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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值的几点浅识


历史上真有那么一门以“美”为探究对象的“美学”,流派纷呈、但学科性质相同,有某种与伦理学、文艺学比肩平坐之学术地位。其实,这只是近现代人,尤其是专冶“美学”学者自作多情地主观架构。从严格意义上讲,人类从来就没有过同一性质的元美学。同样“美”的“话语”,在不同学者那里,其语义所指、逻辑意义、哲理内涵是大不相同的。依据各自研究的方法和向度的不同,我认为,实际上存在着两大类四种不同的美学:一大类是属于人文哲学学科的思辨美学、诗化美学,另一大类则是社会科学美学和自然科学美学。当然,这两类美学是有关联的,人文美学自然也要摭拾一些美的经验羽片,但那只是它用来进行哲学思辨和美感体验的素材,它们往往是所谓唯心哲学或分析哲学、生命哲学、人本哲学、艺术哲学等等的附属,其美学往往是与相应哲学一体的存在;科学美学也有人文哲学基础,但它的哲学基础一般是科学的哲学尤其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哲学,这些哲学只是其探讨美的本质、美的规律的理性工具,其美学本身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这便是所谓美学不同于其它学科的特殊和复杂之处。[5] 

对这几种美学性质的详尽论述不是本文的任务,我在此所要强调的只是这种划分本身。因为我自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也陷于统一“美学”的误区中,似乎只要沿着既往美学家思路探寻下去,便能走出美之迷宫,发现美的本质和规律的奥秘。现在终于明白了,这原本就是不可能的。对古典和现代许多思辨哲学或诗化哲学家们来说,“美”是他们思辨苦海中的一叶扁舟、心灵索道上的一根青藤。只有凭籍它,哲学家才获得思辨的自由、才能进行自由的思辨;只有抓住它,哲学家才能寻到自由的灵魂、才能体验到灵魂的自由。从本质意义上讲,纯粹的哲学人文美学都是“意义”和“灵魂”美学,“美的规律”也是意义存在和灵魂探求的规律,而对意义的终极追求、对灵魂的自我拷问,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操练,实际上是永无止境的,“美的规律”也是永无终结的。但对于真正的科学美学来说,诠解美的本质,阐释美的规律,却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美的本质、规律阐释对于它来说,不应是只能容许某种信仰生存的狭小载体,而应是能“普渡众生”抵达美的世界的宽畅通道。它应当能够经受住形而下的证伪,应当具有共度性,具有可复验性,“美的规律”也应当具有真理性,即使是相对真理。因此,各类不同性质的美学虽然可以互补共存,为美学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但它们之间,由于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学科规范不同,所揭示的“美的规律”基本上是无法兼容共度的,也难以通过论争辨明“是非”的。打个不十分恰当的比喻,科学美学的派别之争,好比足球,通过激烈角逐,可以分出胜负、发现美的真理;而哲学思辨美学,好比气功,虽皆体大精深,益智启明,美妙无比,但各派之间难以兼容;而人文诗化美学,干脆如同中国的太极,一人一套路数,感悟甚美,但你却无法与其过招。这便是宗白华先生、王朝闻先生极少遇到批评对手的原因。 

因此,我们在进行“美的规律”讨论时,便首先要确定自己并搞清对方的美学性质。朱立元先生在批评陆先生将“美的规律”客观性混同“自然规律”时,指出:“‘美的规律’在我看来,无疑是属于社会历史范畴的”。“美的规律显然是与人不能分离的,是人类社会的规律,而不是与人无关的自然规律”。根据上述美学分类,这里的“无疑”显然是有限度的:对于社会科学美学来说,它“无疑”是正确的,笔者本人也认同这一观点;但放到其它美学之中,却是可以“有疑”的。譬如对人文哲学美学来说,虽然其本身属于社会历史现象,但所阐释的“美的规律”却不一定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同样,对于自然科学美学,其“美的规律”虽然与人不能脱离,但也不属于“社会历史范畴”,在前文化审美物理、生理、心理层次上,所谓“美的规律”就是与人体结构直接相关的自然规律。离开若干自然规律,前文化“美的规律”便荡然无存。 

    目前美学界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少对学科性质定位的自觉,许多学者都认为自己所建构、所研究、所坚持的美学是一种既有思辨性、又有科学性的“元美学”,自己所发现和把握的“美的规律”是普遍性规律,结果却往往衍生出某种既非人文美学亦非科学美学、既无哲学品格又无科学生命的僵死美学教条。某些洋洋大观的美学著作,一面言明要用“美的规律”唯物地指导审美实践、指导精神文明建设;一面却得心应手地操作着各派哲学美学语言建构自己的美学体系,使“美的规律”越来越玄学化,越来越失去实践意义。譬如“美是和谐”、“美是自由象征”、“美是形式内容统一”之类的美的定义或规律,对康德们来说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但放到“形而下”的科学美学体系中用来指导审美实践,则近乎处处通处处不通的谶语。其实,中国很需要有自己的纯思辨美学,需要有思辨的“美的规律”;但前提是要有纯思辨的哲学,而在“形而上学”已被解构的今天,要建立这样的哲学和美学体系,显然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毅力。同样,蔡仪先生的“美是典型”说,如果放到自然科学美学体系中,完全可以成为重要派别,笔者曾将其运用在前文化层次人体美的阐释上,发现它很有科学性。无论女人体还是男人体,凡是不能充分体现类特征的个体,很难被视为美。但遗憾的是,蔡仪先生将“美是典型”视为“马克思主义美学”的普遍规律,则漏洞百出。陆梅林先生认为“美的规律”是前人类就存在的,在譬如物理或生理美层次上,也无不妥。笔者也认为,若干前文化美的确与人的动物躯体和生理结构密切相关。譬如,如果人的双眼不是对称结构而是如比目鱼那样挤在一边,那今天人类视觉对称美便荡然无存,这也与实践毫无关系[6],但陆先生同样把它视为普泛的“美的规律”,则难以自圆了。 

这里附带谈一下我对实践美学的认识。我认为,实践美学最大限度地发展了马克思《巴黎手稿》中的美学思想,与国内其它美学派别相比,最具有理论阐释功能,但它同样存在严重缺憾。弥补实践美学缺憾的关键,我认为并不是宣布要“超越”或“否定”它——任何想超越和否定它的美学学者,尽可去建立自己的美学体系,而不必靠“超越”、“否定”的舆论迫使实践美学的“引退”——而是实践美学自身的学科定位:它究竟是给审美实践以指导的社会科学美学还是建立在实践哲学基础上的人文思辨美学。目前的实践美学是具有科学品格的,譬如,在对审美发生规律的揭示上,实践美学的科学性是无可替代的;在文化审美价值生成的阐释上,也是有阐释力的,当然需要对“本质力量对象化”所造成的“泛美主义”加以适当限定(详见后文)。但就实践美学的整体学科特征来看,我个人认为,它更接近于思辨美学。实践美学中不仅有“积淀”、“有意

味的形式”等难以证真或证伪的思辨概念,而且,“本质力量对象化”、“自然的人化”也成为以实践为本体思辨展开揭示“美的本质”与“规律”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这使实践美学所揭示的美的本质与规律,同样具有极大的审美阐释盲区。 

    当然,对于思辨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并不是缺陷,或许正是其纯正学术品格的体现。譬如说视觉对称美,只是源自人的两眼结构,显然毫无学问深度可言,而如果用思辨的语言,将其解释为“有意味形式”、“自然向人生成”或“实践劳动创造”等等则显然深奥的多。但对于要走向科学的实践美学来说,这却是严重的缺陷,但它并不能靠对现有体系的修补来解决,而是要靠新的体系建构和对“美的规律”的充分揭示来实现。这却是很难的。笔者从事社会科学美学研究,自知才疏识薄,用了几乎15年时间也没有穷尽对“美的规律”的把握。因此,看到有些先生能在一篇论文揭示美的规律,而且附带将真、善、美规律统统网尽,我只有像当年福楼拜对乔·治桑所表示的那样,羡慕之余,只能自愧弗如[7]。 

  

从价值属性谈审美价值 

  

    从价值学角度探讨美的本质和规律,正如朱立元先生指出的,的确不是美学新说;但引进价值概念后对美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并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也是事实。究其原因,我想大半不在美学自身,而在价值学。数十年来,哲学界对价值学深入研究后,竟得出几乎与二千前年柏拉图“美是难得”的同样的结论:价值是哲学理论中“最深奥、最烦难的领域之一”[8]。

《我对美学方法、学科定位及审美价值的几点浅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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