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券商保险制度的构想
所谓券商保险制度,是指通过建立券商保险机构及保险基金,防止由于券商因过失行为或经营不善或因券商之间相互兼并造成利益损害,从而保障整个证券市场乃至国家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保险制度。
在我国适时推出券商保险制度有利于券商保险机构发挥其独特的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并能起到转嫁券商职业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作用。
一、建立券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
我国证券市场虽然已走过了10年的风雨历程,但与西方发达国家有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无论是规模、风险防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相比还相差甚远,可以说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未成熟的市场,其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较大,因此,券商面临的风险也较大。这些风险隐患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质量低下,不良资产比例高,高风险资产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较高;其二违规经营承担了过多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在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如果没有相应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一旦出现券商破产倒闭,势必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证券市场。而通过券商保险制度,可以防患于未然,在最大限度内有效地防范风险和减少危害。
2、建立和健全约束机制的必要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证券商已经普遍引入了以有限责任为核心的公司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中国的证券机构的股权结构普遍比较分散,大股东的约束力较弱,一些证券机构以向股东贷款的方式返还了股本金,从而等于“买回”了公司的完全经营权和控制权。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我国的证券机构存在着所有权结构单一化的倾向,参与市场的主体大多以国有资产为主要股份,但其中的产权关系不明确,所有者的权益被架空再加之很多券商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往往是一、两个人说了算,没有一整套机制对经营者和操盘者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导致经营者因利益驱使形成权力硬化的失衡结构,往往是整个业务的决策,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由一、两个人独立完成,由于资金是公有的。一旦操作失误,损失由国家承担,而一日盈利,个人可以得到极大好处,这种奖惩制度上的盈亏不对称势必会使券商更倾向于冒险,过分追求风险收益。另一方面,我国的证券市场只发展了10年,可以说证券业还是一个年轻的行业,正因为如此,我国证券从业人员多较年轻,决策人员及操盘者的经验不够丰富,容易义气用事,走“过激路线”。这样一来,就更容易助长券商的“赌性”。在这种情况下,从外部对证券商的不合理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规范就显得相当有必要。
3、建立和健全券商退出机制的必要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成熟阶段,有关政策法规还不健全,市场波动性较大,证券商不可避免地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我国证券市场中各券商在资金实力、投资水平、从业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各方面良莠不齐,这样便会使得一些很多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低、服务质量差的券商在激烈的竞争中将进一步被淘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国有企业购并重组的进一步深化,将诞生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航空母舰”,这就要求证券商的资金实力、业务规模、服务水平等提高到相应水平,可以预见,在今后的几年内,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许多中小型券商将面临被重组、兼并、破产、倒闭的残酷现实。如果证券商被宣布破产退出市场,不仅给客户造成损失,而且会影响证券市场的信用,甚至可能会对整个经济形成强烈冲击。建立券商保险制度,不仅为合理解决券商的市场的中场退出问题消除障碍,而且也确保了投资者、广大客户的利益以及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
4、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必要
证券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具有很高的要求,都希望自己委托买卖的券商为其带来较高的收益,当券商因过失行为造成客户利益损失时,亦希望及时得到赔偿。但在证券赔偿纠纷中,证券投资者利益常常不能得到保障。而券商保险制度则由资金雄厚的券商保险机构承担了证券商因过失行为造成客户利益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将使投资者在受意外损失时能充分迅速地得到补偿,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二、建立券商保险制度的构想
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已建立了券商保险制度,并产生了良好的效果,为我国建立券商保险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例如,美国在1970年制定的《证券投资保护法》中规定,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简称SIPC)。要求所有在证券交易所注册的投资银行都必须成为该协会的会员,并按照经营毛利的千分之五缴纳会费,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投资银行财务困难或破产时的债务清偿。香港的《证券管理条例》也规定,在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下设赔偿专门委员会,要求各证券经纪、会员商号缴纳2500美元的现金建立赔偿基金,以备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时的债务清偿。由此可见,券商保险制度已经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根据国外经验,再加上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券商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作以下几个方面的构想:
1、组织机构上。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非盈利性的券商保险机构。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券商保险机构的设置一般有三种情况。第一,直接属于证券交易所或直接由交易所进行管理。第二,直接隶属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第三,相对独立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将券商保险机构隶属于中国证监会,即在中国证监会下设立负责全国券商保险事务的券商保险部(或称券商保险委员会)。这样,既可避免证券市场的多头管理,又有利于维护证监会的权威。
2、保险范围上。对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会员实行强制保险,这样,既可体现各证券商公平合理竞争,又能扩大承保面,符合保险人大数法则。
3、保险费的收缴上。券商保险基金的收缴和赔付应实行全国统一核算,基金的构成一般而言就是各证券交易所登记的会员所缴纳的保险费。考虑到现状,券商保险基金应实行固定费率和有上下限额制的浮动费率相结合的保费收取方法。即,首先按照各券商的年营业额(交易额)的多少等例收取一笔固定保费,其次,券商保险机构对证券商根据经营环境、经营管理、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资产负债状况、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承担风险大小并分成若干个等级,按每一券商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分成若干个等级,对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浮动费率计收浮动费率。
4、保险责任上。券商保险的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担券商因经营不善导致倒闭和破产造成客户利益损失,代券商负责清偿所欠券商客户的债务;是承担券商因过失行为导致客户利益损失而应付的赔偿责任。这两项保险责任其赔付依据是法院的判决书和有关当局的判决书。
5、保险费率上。考虑到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偏高的实际,我国券商保险应实行低费率、低保额,每年收支略有结余的原则。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之外,还有很多方面都有等构想,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做出具体设计,同时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中不断得到验证,不断改进。随着我
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扩大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日益临近,我国证券业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为了与国际接轨,培养和提高我国券商的国际竞争力,并在与外国证券公司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应当尽早建立券商保险制度。
作者:张焕英 来源:《新金融》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券商保险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