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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为了抗争的目标。他们还计划将电费、水费等问题作为抗争的问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地区农民的抗争活动实现全县 “联网”之后,问题化就不仅仅是某些人或某一地方的事情了,它还关系到统一和协调行动的问题。因为,只有那些全县性的、起码是大多数乡镇都共同的“问题”才能成为全县性行动的“问题”。这就要求,抗争精英们不仅要对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更多的理解,而且要对全县的情况有更多的了解。为此,那些抗争领袖们就不得不经常在一起交流情况,讨论行动方案。当然,有时如果某一抗争精英获得了关于某一“问题”的中央或省市文件,找到了存在某一“问题”的真凭实据,经抗争精英讨论认可后,其它乡镇的抗争精英往往不需要进行“问题识别”就可以把这个“问题”作为本地抗争的内容。而能够识别或发现某一“问题”的存在或者获得某一“问题”存在的真凭实据(中央或省市文件)的抗争精英,往往被视为有功之臣而受到农民和其他抗争精英的称赞,并在这种非正式结构化的网络式组织中获得更为重要的“地位”。在这种潜在的激励机制的作用下,有许多抗争精英为了获得这些称赞或“地位”,就想尽办法去了解更多和更新的法律和政策及全县性的实际情况,这不仅提高了他们的文化素养,也增加上地区性的联系。而且,随着抗争内容的不断变化,特别是许多离开了具体事件的全县性问题提出,就使问题化技术变得更为重要,抗争精英的在网络的作用和地位也就不断发生变化,从过去敢说敢做型到有谋略的文化型方向转变,这就为农村知识精英加入抗争队伍提供了动力。 
    由于农村知识精英的加入以及农民减负反贪这些具体的目标难以实现,使目前农民的抗争目标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些知识型抗争精英就认为,目前农村出现的问题不仅仅是某些干部的所作所为,而是国家政权体制出了问题,他们抗争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在现行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为了淡化由于提出具体目标不能实现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抗争精英也相应地改变了“问题化”策略,将“目标”和“问题”从具体的权益向抽象的权利转化。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有些抗争精英明确提出了要解放“现代农奴”这一目标。这标志着农民政治诉求发生了重大升级。
    四、农民以法抗争的组织特点
    “以法抗争”的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抗争精英的维权活动具有明确的组织性。农民抗争精英通过建立相互联系的稳定组织网络,来实现协调和计划行动。在中部地区农民进行抗争时,就有直接命名为“减负组”,“减负委员会”,“减负监督组”,“减负维权会”的农民抗争组织,有的地区农民还在筹建政治性的农民协会。目前各地农民的以法抗争组织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有一定数量的意志坚定的抗争精英。这些农民抗争精英的身份特征较为复杂。其中起主要组织和领导作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岁至四十五岁之间;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大都当过兵或在外打过工;也有少数党员和村组干部;家庭比较富裕,在当地可算中上水平。他们大都对国家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掌握地方政府在处理农民抗争事件上的基本态度。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这些抗争精英的行为,已具有了相当强烈的政治信仰色彩。在他们看来,党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中央是农民的保护神,党的政策是农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所以只要他们以执行中央的“减负”政策和其它诸如推进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的利民政策为旗帜,以维护农民的经济利益和争取合法的政治权利为目的,他们的行动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和必胜的。因此,这些“农民利益代言人”与普通农民相比有一个突出的心理特点,那就是经常在公众场合表现出强烈的英雄主义情怀,他们宣称以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为此不怕流血牺牲。
    第二,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成立抗争组织的直接目的是进行集体抗争,抗争组织的宗旨是维护合法权益。他们这些“减负代表”集合起来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依据是中央文件精神,最初的措施则是联名上访。但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联名上访”都同时又是他们集合起来的目的。这样,实际上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而且,这种目标又在不断发展着,从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到要求纠正学费、水费、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农民抗争精英就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但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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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三,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成员之间客观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分工是组织进行运转并实现其目的基本条件,组织内部结构只不过是分工的表达形式,在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够保证“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权威 。目前农民抗争精英无论是组织起来上访,还是组织起来宣传、直接阻收或逼退,都有一定的分工。比如我所调查过的某一农民减负组织,为了动员农户联名上访,发起人对集合起来的13位减负代表进行了具体而明确的分工:他本人是一个“牵头人”,负责协调工作。而另一位则负责物色“成员”,如有合格者经“牵头人”同意后成为正式的“减负代表”;“老党员”经同意成为“减负代表”就具体负责宣传工作,而其他的人则到各村各组收集材料,共同起草“关于减轻农民不合理的负担的报告”,并挨家挨户地请村民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和筹措上访经费。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他们的这一分工是有效率的,因而达到了他们预定的目标。
    第四,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经济学家H·A·西蒙将决策过程分解成了主要有三个阶段活动,即情报活动(探查周围环境,作为要求决策的条件),设计活动(发现、开发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选择活动(从各种可供合作的行动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特定方案) 。我在调查中发现,农民抗争精英之间具有许多独特的信息机制,他们为了获得农民负担的真实信息,利用私人关系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什么人收集什么样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在进行这种类似“情报活动”的时候,他们之间定期举行会议,通过会议的方式交流和整理信息,并通过分析村民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村民与各级干部对他们行动的态度,对如何找村民们签名、如何收取上访经费、如何应对乡镇干部的干扰都确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在这种决策过程中,虽然作为“牵头人”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为主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说,他们所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决定的。这种会议方式决策,与他们所强调的独立的“减负代表”的自愿“集合”是相一致的。
    其五,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到目前为此,我还没有在所调查过的“代表队伍”中发现成文的奖励处罚制度之类的东西,但并不是说他们之间没有任何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获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他就不仅仅是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这位减负代表有了更大的影响力,而且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代表队伍”最后退出抗争活动,他就会被视为“叛徒”,有可能他与队伍里的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如果要承认社会

《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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