状态是指司法交易行为的运行过程、方式和内容,实质上就是司法交易活动的内幕 。
根据市场运行

理论,司法交易市场的运行状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司法交易行为的交易方式
任何司法交易活动都是从一个个具体的案件开始,个案交易就是司法交易市场的细胞。司法交易行为一般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现货交易。是指在一定场所和条件下,交易双方或者经由中介方进行“现货交易”,当面成交,一般较多出现在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如罚款、清缴、没收、征收等行为。“要单据罚100元,不要单据罚50元”,便是此类交易中的一个简单范例。对于法院而言,此种类型的交易行为较多出现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或提供法律信息服务的活动中,如查封、扣押、划拨、拍卖或告知有关法律信息等。另外,在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也存在此种交易行为 。
(二)契约交易。即由交易双方或者经由中介方先达成交易契约,待确定的交易日或交易事项到来时,双方再进行交易活动,实现交易目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司法产品已经存在,由生产者决定将其作为司法商品出售。如前述案件中,法官A告知原告甲:“你要求被告乙偿付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请求可得到全部支持。”甲为此付给法官A1000元礼金,这时判决“乙偿付甲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内容,便经由法官A之手转化成一种司法商品。如法官A事前不与甲协商,事后也不接受甲的礼金,虽然做出与上述相同的判决,但该内容只是司法工作产品,而不是司法商品。二是司法信息需求方与供给方协商促成信息产品产生以后,再将其转化成商品。如前例,在案件判决前,法官A与原告甲约定:要是甲能够让庭长王某同意判决“乙偿付甲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话,法官A就按此判决内容汇报。届时,法官A的汇报得到庭长王某支持。由此,判决“乙偿付甲相关预得利益4000元”的内容已经生成为司法信息商品,双方完成了商品交易行为。
(三)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司法交易行为中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其普遍性从侧面表明了司法交易活动已较为成熟。信用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在相互利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以延期付款或预收酬金进行司法商品买卖的交易方式。这种交易的基本方法有:1、延期付款交易,俗称“有情后补”,交易双方或经由中介方进行交易时,由卖方

试论司法交易行为的市场化——-信息经济学视野下的司法腐败(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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