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可行性研究
自1990年代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率先推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以来,目前全球已有150多种ETF产品,资产规模达到900多亿美元,以至于有人认为,S&P500指数基金是1996至1999年间最成功最引人注目的金融产品。尤其是近两年来,ETF以成为全球各主要证券市场的热门产品。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深化和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研究我国股市推出ETF的可行性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股市推出ETF的可行性
ETF是指数化投资产品的一种,我国推出ETF的前提之一便是指数化投资策略的适用性。我们认为,指数化投资策略作为一种被动投资策略,和积极投资策略相互补充,在不同的市场阶段具有相应的收益差距,作为一种选择,指数化投资能够获得高于股权投资基金平均收益的收益,在中国证券市场具有适用性。
1、对ETF产品的需求。ETF以复制和追踪某一市场指数为目标,通过充分分散化的投资使非系统风险基本降为零,而其极低的周转率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取得接近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因此,这种投资非常适合于那些想稳定地分享证券市场成长的投资者的需求,即偏好平均程度的风险和收益的投资者。因此,中国推出ETF产品将满足以下投资者的投资需求:(1)满足渴望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带来的收益的投资者的需求;(2)满足不同收益偏好投资者的需求;(3)满足对交易成本敏感的投资者的需求。
此外,推出ETF产品,还有助于完善市场机制,推动产品创新。如ETF可以成为国有股流通的可选择方式之一,ETF可以成为卖空机制的试点,并为股指期货、指数期权等产品创新创造条件。
2、推出ETF的供给因素。从各方面条件看,我国推出ETF的供给方面的因素已基本成熟。首先,从创新主体看,ETF的构造涉及到发起人、管理人、信托人、投资者、交易所、登记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我国这些参与主体目前均已具备,而我国现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都由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商业银行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ETF的托管人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担当。
其次,从技术条件看,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从一开始就建立在较高的电子化的技术平台上,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拥有了包括自动撮合系统、自动柜台交易系统和自动清算系统在内的完整的IT技术平台,这为ETF的成功推出提供了技术上保证。
从指数创新角度看,上证所正在考虑推出沪深统一指数体系,该统一指数将为ETF等指数产品创新创造条件。
从法律制度看,ETF不同于传统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它像是一种半封闭半开放的基金,从ETF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看它又是一种单位投资信托,对于这种新产品,我国现行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禁止。
3、推出ETF的紧迫性。我国正式加入WTO必将使我国证券市场面临制度、组织、产品诸方面的全面创新,通过创新使市场规则与国际统一的制度体系接轨。从产品创新的角度看,ETF是一种较为基础层次的衍生证券可作为突破口,为更复杂产品的创新积累经验。我国推出ETF的紧迫性表现在:(1)推出ETF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机制、推动产品创新的需要;(2)推出ETF是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需要;(3)推出ETF是证券交易所产品拓展的需要;(4)ETF可以作为国有股减持的方式之一;(5)推出ETF有利于指数化投资方法和长期投资理念在中国的发展;(6)若中国长期不推出ETF,在境外上市的以中国股票指数为标的的指数产品将使境内机构失去巨大的商业机会。
二、我国股市推出ETF的方案设计
我们以未来推出的全国统一指数系列为标的指数,根据ETF的一般结构和基本要素,参考国际市场已有产品的设计,结合我国股市的具体情况,初步设计出如下ETF产品。我们把这一ETF系列称为Chi?na-ETFs基金。
1、投资目标。China-ETFs基金管理人将把China-ETFs基金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全国统一指数的成份股,比重与该成份股占全国统一指数的比重一样。全国统一指数为即将由上交所推出的反映中国股票市场整体状况的系列指数。每一China-ETFs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将追踪全国统一指数。可将每一China-ETFs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预定为与全国统一指数水平的千分之一相当。
2、创造赎回机制。China-ETFs基金的申购必须以最小申购单位(比如1000万)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时,申购者必须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与全国统一指数成份股构成和比重相一致的一篮子证券。所有申购请求指令必须通过China-ETFs基金的指定经纪人向China-ETFs结算代理人申报,一旦一篮子证券过户至信托人名下,China-ETFs将马上发售给申购者。China-ETFs基金的赎回必须以最小赎回单位(比如1000万)或其整数倍进行。赎回者将得到和全国统一指数成份股构成和比重相一致的一篮子证券。每次申购或赎回必须向指定经纪人支付一笔固定的手续费,数额由信托人、管理人共同确定,并在基金章程和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在全国统一指数进行调整期间,申购和赎回可暂停受理。
3、二级市场交易。China-ETFs基金单位将在上海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买卖上交所上市证券的相同方式,通过上交所的会员在上交所买入和卖出基金单位。
4、税务。投资者买卖China-ETFs基金的利得税、印花税参照股票买卖利得税执行,但投资者用一篮子证券申购时向China-ETFs基金转让一篮子证券以及赎回时的印花税应予豁免。
5、费用。China-ETFs基金的费用、成本和开支主要有信托人和管理人费用、过户登记费、兑换代理费、开办费、其他持续费用(如使用全国统一指数的特许权费用、审计及律师费用、在媒体上公布净值及其他公告的费用)等。如果上述这些费用数额超出China-ETFs基金从其持有的股份投资组合中获取的股息、现金存款中获得的利息以及其他收入之和时,不足部分将以出售China-ETFs基金部分股份投资或者通过借款来补足。
6、管理人。China-ETFs基金的管理人可在目前现有基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也可为此专门成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7、信托人。China-ETFs基金的信托人可由经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担任。
8、发起人。China-ETFs基金可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有资格进行股票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单独或联合发起设立。发起人必须用持有的一篮子证券申购足够基金单位,以满足设立要求的最低份额(比如100亿元)。
9、指定经纪人。指定经纪人必须与管理人、信托人、Chi?na-ETFs基金结算代理人签订经纪协议。在China-ETFs基金的创造申购机制中,投资者只能向指定经纪人提交申购或赎回指令,并由指定经纪人将该指令转达给China-ETFs基金结算代理人。
10、China-ETFs结算代理人。China-ETFs结算代理人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担任。结算代理人设有基金单位持有人登记名册并进行日常变更维护。在收到从指定经纪人发来的申购或赎回指令后,结算代理人将向指定经纪人发出结算指示,并促成在交易结算日现金、股份及基金单位之间的交换。11、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的有关要求聘请具备资格和符合要求的会计、审计机构作为China-ETFs基金的审计机构。该审计机构可由管理人任命。管理人(或信托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信托人(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
除此之外,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还包括:基金的存续和终止、分红和股息再投资选择权、基金的现金投资权、基金单位持有人权利、指数股份的投票权。当然,我国股市推出ETF还需要克服一些限制因素:1、应将与ETF相关的大宗股权过户界定为非交易性质的大宗股权过户;2、回转交易;3、现有的一些法规应相应修改;4、建议在适当时候对ETF这一交易品种单独进行沽空与借贷的试点。5、应在适当时候推出指数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作者:上海证券-上海社科院联合课题组 来源:全景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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