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展的新模式: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
第三,建立集团化的专业证券公司还是我国产权并购发展的需要。我国有三万多亿元的国有资产存量等待着寻求出路,其中绝大部分要通过产权购并和股份制改造来实现资产和资源的优化重组。自从1984年我国首例产权兼并案发生以来,以企业兼并为主要形式的产权交易迅速发展,目前在全国已有数以万计的企业被兼并或购并,数以百亿的资产被盘活重组。目前,我国的产权购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格局,产权交易的地区界限、行业界限、所有制界限日益被打破,交易的方式方法也多种多样,有承担债务式、购买资产式、控股式、现金支付对价、资产或股权支付对价、换股等等,应有尽有。中国产权交易及其方式方法的多元化,使得参与产权并购的企业自身难能圆满地处理并购过程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对专业券商的专业化信息咨询和并购策划咨询提供了愈来愈广阔的市场,另一方面,也对券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券商只有凭借庞大的规模和雄厚的实力,吸引拔尖并购人才、培养高超并购技能,才能更好地承担产权并购的财务咨询和投资顾问的职能,并且在必要时直接参与并购行为,以期沽出获利或进行实业投资。
第四,建立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是加强我国券商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随着中国金融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一方面中国券商有着越来越多的机会到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股票和债券,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募集急需的建设资金;另一方面由于看好中国经济的发展前景,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也争先恐后地入住中国、抢占市场。这就使得国内金融市场与国外金融市场的差距日渐缩小,界限日益模糊。国内金融机构被迫与国外金融机构狭路相逢,短兵相接。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多为世界著名的大公司或大财团,它们多已经历了几十年乃至几百年的发展,规模恢宏,实力雄厚,在经营证券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业务方面,以及在产权并购和信息咨询服务方面有着更为高超的技巧和更为老道的经验,使得发展时间不长、业务经验不足、又处于散兵游勇状态的中国证券经营机构无力与之匹敌,因此,中国证券经营机构只有通过兼并和重组,发展集团式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以集团经济和规模优势来发展,才不致于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被淘汰出局。
第五,组建大型集团化证券公司,还是规范中国证券市场的需要。中国证监会已明确提出,在规范中求发展是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主旋律。证券市场的规范需要管理层、证券经营机构、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互配合来实现。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规范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建立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首先可以通过其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的业务运作,安全的风险机制和健全的技术监督来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改变业务运作的随意性,防止内部犯罪的发生,杜绝违规事件的出现,从而从总体上降低券商经营的风险。其次,集团化的大型证券公司能够把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产权并购和实业投资等业务有机地结合起来,达到规模经济之效应,这样就可改变在规模小,资金少的情况下靠频繁在二级市场上搏短而导致的市场动荡,抑制过度投机,引导长期投资。从而对规范市场,稳定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和起到表率作用。
第六,发展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也是国际上成熟证券市场的惯例。放眼国外成熟的证券公司,无一不是一家或几家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独领风骚。如美国的美林证券、摩根·斯坦利集团、日本的野村证券等。深圳市证管办在访韩后的一项研究报告中也指出,组建强大的证券经营机构是韩国证券市场飞速发展的基础和重要原因。事实上,我国在证券市场刚刚起步之时,有关部门也曾考虑到大证券公司的作用,并着手组建了数家大型证券公司,如万国、华夏、国泰、南方等,这些大证券公司在证券领域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起到了证券界领头羊的作用。但相对于今天证券市场迅猛发展的要求,在分业经营制度下发展更大、实力更强的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日益显得必要和急迫。
发展集团化专业
证券公司的可能性
在我国,发展集团式大型证券公司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客观上已经具备建立的条件:
第一,人民银行取消证券营业部法人资格的规定为大型专业证券公司的借机发展提供了契机。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令对各类证券经营机构清理整顿,取消证券营业部的法人资格,银行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一律采取全资附属的方式设立。这样就使得各银行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因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失去了独立的信用能力而不能在资金市场上从事融资活动,从而使其经营活动的范围和能力大受影响。与此相反,这一规定对于那些一开始就“自立门户”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来说无疑是天赐的发展良机。他们可以“乘人之危”,借机开疆拓土、壮大规模,为集团式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奠定了早期基础。
第二,《商业银行法》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信托业分业经营的规定,为大型专业证券公司通过收购兼并向集团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95年7月开始实行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不从事证券业务,商业银行必须与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实行产权脱离,断绝“血缘”联系,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信托业真正分业经营的局面。根据这一规定,全国约有1000家证券业部属于关停并转对象,面临生死存亡抉择。在《商业银行法》颁布之前,一些经营有方的大证券公司虽有意通过资产经营或产权购并壮大自己,但囿于一些政策法规的限制太多而无法下手。现在,分业经营和“清理门户”的规定为券商的优胜劣汰提供了市场基础,也为大券商的收购兼并提供了法律依据。大券商可以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一展雄资,凭借其雄厚的实力,先进的管理、出色的经营和出类拔萃的人才优势,打一场对经营不善的中小券商的收购兼并战,逐渐发展成为集团化的规模恢宏的大型专业证券公司。
第三,经过几年的经营发展,一些大的证券公司已在全国许多地区建立了营业网点或业务网络,积累了宝贵的管理经验,为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的建立奠定了物质基础。几年来,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一些经营管理有方的证券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和壮大,其业务渗透力不断加强,业务辐射面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已涵盖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产权并购和海外业务等各个方面,
《券商发展的新模式:集团化专业证券公司(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