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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及借鉴


理。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失业救济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支出。基金由专门的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对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基金委员会可利用筹集的资金进行投资经营,但应在国家严格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投保人的利益不受损害。所得收益必须纳入基金,除一部分可留作储备金外,其余部分应全部用于投保人。为防止基金管理委员会利用筹资进行非法活动,国家还应对基金委员会的活动进行定期检查。

3、使社会保障制度普及化、社会化、法律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成分复杂多样,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应覆盖面广,标准统一,可适用于各类企业、各类工资制度和各种用工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为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应尽快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制定出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劳动法》等法律,对立法条件暂不具备的应通过完善有关政策予以弥补

《东欧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及借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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