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新诗理论的几个焦点问题
的见解,其说法符合现代汉语的实际,既容纳了以五七言为基础的哼唱型的节奏 ,又容纳了自由体的说话型的节奏,拓展了新格律体的声律基础。
对于新诗的形式进行执着探讨的还有林庚。他认为讲求音步(或顿数),这是西洋诗的 基本规律,但是不宜把西洋诗歌中的音步(或顿数)强加之于中国诗行上,因为中国诗行 原不是用音步或顿数来构成格律的。那么什么是中国诗歌的民族形式呢?对此林庚提出 了“半逗律”与“典型诗行”的理论。所谓“半逗律”,就是说每个诗行的半中腰都具 有一个近于“逗”的作用,“这样恰好就把每一个诗行分为均匀的上下两半;不论诗行 的长短如何,这上下两半相差总不出一字,或者完全相等”(注:林庚:《关于新诗形 式的问题和建议》,见《新建设》1957年第5期。)。“半逗律”可称是一种扩大了的“ 顿”,它不是以单词为基本单位划分“顿”,而是兼顾意义与单词,因而点出了汉语诗 行构成的一个特征。但是把无论多么长的诗行全划为相对均匀的两半,这种对诗歌格律 构成的解释也未免失于笼统与大而无当。所谓“典型诗行”,是指“一个理想的诗行它 必须是特殊的又是普遍的,它集中了诗歌语言上的最大可能。这就是典型诗行。它不是 偶然的能够写出一句诗或一首诗,而是通过它能够写出亿万行诗、亿万首诗;这样的诗 行,当第一个诗行出现的时候,就意味着亿万个同样的诗行的行将出现,诗歌形式因此 才不会是束缚内容,而是作为内容的有力的跳板而便利于内容的涌现”(注:林庚:《 再谈诗歌的建行问题》,《
60年代以后,便很少有诗人对新诗格律做这样认真而具有激情的探讨了。从创作实践 看,由“文革”期间的“地下诗歌”到“新诗潮(朦胧诗)”、“后新诗潮”,乃至到90 年代的新诗,自由诗仍是这一时期创作的主流,不过“规范新诗”的说法仍不绝于耳。 1997年11月间由《诗刊》社与东南大学联合主办的“97中国新诗形式美学研讨会”,会 上吕进提出了具体的诗体规范:“一是完善自由诗;二是倡导格律诗;三是增多诗体。 自由诗的第一规范是音乐性规范,音乐性是诗体建设的本质。自由诗还得有篇幅规范, 若就诗美本质而言,诗总是对短小篇幅更钟情。”吕进还强调:“格律诗应该成为一个 民族诗歌的主流诗体。”(注:张天来:《规范本体,剪裁浮词——97中国新诗形式美 学研讨会纪要》,见《诗刊》1998年第2期。)姜耕玉则批评“新时期诗歌革新者‘投向 完全开放式的新诗形态’,对诗的灵魂和生命的抵达,往往越出了现代汉语诗体形式的 轨道,由此造成新诗文本的缺憾。……这实质上是因袭了世纪初‘诗体革命’的负面的 表现:把‘自由体’误读为‘无拘无束’、‘散漫无纪’”。他还提出:“当前新诗创 作确实面临一个从‘走路’进入‘跳舞’的问题。这也是新诗形式的重建”(注:姜耕 玉:《新诗的文本意识与形式重建》,见《诗刊》1998年第2期。)。但是也有学者不同 意对新诗进行规范,叶橹认为,“诗从根本上还是一个精神问题,而不在形式,如果重 形式,必然降低诗的品格。一些胡作非为的诗歌,也不是诗体的问题,而是诗人的素质 问题,也有读者的问题。诗体不能规范,一规范,诗就死掉了”(注:张天来:《规范 本体,剪裁浮词——97中国新诗形式美学研讨会纪要》,见《诗刊》1998年第2期。)。
可见,进入世纪之交,自由与格律之争仍在继续,也许新诗将永远不能摆脱“规范” 与“反规范”的纠缠,就让它在“规范”与“反规范”的矛盾运动中寻找自己前进的路 吧。
《二十世纪新诗理论的几个焦点问题(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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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诗的形式进行执着探讨的还有林庚。他认为讲求音步(或顿数),这是西洋诗的 基本规律,但是不宜把西洋诗歌中的音步(或顿数)强加之于中国诗行上,因为中国诗行 原不是用音步或顿数来构成格律的。那么什么是中国诗歌的民族形式呢?对此林庚提出 了“半逗律”与“典型诗行”的理论。所谓“半逗律”,就是说每个诗行的半中腰都具 有一个近于“逗”的作用,“这样恰好就把每一个诗行分为均匀的上下两半;不论诗行 的长短如何,这上下两半相差总不出一字,或者完全相等”(注:林庚:《关于新诗形 式的问题和建议》,见《新建设》1957年第5期。)。“半逗律”可称是一种扩大了的“ 顿”,它不是以单词为基本单位划分“顿”,而是兼顾意义与单词,因而点出了汉语诗 行构成的一个特征。但是把无论多么长的诗行全划为相对均匀的两半,这种对诗歌格律 构成的解释也未免失于笼统与大而无当。所谓“典型诗行”,是指“一个理想的诗行它 必须是特殊的又是普遍的,它集中了诗歌语言上的最大可能。这就是典型诗行。它不是 偶然的能够写出一句诗或一首诗,而是通过它能够写出亿万行诗、亿万首诗;这样的诗 行,当第一个诗行出现的时候,就意味着亿万个同样的诗行的行将出现,诗歌形式因此 才不会是束缚内容,而是作为内容的有力的跳板而便利于内容的涌现”(注:林庚:《 再谈诗歌的建行问题》,《
文汇报》1959年12月27日。)。按照这一说法,中国诗歌史 上产生过普遍作用的四言、五言、七言均属于典型诗行。林庚希望新诗也能建立自己的 典型诗行,他曾推荐过“九言诗行”以及遵循半逗律的“节奏自由诗”。林庚的探讨更 多的是在学理层面上展开的,他设计的“九言诗”等,比起何其芳的“现代格律诗”来 ,更少有人尝试,影响甚微。
60年代以后,便很少有诗人对新诗格律做这样认真而具有激情的探讨了。从创作实践 看,由“文革”期间的“地下诗歌”到“新诗潮(朦胧诗)”、“后新诗潮”,乃至到90 年代的新诗,自由诗仍是这一时期创作的主流,不过“规范新诗”的说法仍不绝于耳。 1997年11月间由《诗刊》社与东南大学联合主办的“97中国新诗形式美学研讨会”,会 上吕进提出了具体的诗体规范:“一是完善自由诗;二是倡导格律诗;三是增多诗体。 自由诗的第一规范是音乐性规范,音乐性是诗体建设的本质。自由诗还得有篇幅规范, 若就诗美本质而言,诗总是对短小篇幅更钟情。”吕进还强调:“格律诗应该成为一个 民族诗歌的主流诗体。”(注:张天来:《规范本体,剪裁浮词——97中国新诗形式美 学研讨会纪要》,见《诗刊》1998年第2期。)姜耕玉则批评“新时期诗歌革新者‘投向 完全开放式的新诗形态’,对诗的灵魂和生命的抵达,往往越出了现代汉语诗体形式的 轨道,由此造成新诗文本的缺憾。……这实质上是因袭了世纪初‘诗体革命’的负面的 表现:把‘自由体’误读为‘无拘无束’、‘散漫无纪’”。他还提出:“当前新诗创 作确实面临一个从‘走路’进入‘跳舞’的问题。这也是新诗形式的重建”(注:姜耕 玉:《新诗的文本意识与形式重建》,见《诗刊》1998年第2期。)。但是也有学者不同 意对新诗进行规范,叶橹认为,“诗从根本上还是一个精神问题,而不在形式,如果重 形式,必然降低诗的品格。一些胡作非为的诗歌,也不是诗体的问题,而是诗人的素质 问题,也有读者的问题。诗体不能规范,一规范,诗就死掉了”(注:张天来:《规范 本体,剪裁浮词——97中国新诗形式美学研讨会纪要》,见《诗刊》1998年第2期。)。
可见,进入世纪之交,自由与格律之争仍在继续,也许新诗将永远不能摆脱“规范” 与“反规范”的纠缠,就让它在“规范”与“反规范”的矛盾运动中寻找自己前进的路 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