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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上)


土地放给他自己做主,他也要考虑到城镇如何生存,生活有没有保障,衡量利弊得失,然后作出决定。所以我们实行农村改革决不能急功近利,设想某项措施实行后立即出现我们理想的结果是不现实的。要想吸引农民到城市生活,城镇生活必须显示出优越性,这就需要城市的配套改革,例如加强加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使转变成城市人口的农民感到前景稳定可靠……而现在,那些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的“边缘人”既然得不到城市人口的基本待遇(尤其是社会保障),当然不愿意白白放弃他在农村赖以保命的土地。 但是,不管城镇改革能不能配套,把土地完全交给农户或个人是非常重要的举措。现在,国家政策的一大弊端就是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并且经常根据人口变化调整土地,所以引起了许多矛盾和纠纷。说到底,土地也是一种生产要素。既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什么不能把土地所有权完全放给农户,让他们自己决定是经营还是交给别人经营呢?可以肯定,如果土地不能按照经济运行原理自由流动,要想使大量农民转变为城镇人口,实现中国的城镇化就始终是一句空话。 二、计划生育政策 自从家庭承包制以后,农村就流传着一句顺口溜:“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其实,计划生育和宅基地工作都是与土地制度有关的。在1980年以前,农村新增人口申请宅基地,大都只能够得到村边、路旁、池塘、水沟等非耕地建房。随着人口的增长,1980年以后农民新划宅基地开始大量占用耕地面积。前几年有人提出把宅基地并入耕地统一调整,但因操作难度太大而作罢。由于宅基地和耕地的调整都与人口相关,所以计划生育工作也就与土地分配直接联系了起来。应当认为,国家实行的计划剩余政策对控制人口增长作出了划时代的贡献。但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缺陷,计划生育工作早已成为农村一项引起农民怨恨的工作。曹先生在《黄河边的中国》中谈到的计划生育口号,也许可以从侧面说明这一问题:“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锯树牵牛;上吊给绳,喝药给瓶;宁肯家破,不要国亡”(P100)。 曹先生认为,中央如果把计划生育政策修改为“提倡一胎,只允许生二胎,超生重罚 ”,那么计划生育工作就会好做得多。而只准许生一胎,搞得干部们很苦,农民们很怨,难度太大了(P556) 。 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一是一胎化政策不够现实。在农业劳动中,男孩子仍然是力量的源泉,而女孩子则是一个“负担”,所以要生男孩是普遍追求。如果真把政策修改为“提倡一胎,只允许生二胎,超生重罚 ”,对计划生育工作肯定有好处。现在的问题是,由于政策只允许生一胎,所以农民生第二胎就要准备1000元到2000元的“罚款”,这些罚款甚至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笔罚款, 吃财政饭的县乡干部的工资就难以如数发放。如果政策都允许生育二胎,怎样向农民催交罚款呢? 为什么县乡财政负担干部工资就有困难?这就牵涉到机构的恶性膨胀。中国行政机构在膨胀和精简中恶性循环,道理是非常简单的。由于法律对机构编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各级干部就想办法用“职位”去寻租,随意增加编制和人员就成为当权者的“理性选择”。由于“职位”也确实能够变成取得额外收入的“资源”,所以就有人千方百计地去“购买”,对于购买者来说,职位既能够产生物质利益,也能够满足自己对身份、地位、权力、尊重等高层次的需要,于是机构在精简后总是又膨胀起来。从经济学上看,机构的膨胀为许多人“创造”了满足需要的资源。现在,每个乡镇都有专管计划生育的干部多人,也是由这种“资源创造原理”的作用形成的。 使农民感到气愤不过的是,县乡干部可以通过关系获得生育二胎的“指标”(“指标”一词,完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概念),所以不会遭遇强制流产和罚款问题。普通农民都无可奈何地说,反正政策都是治咱老百姓的。 利用经济运行原理引导农民计划生育,有两种可行的办法:一是加大多生育的成本,二是加大少生育的收益。从这两方面看,我们的政策也是有问题的。首先,新增人口无偿分得土地,对农民多生育实际上是个鼓励;其次,说是独生子女享受国家各种优惠,实际上并没有落实,这就无法鼓励少生。 应当看到,就黄河边的乡村来说,遏制多胎生育的任务已经不太繁重,因为现实生活已经使大多数农民认识到,子女首先是一个负担,然后才可能是较高的收益。由于改革以来子女教育费用翻了几十倍,所以抚养子女并完成教育的成本大大增加了。由于多子女家庭中,子女的平均教育费用下降,结果无法使子女得到必要的教育,大大影响了家庭日后的收入水平并进而影响到生活水平。正是在这一环境的压力下,许多农民也已经不愿意多生育子女。从经济学原理看,这是反而是教育乱收费的“积极”作用。不过,最近召开的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宣布将减免教育费用。对农民来说,减免学生负担无疑是极大的好事,但这一措施会不会改变对生育的激励从而对人口政策的落实起负面作用,倒也值得研究。一般地说,如果其它条件不变,那么抚养子女成本的下降无疑会增加多生育的选择。 就当前的农村改革来说,把土地所有权完全放给农民,人口增减都不再调整土地,无疑是一种遏止多胎生育的好措施,计划生育工作肯定要好做得多。另外,土地所有权归个人,可以出售和继承,对鳏寡老人的养老送终也有重要作用。因为谁照顾了无子女户的晚年生活,就可以继承其人口田,这样,赡养老人的利益大大提高,对无子女户安享晚年具有重要作用。反过来说,无子女户没有养老之忧,对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也有很大好处。

三、农村社会结构和宗族势力 2001年5月30日 ,在《 人民日报 》 第10版 “立法与执法”栏目刊登了周国政 撰写的特别报道《警惕农村宗族势力膨胀》。该文说: 近些年来,受多种因素影响,封建迷信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死灰复燃。农村宗族势力乘机抬头,大兴族谱之风,大肆募集钱财,搭台唱戏,聚集数千上万人进行庆典,通过族谱、建祠、祭祖等活动,建立省际、县际联系。加之我们少数党政干部在“衣锦还乡”、“出人头地”等封建残余思想的驱使下,积极参与族谱活动,对族谱活动给予经济上的资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对于接受几十年正统意识形态教育的一般读者来说,对这一段话的口气和态度都是非常熟悉的。但是,这些话却经不起严格科学的分析。首先,什么是“丑恶现象”?难道“宗族势力抬头,大兴族谱之风”就是丑恶现象吗?它“丑恶”之处在哪里呢?其次,宗族建立省际、县际联系有什么不好?它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还是社会道德?最后,干部‘衣锦还乡’、‘出人头地’的思想有什么错误?难道因贪污、受贿而早社会唾弃的腐败分子值得家乡人民尊重和崇拜吗? 笔者以为,就错误政策的延续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比关于宗族的错误政策更引起社会最大多数成员抵制的了。从这一报道所涉及的现象来看,可以认为共产党的许多干部宗族政策也是抵制的。但中央党报发表这样一篇报道,也说明共产党的理论家对宗族的实际作用还没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经济学本来不研究事物的好坏,不评价人物的进步和反动,只研究事物的客观状况。但现在我们的目标是建立和谐社会。而要建立和谐社会,就应当积极鼓励和满足人们的正当追求,所以一切有利于满足人们正当追求的事物就具有积极意义。我们就用这一基本原理来分析宗族的产生和作用。 宗族是以父系血缘关系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群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发挥着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职能和作用。在几千年中,虽然出现过几十次的农民起义和改朝换代,但宗族组织却一直维持下来,肯定是由于它对农户具有实际作用。大体说来,由于宗族产生于同一祖先的血缘关系,所以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生物属性,正因为具有自然属性,这就不是依靠社会力量所能够完全消灭的。在毛泽东领导的集体大生产时代,宗族丧失了活动的物质基础,它从来没有完全消灭,所以一有机会就恢复和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以来,1962年土地下放时宗族组织得以恢复,1982年再次实行土地下放后宗族组织又有了更大的恢复和发展。为什么宗族总是在土地下放时恢复和发展呢?道理也是不难弄清的。 土地下放实际上是恢复了小农经营。而在小农经营情况下,同一宗族的农户可以在生产上互相帮助例如可以共用大型农具等。农业生产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季节性,有时侯太忙,有时候则完全休闲。一般农活适合单独生产,但在收种季节,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较大,相互结合对各户都有利。更为重要的是,农户的婚丧大事上必须共同操办,这是宗族组织得以建立的重要原因。任何农户自立于本宗族之外,将很难维持下去。最后,宗族组织对农户还有一个非常重要作用,就是向族人提供简单的公共产品。在分散农户单独生产和生活的社会中,国家政权只延伸到县一级,邻里纠纷到县衙处理是很不容易的,于是宗族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为农户提供简单的公共产品(保护和公正)。当然,遇到不同宗族的农户之间产生纠纷时,宗族组织往往还帮助本宗农户与其他宗族争斗。事实上,农户(或个人)在宗族中的地位,是其社会威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作为最普遍的社会组织,宗族实际上为一些人提供了获得社会威望的“资源”。 传统社会的稳定结构对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也有很大启发。大体说来,我们可以把传统社会的社会成员划分为统治者(官吏)、地主(富人阶层)和农民(贫民阶层)三部分。统治者也叫政治精英,他们为社会提供宏观和中观的保护和公正等公共产品;地主是基层社会的精英,他们既是经济生活中的佼佼者,也是传统文化的传承者。相对于统治者来说,地主是被统治者,需要享受国家的宏观保护。但相对于下层农民来说,地主又是简单公共产品和文化产品的提供者;农民则主要是自耕农(大约占总人口的80%—90%),他们是社会的生产者,并为国家提供主要的税收。这样,传统社会的各阶层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分工协作、各司其责”的。国家在县以下设

《经济人选择与《黄河边的中国》(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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