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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不是论证出来的


实奉行彻底民主,那也不能证明,今天的我们也要这样做;原始人茹毛饮血,而且各部落之间武装冲突不断,我们今天也要这样吗?
    洛克从“生而有之”的角度作出论证,他认为人的上述三大权利是人生而有之的,与生俱来的,是自然拥有的,是一种自然法则。洛克的这番论证令我有似曾相识之感,好像董仲舒、程朱理学也是这么论证的,虽然他们要论证的内容截然相反。我怎么没看到、感觉到、发现到这种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呢?决不光是我没看到,人类几万年的历史,怎么只在最近两三百年才只有西方人看到呢?而且西方人只在西方人身上才看到,跑到亚非那那里从事殖民工作的西方人,怎么没在亚非那人民身上看到这种“人人生而有之”的东西?甚至19世纪的南方美国白人都没有在黑人身上看到这一“自然”之物。是这万万亿亿的人都对别人身上实际存在的“权利”视而不见呢?还是洛克把在那些时代实际上还不存在的东西硬说是存在呢?
    哈耶克从“作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 的角度作出论证,认为在自由主义的主张中,法律最为重要,而法律“决不是一个人们可以任意创制的东西。······早在人类想到自己能够制定或改变法律之前,法律已然存在很长一段时间了。”⑤。在哈耶克看来,作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其演进神圣不可侵犯。这实在是一种十分自信的主张,可是,理由呢?最早的法律(如果可以说是“法律”的话)是氏族部落里的习俗,其中绝大部分内容已和今天的社会生活相距太远,我们还要加以绝对的信守吗?早期希腊人的部落里,杀人都没有人管,因为大家认为那是两家之间的私事。前期的国家产生以后,由于其坐寇性质,按涂尔干的话说,是一种“压制性”法律,其要保障的,首先是统治者的利益,对它,我们也要信守吗?事实上,法律从来就是人制定的,而且从历史上看,人类一直在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化在对法律进行或大或小的改造;法律从来都是出于某种社会需要而被社会制定出来,当社会发现某一法律不能再满足社会需要时,就会改造这一法律。如果人们宁愿改造社会,改造社会需要,也要去适应某一种一直延存下来的法律,那是作茧自缚,或者异化。其实哈耶克想做的,和洛克、卢梭一样,都是想论证自由主义主张的神圣性、自然性;论证思路是:如果某个东西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态,那么它就是神圣的,以后的人就是碰不得、动不了、改不掉的;这个东西在卢梭是人民民主,在洛克是人民权利,在哈耶克是法律。也就是说,通过论证某个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况,来证明它的合法合理性(韦伯意义上的)。我对这种思路的质疑是:人或人类的最初状态究竟是怎么样大可存疑;而且即使最初确实是那样,也不能证明其合法合理性,证明今后就要一直那样。
    麦金太尔从历史的角度作出论证,其思路和上述思路十分相似。但他是要以此去批判自由主义的权利主张,认为其不是“正义的、绝对应该的、理所当然的”,因为,除去这最近的两三百年,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无人知道这些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些权利根本就不存在。麦金太尔所说的确是事实,在欧洲中世纪史,那时只有国王和贵族领主、还有教会的专制残暴,而且在中国古代也没有这些人权,印度古代、日本古代、俄罗斯古代、埃及古代、波斯古代都没有。可是,古代不存在就意味着今天不应该存在吗?古代不存在见了红灯就停车的现象,就意味着今天也不应该建起红绿灯,不应该见了红灯就要停车吗?
    休谟从经验主义的角度作出论证,但他却是想以此说明自由主义关于社会规范和社会道德的主张,是不具“真理性”的。他认为,人只能确信经验科学的结论,确信逻辑和数学的结论,除此之外,对于一个人来说,无真理可言。康德对休谟的反驳是:人有纯粹理性(也叫作“理论理性”“思辨理性”),但也有实践理性;实践理性同样有自己的真理,“人不能偷东西”就是一条实践理性方面的真理,就是每个人绝对同意的结论;当然,它和经验科学的真理、逻辑数学的真理,是性质不同的,但仍然是真理。我同意康德的这个意见,所以我在一开始,首先就要明确真理的定义。
    休谟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作出论证,来证明自由主义的主张。他认为:自由主义的主张之所以是正义的,之所以应该被每个人接受,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是因为这种主张对社会有用。这一说法能说服别人吗?今天的很多国家都对富人实行高额累进税,这种做法对保持社会平等,减少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具有很大作用。可是,虽然有很大社会作用,却不意味着富人们会自觉自愿地服从,如果按照功利主义的说法去对富人说,富人甚至会反唇相讥:你们为什么不尊重我的财产权?为什么不给予我平等的国民待遇(和穷人按同一税率纳税)?对社会有用?为什么社会不考虑我个人的权益呢?这样的社会正义何在?所以,对一个个人而言,社会规范没有什么“对谁有用”这一说。对于一个个人来说,社会规范、道德原则就是绝对命令,没那么多废话。你富人最好能自觉从社会总体利益考虑,如果不能,社会就要训导你这样想。而且,用社会性功利来论证,难以在人们心中形成对道德原则的确信。如果一个人问:“人为什么不能乱伦啊?”你不能对他说:“因为乱伦会导致家庭关系混乱、子女扶养危机。”你要是这样说,他就会说:“那我偷偷默默的还不行吗?我保证不会造成家庭关系混乱、子女扶养危机这样的后果。”这样乱伦禁忌就会动摇,严重的社会后果就会出现。也正因为这个原因,所以康德才要坚决反对把道德律令功利化,认为道德律令作为一种至高无上的价值存在,和其他任何东西无关。其实康德的这一主张,也是在古今中外无数人民心中存在的事实,这一事实保证了古往今来各种社会体得以稳定存在;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每个人心中都必须有一个“超我”。康德不希望功利主义扰乱人心。
    康德从“实践理性”的角度作出论证。他为自由主义的主张作出了若干纯形式的规定,认为符合这些形式的行为就是道德的。他认为:检验主体的意愿是否道德的,就是要看这个意愿能否被普遍化;认为

,一个道德的主体在行为之前,应该扪心自问:我作出某种行为,也愿意别人在相似的情况下,对我采取相似的行动。康德提出的这些原则为人们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形成道德共识,奠定了基本原则;近代以来,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感觉到应该用自由主义的原则来作为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但人们在这方面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康德主张的提出,对于自由主义社会规范和道德原则的明晰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单凭这些形式性的原则,是不能让别人接受自由主义主张的;可以用逻辑的、形式主义的道理说明一个事物,但不能以此论证人必须去做某一行为。一个人接受自由主义,不是因为他知道了自由主义的原则,而是因为他从自身的全部生命实践中、全部的与他人的交往行为中,认同了自由主义。如果他不能从自己所有的生命实践和交往行为中认同自由主义,他就不会接受自由主义。同样,如果一个社会体的大部分人,从各自的生命实践和交往行为中,没有认同自由主义,那么自由主义的原则就不会在这个社会体中得到实现。正因如此,才会出现麦金太尔所说的事实:除去这最近的两三百年,在漫长的人类历史中,无人知道这些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些权利根本就不存在。确实,从罗马帝国到中世纪,从秦朝到清朝,有多少人在按康德主张的自由主义原则办事呢?也正因如此,虽然康德出版了伟大的《实践理性批判》,但之后康德的祖国发起了两次世界大战,信奉了法西斯主义;而只有在现实沉痛地教训了德国人之后,他们才会真正拿起康德的书,逐渐认同康德对权利和自由原则的主张,认同康德对永久和平的理想。
    以上是对一些自由主义论证的质疑,这些自由主义者们的论证可以被称作先验论证。我们看到,单就这些先验论证本身而言,是没有充分理据令人接受自由主义的。可是我们都知道,从近代以来直到今天,自由主义已经成为千千万万西方人、以及世界各地人民心中的真理;自由主义哲人们的主张,显然已经进入这千万人民的心中。那么,自由主义哲人们的主张,究竟是怎样进入这千万人民的心中,成为他们心中的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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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不是论证出来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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