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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叙事学研究范式的转移


尽管“叙事学”一词在1969年才由托多罗夫(T.Todorov)正式提出,但人们对叙事的讨论却早就开始了。柏拉图对叙事进行的模仿(mimesis)/叙事(diegesis)的著名二分说可以被看成是这些讨论的发端。18世纪小说正式登入文学殿堂后,对叙事(尤其是小说)的讨论更加充分全面:从小说的内容到小说的形式,再到小说的功能和读者的地位等。今天人们热衷讨论的一些叙事学范畴,如叙述视点、声音、距离等,也早有人讨论过。如李斯特(Thomas  Lister)于1832年就利用“叙述视点”来分析小说作品,同时期的另一位学者洛克哈特(John  Gibson  Lockhart)更是使用这一术语来探讨如何使作者与自己的作品保持恰当的“距离”[1]。后来经过亨利·詹姆斯(Henry  James)[2]的全面讨论,福斯特(E.M.Forster)[3]和马克·肖尔(M.Schorer)[4]等的深入发挥,叙述视点成为小说批评(自然也包括叙事学)中最为重要的术语之一。
  然而,作为一门学科,叙事学是20世纪60年代,在结构主义大背景下,同时受俄国形式主义影响才得以正式确立。它“研究所有形式叙事中的共同叙事特征和个体差异特征,旨在描述控制叙事(及叙事过程)中与叙事相关的规则系统”[5](P3)。
  虽然叙事学确立只有短短不到半个世纪,但叙事学的研究范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移:从关注故事/话语的经典叙事学转移到上世纪90年代初的多元叙事学。应该看到,不同研究范式中同时存在着研究层面和研究方法的显著差别。为方便论述,我们将经典叙事研究范式分为以故事为对象的研究层面和以话语为对象的研究层面。
    一、以故事为对象的研究层面
  俄国形式主义区分了叙事作品中的“情节”(sjuzet)和“故事”(fabula),大致相当于叙事学中区分的话语(discourse)和故事(story)。早期叙事学家在结构主义的影响下,选择“故事”作为叙事学的研究对象。事实上,托多罗夫首次提出叙事学一词时,给"Narratology"的定义是:
  叙事学:关于叙事结构的理论。为了发现结构或描写结构,叙事学研究者将叙事现象分解成组件,然后努力确定它们的功能和相互关系。[6]
  很明显,这一定义带有浓厚的结构主义色彩,其重心在于确定叙事中的行为,然后描写行为的功能和序列关系,以便从中找到支配叙事的结构。
  托多罗夫之前,法国人类学家兼结构主义者列维-斯特劳斯(L.Strauss)对神话进行研究之后,发现在浩如烟海的神话底下隐藏着某些永恒的普遍结构,任何特定的神话都可以被浓缩成这些结构,这就是叙事中所谓的“深层结构”,其中的变项是一些普遍的文化对立(如生/死、天堂/尘世等)和处于这些对立项之间的象征符号。在不同的文化中,这些深层结构将演变出具有不同价值的表层结构。[7]可以看出,作为人类学家,列维-斯特劳斯并不关心叙事序列,他关心的重点是赋予神话意义的结构模式。[8](P59)与之相反,俄国形式主义者普罗普(Propp)依据对俄罗斯民间故事的研究,对事件的功能进行了明确分类,同时提出与这些功能相对应的人物类型。格雷马斯(Greimas)继承并发展了普罗普的分析模式。他将后者对民间故事的分析方法扩展到所有叙事,提出与行动相关的三对共六种“行动元”概念,即:与愿望、探求和目标相对应的主体和客体;与交流相对应的发送者和接收者;与辅助支持或阻碍相对应的帮助者和阻挠者。同时,格雷马斯压缩了普罗普提出的功能种类,并将它们归入三种序列结构:契约型结构、完成型结构和离合型结构。如契约型结构中,叙事可能采取两种模式来进行:
  契约——违背契约——惩罚
  缺乏契约(秩序)——重建契约(秩序)[8](P59)
  并非所有叙事学者都认同上面的分析模式,比如布雷蒙(Bremond)认为格雷马斯关于叙事序列的分析不能囊括所有叙事现象。他在肯定普罗普的功能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叙事的基本序列由下列三个功能组合而成:
  1)表示可能发生变化的功能;
  2)表示是否实施这种变化的功能;
  3)表示变化是否实现的功能。
  由这三个功能组成的基本序列互相结合产生复合序列,布雷蒙列举了“首尾接续式”、“中间包含式”和“左右并连式”等几种常见类型。[9]
  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区分了“核心”和“催化”两种功能,核心功能以其依据的行为为故事“打开或结束一个未定局面”,而催化功能表示的行为则只起连接作用。[10]
  托多罗夫综合各家论述,借用语言学中的关键术语,对最小叙事单元、序列和文本进行了描述。他认为,叙事中的最小单位是一些基本命题,可以是表示行动元的命题,如:“X是国王”,也可以是表示动作的命题,如“X娶了Y”。五个命题构成一个序列:表示初始平衡的命题——表示外力侵入的命题——表示失去平衡的命题——表示恢复平衡力量的命题——表示新平衡的命题。而序列按照嵌入、接续、交替等方式结合起来就构成完整的叙事文本。[8](PP60-61)
  总之,以故事为对象的研究层面下,叙事中的行为因素受到高度关注,而不同程度地忽略了对人物和叙事文本意义的研究,同时由于叙事学仍在初创之中,所以大量地借鉴了语言学中的术语和概念,如行动、功能、序列、结构、语法等。按照这一思路进行叙事分析,首先需要在某特定叙事或某类叙事中寻找出深层结构(可能是二项对立的结构,也可能是其他类型的结构),然后确定体现这一结构的行为,将行为按功能进行分类,同时也对完成功能的人物进行归类,再分析功能的系列结构,最后在文本的高度上分析这些基本序列的组合方式。这一时期几乎所有叙事学家都声称要找到适用于所有叙事的普遍语法,但在实践中,将他们的方法用于分析单个叙事或某类叙事(如民间故事、侦探故事、狄更斯叙事等),往往能够得到更为有效、也更令人信服的结论。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托多罗夫还是罗兰·巴特,后来都改变了最初的研究方向,从对故事语法的研究分别转向叙事的文化层面和符号层面研究。有些批评家,如范·迪克认为,故事中的诸活动之间存在由社会习俗决定的秩序,所以很多动作序列实际上是受惯例支配的:如出发意味着返回;许诺意味着去完成它们的意向等。因此,他们建议“把叙事作为行为哲学和话语分析这些更广阔的领域中的一个特殊区域”,这样叙事才能获得更好的研究[11]。应该说,这为以故事为中心的叙事学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方向。
    二、以话语为对象的研究层面
  只在故事层面进行叙事研究有很多缺陷,尤其不能解释“同样一组行动可以用不同方法来叙述”这一事实,使叙事学家开始关注叙事的话语层面,即故事的表述方式,主要包括叙事时态、时间、语态、语式、人物描写、人物话语表达方式等。这一研究范式的代表人物包括(后期的)托多罗夫、热拉尔·热奈特(G.Genette)、查特曼(Chatman)、普林斯(G.Prince)等。
  经典叙事学对时态和时间的研究通过对照它们在故事和话语中的不同表现形

式来进行,从而确定话语在何种程度上对故事进行了“变异”处理,以及这样处理带来的效果。叙事时态分现在时和过去时两种,现在时态又分故事现在时和话语现在时。根据话语和故事之间的时态关系,可将叙述分为三类:回顾叙述、同步叙述、预示叙述,而这三类叙述都有各自不同的时态、体式和情态系统。[12]
  对时间的考察分三个子系统:时序、时距和频率。如果叙事话语中的时序与故事中的时序不同,则说明话语中出现了“时间倒错”现象,如倒叙、预叙、中间叙等。故事时距和话语时距的关系可能体现为:等距(如对话体的场景叙事)、故事时距大于话语时距(如概述或全景式叙事、省略或停顿)以及故事时距小于话语时距(比较少见,主要用于主观心理叙事)。频率用来比较故事发生的次数和话语中发生的次数,分单一叙述(故事中发生n次,话语中也讲述n次)、重复叙述(故事中发生一次,话语中讲述n次)、反复叙述(故事中发生n次,话语中讲述一次)。[13](PP125-126)
  语态和语式也是从语言学中借用的概念,分别解决叙事中谁说和谁看

《国外叙事学研究范式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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