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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设想


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因企业经济效益、个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别,体现效率原则,采用完全积累办法,设立个人帐户,所有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

  我认为,我国当前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只能是建立低标准的基本保障制度。所谓低标准,就是参照国际惯例,在职工退休后,只发给相当于本人在职时工资总额60%左右的基本养老金(这里说的工资总额是包括档案工资及其以外的制度政策规定的工资性收入),作为对其基本生活的保障。这个水平比较接近我国的实际,在国际上也处于中等偏上的水平。据测算,当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总额的比例)超过80%时,2011年我国养老保障基金就会出现赤字;当基本养老金替代离为80%时,2015年以前,养老保障基金尚能自求平衡,但2016年后便开始也现入不敷出,赤字逐年增大;当基本养老金替化率为70%时,虽然维持收支平衡的时间略长一些,然而从2022年起又出现收不抵支问题。当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60%时,2036年以前基本上可以维持基金的自求平衡,虽然以后仍呈现基金不足的趋势,但考虑到那时人口老龄化高峰已逐步下降,在经济仍保持增长的情况下,依靠基金的滚存结余弥补当年收支还是可能的。因此,从总体上看,只有将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控制在60%左右时,才有可能避免或缓解养老保障基金入不敷出的困难现象。

  当然,这其中有一个现已退休或即将退休人员的养老基金来源问题。如果这部分人养老金的发放不是完全依赖现有的在职人员的积累,则即使替代率再高一些,也不至于到30年后出现养老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因此,我们在考虑保障水平时,绝不应单纯算替人率的帐,而应从保障老年人必要生活出发,多方面考虑筹集养老基金办法,否则将陷入单纯算帐越算越困难的境地。目前我们还属于低工资国家,压低替代率虽然有利于养老基金收支平衡,但压得过低,不仅难以保障退休人员必要的生活水平,还影响其家庭生活水平。因为压行过低,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难以维持,势必增加家庭中在职人员的负担,这将会被迫增加在职人员工资,否则也会影响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所有,替代率过高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样过低也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外,保障老年人必要的生活水平,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养老问题决不仅仅是生活问题,它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实行上述方案后,年轻一代的养老保险由个人帐户上积累的资金来解决。对于已经退休或即将退休而个人帐户上没有积累的老年人,由社会统筹来提供养老保障。将来随着这部分人的自然消亡,国家将逐步摆脱重担。

  第

二种,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员的养老保障制度,实行以社会保险养老方式为主。思路是通过改革,改变退休费用由国家、单位统包的状况,实现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把养老保险费用从行政、事业费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项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形成既有统筹互济功能,又有激励竞争机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此同时,相应改革养老金计发和调节办法,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各类人员进行个人养老保险储蓄。总之,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形成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具有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养老金发放机制,基本保险待遇与工资、物价适当挂钩的调节机制;保险基金管理与退休人员管理相统一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需要指出的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作为整个养老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行改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种,建立和实施农村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农民养老以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为主,与社区扶持相结合。条件允许的地方,根据农民自愿,也可以实行个人储蓄积累养老保障方式。当然,在现阶段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从养老保障方式上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要采取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供养为辅的模式。与此同时,相应加大社会供养的比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供养为主,以家庭养老为辅的模式。但无论是哪个阶段,作为养老的载体,家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2)从资金来源上看,由于我国农业人口众多,加之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和集体不可能大包大揽,补充也是有限的,养老保障从一开始起,就要立足于建立以个人交费、自我保障为主的机制。国家应在宏观政策上予以扶持,集体则应在微观上予以补助。(3)从筹资方式上看,由于农民一般无固定数量的收入,而且目前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不宜采取现收现付式或部分积累式,可供选择的模式是完全积累式。因为农民担心统筹后个人吃亏,把自己的钱用到别人头上,因而必须采取自我保障为主,互助为辅的原则,设立个人帐户,交费和领取的标准透明度要高,资金落实到每个人头。多交多领,少交少领,不能吃大锅饭。(4)从资金管理上看,由政府监督,具体业务由隶属民政部门的非盈利机构经办。在县(市、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的专门机构,负责收取和发放养老金工作。要以县为单位进行平衡核算,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另外,可将农村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一方面能得到利息,使基金保值或增值,另一方面作为积累和投资,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总之,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将是区别于国外现收现付和我国城市“两个帐户”相结合的模式。新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将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全的办法,实行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扶持的政策,建立自助为主、互济为辅、储备积累的机制,以保证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多元化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设想(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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