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环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其四,确立举证责任倒置。环境公益损害的证据具有技术性、专业性强,一般为被告所掌握的特点,所以原告举证比较困难,为了鼓励更多的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将举证责任归于被告。其五,对胜诉原告的补偿及奖励。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环境的公共利益有时甚至与私人利益毫无关系,但其提起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给予原告适当的奖励,一方面是对原告付出的弥补,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更多的人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者而言也是一种制约。这些制度的设定看起来是对环境侵权人的不公平,但其结果却是在不平等的起点上实现了实质的公平,维护了社会公益。
3. 确立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环境法是以倾斜立法来保护弱者的独立法律部门,就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而言,也体现出这一特点。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很大部分是从民法中转变而来的,但并非环境法中任何制度都来源于民法。环境侵权法就是从民法中产生,但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从而具有自己的独立性,成为社会法的一部分。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环境侵权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这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致使损害巨大,受害者众多,而且事故多是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加害人是否有过失,被害人难以证明,因而这种强调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规则原则已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即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现实要求对环境侵权适用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对弱者加以保护,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此时,无过失责任原则应运而生。虽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及环境单行法中都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失责任主义,但在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实务中却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侵权当事人环境法律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也因为法律工作者对环境侵权特殊性的认识不到位,因此要同时提高公民及法律工作者对环境侵权特殊性的法律意识。
从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发展来看,基于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合法侵权行为或适法侵权行为理论的兴起,加害人符合环境公法上标准和要求的事实并不免除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不以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实际上仅应包括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在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这不仅和国际上多数国家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相反,而且明显不利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应调整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与世界接轨,保护环境侵权中的弱者,实现环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
四、 结束语
笔者之所以选此论题作为学年论文,是因为在现实中看到了太多的环境侵权基于传统法律制度进行救济时的无力,看到了太多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时的无助与无奈。笔者正是出于保护社会弱者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希望能对此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 王灿发著:《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刘俊祥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 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 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从》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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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确立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环境法是以倾斜立法来保护弱者的独立法律部门,就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而言,也体现出这一特点。环境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很大部分是从民法中转变而来的,但并非环境法中任何制度都来源于民法。环境侵权法就是从民法中产生,但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从而具有自己的独立性,成为社会法的一部分。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中的归责原则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而在现代工业社会中,环境侵权虽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但这种侵权事件频繁发生,致使损害巨大,受害者众多,而且事故多是高度工业技术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加害人是否有过失,被害人难以证明,因而这种强调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规则原则已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即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现实要求对环境侵权适用更为严格的归责原则对弱者加以保护,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此时,无过失责任原则应运而生。虽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及环境单行法中都对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采用无过失责任主义,但在我国的环境侵权司法实务中却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这一方面是因为环境侵权当事人环境法律知识的欠缺,另一方面也因为法律工作者对环境侵权特殊性的认识不到位,因此要同时提高公民及法律工作者对环境侵权特殊性的法律意识。
从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发展来看,基于无过失责任原则的确立、合法侵权行为或适法侵权行为理论的兴起,加害人符合环境公法上标准和要求的事实并不免除其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即不以违法性作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实际上仅应包括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在规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这不仅和国际上多数国家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相反,而且明显不利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应调整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与世界接轨,保护环境侵权中的弱者,实现环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
四、 结束语
笔者之所以选此论题作为学年论文,是因为在现实中看到了太多的环境侵权基于传统法律制度进行救济时的无力,看到了太多受害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救济时的无助与无奈。笔者正是出于保护社会弱者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进行论证的,希望能对此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董保华著:《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 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 王灿发著:《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 【意】莫诺·卡佩莱蒂著,刘俊祥译:《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 郑少华著:《生态主义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8】 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 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从》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1】 陈泉生著:《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 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初探环境侵权中的新型公平关系(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