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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分析


摘要:本文对各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进行对比分析,把国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分为四种类型:合同制、农业合作社、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对该四种类型的概念、特点及其适应条件进行了分析和论述。

由于在不同的资源条件、生产要素结构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下发展农业,各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各有特点。经过认真的分析对比,把国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分为四种类型:合同制、农业合作社、农工商综合体和联营体。

一、合同制

(一)合同制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制是指私人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合同,在明确双方严格的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直接的业务往来向农场主提供服务的一种经营方式。其特点是:

1.农业生产与私人工商企业是独立的经营主体。由于双方均保持经济上、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都能够发挥自己的经营灵活性。

2.农业生产的合同销售从本质上讲属于期货交易,不用现货交易。因为签订合同与交货不同时发生,农场主在农业生产前签订生产合同,根据合同决定种植或养殖什么品种,多大面积或数量。

3.合同的内容非常规范、标准。在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这种合同已经规范化,形成了格式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商品的品种、数量、种植或养殖要求、价格、交货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农场主依合同生产出的农产品直接由签合同的加工商或批发市场等收购。

4.合同制适应面广泛。农场主与农业合作社之间、与私人公司之间、与各种行业管理委员会之间都可以采取合同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产品的销路或收购。

(二)合同制的适应条件

由于合同制的灵活性、独立性等多种优点,该种农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适应面很广泛。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可以采用。它的适应条件如下:

1.依法签约、履约。由于合同制是一种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农产品供应、生产、加工、销售等合同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双方当事人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依法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这样可以保持一种稳定的经济关系,避免因市场价格的变动而损害一方的利益。

2.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收购商都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两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合同的特征之一,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就意味着农业生产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能自主决定他所占有或拥有的土地种什么、怎么种。考查国外各国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可以发现,无论农场面积非常大还是地块狭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的国家都以农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为前提,即以农户的私有制或私人占有制为前提。有的国家农场由私人所有,有的国家农场所有权归国家但实行永佃田。只有保持农场的家庭独立经营制,才能保证土地的自由流转和农场主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3.政府职能部门不以行政命令干涉农业生产者的经营权。这是保证合同制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应是调控市场经济的运行,不能以行政命令直接干涉市场经济主体的经营活动。否则政府职能部门应承担致使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农业合作社

(一)农业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特点

就农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者的联结机制来讲,其特点有:

1.从内部行为规则上遵循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国际合作社联盟章程规定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原则是合作社赖以建立、运作的准绳和基本规范,也是保障合作社性质,维系各类合作社共性的根本依据。各国农业合作社内部的一切活动按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的合作社原则进行,合作社原则包括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自治和独立、教育、培训和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发展等。

2.农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者的联结机制的两重性。

第一,从业务上看,两者的联结靠合同。参加合作社的每个农场主与合作社订立农业生产和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各种条件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结算和支付方式等。

第二,农业合作社与农业生产者是具有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由于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者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其分配原则是有偿服务,盈利返还。内部实行年终盈余分配制,年终利润按10%—15%留作储备金或公积金后,其余利润按比例返还给社员。

这样,社员不仅可以得到初级农产品的利润,还可以得到农产品加工、销售后那一部分增值利润的一大部分。即通过农业合作社的经营,农业生产者可以得到比单纯的合同制更多的利润。

3.农业合作社是在一定的法律、制度规范下发展壮大起来的,享受国家政策支持和减免税待遇。

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其设立须依法进行,如日本的《农协法》,美国的《合作社法》都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程序。二是其运营要依法进行,这时的法律依据是民商法、企业法等。各国政府对合作社在销售领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立法给予优先权和照顾。许多国家的农业合作社依靠政府支持不仅掌握了一部分食品工业,并且为此建立了跨行业机构。如法国的“全国甜菜、甘蔗和制糖、烈性酒工业行业集团”负责甜菜生产、海外属地的甘蔗生产以及糖和烈性酒的生产。这个行业集团在国内国际贸易中都出色地维护了会员的利益。美国政府对合作社也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扶持,联邦和州级有关合作社的法律共达85部。1996年美国联邦政府用于农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发展的总投资多达20亿美元。政府对合作社返还给农民的利润免税措施也鼓励了它的发展。

4.农业合作社的组织构造多样化,综合型和专业型合作社相结合。一些生产专业化程度较高、规模较大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丹麦等以专业型合作社为主,一些农场规模较小

《国外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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