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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意识观照下的可比性问题


  事实共性,经验共性和形式共性是就主观把握所感觉到的共同性的层次来立论的。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事实共性并非客观事物独立于人们主观世界之外的共性,恰恰是人们感受中的事物的共性。譬如大家都见到黑夜中月亮和星星在放射光芒。一方面,月亮和星星在黑夜发光,是谁都否认不了的客观事实,每个人都这样认为;另一方面,月亮实际上自己不发光,它在折射太阳的光线,它的发光是人的一种主观印象,不过大家都将此当成了事实。而经验共性更着重从经验和体验到的东西上衡量共同性的程度,更少考虑对象事实的客观情况。不管是一首诗,一篇小说,还是一部回忆录,只要唤醒了读者相同的经验或体验,或者欢悦,或者痛苦,就可认为它们有共同性,进而纳入比较的范围。
  形式共性是感觉体验中更趋抽象的层次。感觉体验中有超出于具体可把握的东西,如小溪蜿蜒的流水和舞蹈家柔曼的手臂同样叫人陶醉,这其中的美感,就来自对曲线的形式美的领悟。文学作品的形式因素是大家熟悉的,如诗歌的格律、韵脚、音步、节奏等。拿阶梯诗来说,无论是惠特曼、马雅可夫斯基还是郭小川的诗作,那一行行长短错落的诗句都会让读者感受到大声疾呼、抑扬顿挫的力度。除此之外,叙事文学还有一些更内在的形式因素,也能找到共同点,如时间节奏等。[1]从形式共性出发,可以为比较文学的研究提供更多可能性。
  显而易见,经过限定的共同性比抽象的普遍性更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说服力。但也雄辩地表明,普遍性的法则或“个性中有共性”之类的笼统说法如今已不大能站得住脚。
    三 现代思潮的挑战及其应对
  正是在各种现代思潮激发的反思之下,原有的普遍性观念受到了挑战,并开始根基动摇。关于比较文学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所谓比较文学的“危机”问题,就是由此而导致的反思之一。比较文学要把自己确立为一门基础牢固的学科,就不能无视或回避这些挑战。这并不是坏事,因为反过来,与此同时比较文学的学理也获得了拓展的机会。
  现代思潮对一度作为可比性的“第一原理”的普遍性的质疑是多方面的。举其大者,有以下几点:
  首先,在哲学上,现代思潮致力于解构形而上学,彻底放弃了人类认识掌握逻各斯的追求,不再相信有通过绝对理念而最终达到对事物的统一认识的可能,转而肯定纷繁复杂的现象界的价值和意义,并认为所谓的普遍性认识只是古典式的理性主义的理想。只有在理性主义的认识论模式的统治之下,才可能想象人们的认识会趋于一致。而事实情况却是,世界多种多样,认识、看法、观点也多种多样,永远不可能有真正共同的东西。
  其次,在方法论上,现代思潮认为,对普遍性的追求反映的是人们思维方式中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科学主义与历史主义的对立。经验主义倾向于人们的认识来源于具体的生活经验,它们往往五花八门,烙上了个人的印记,不可能统一,所以才会有相反的吁求,希望理性主义建立一个知识的体系,统一大家的观点和见解。然而正是在理性主义统一的知识体系下,忽略了事物与现象的许多具体而复杂的细节。科学主义是理性主义的盟友,在抽取出一系列科学的原则、原理、公式,以构筑亘古不变的科学大厦的同时,忘记了历时发展的更根本的原则是贯穿于一切事物的,而事实上连科学认识本身也在不断深化和变动之中。因此对历史潮流中不断涌现的变化情况,只有采取历史主义的态度才是正确的。
  第三,在文化政治学上,现代思潮认为,普遍性在文化冲突中实际是在为文化霸权主义效劳。它在全球化的旗号下,有意抹煞或至少是在弱化各个地域、民族文化的本土性,和后殖民主义时代的文化侵略沆瀣一气。谁想要坚持民族地域文化的独立性与自主性,谁就必须抵制普遍性,否则,本土文化将丧失保护自己的最后一道防线。尤其对弱势文化来说,更应该强调自己的特殊性,不要急于通过普遍性这样的说法去认同强势文化,否则难以保证自己的生存。
  最后,在文艺学上,现代思潮认为,文学艺术不同于自然科学,是人的情感、本能、直觉及非理性的自由表现,不会遵循认识论的理性规律。它对世界或事物的把握,并不上升到抽象的普遍性认识,只可能是形象具体的个人性体验,因此具有鲜明的个性。作品的个性越鲜明,文学成就越突出。在文学领域寻找普遍性是荒谬的,只会抹煞文学创作的特点,将它和自然科学混为一谈。这样的做法恰恰违背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简单化的表现。
  现代思潮对普遍性提出的挑战,是相当深刻和相当严肃的问题。从结构主义到后结构主义的嬗变就清楚地反映了这一挑战的力度。结构主义曾主张,即便是在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结构中,也有某些特征仍然保持稳定性,由其确保事物的同一性,它们被称为不变因素。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人类学》就把人类社会存在的三种家庭亲缘关系,即血缘关系、联姻关系和血统关系(分别对应兄弟姐妹关系、夫妻关系和父子关系)视为家庭亲缘关系中的不变因素,但他无法否认它们随历史状况而变化的情况。如在原始社会的蒙昧阶段,兄弟姐妹之间可以通婚,后来就遭到禁止;夫妻关系经历过一妻多夫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种种演变;父与子的关系在母系社会是不明确的,甚至以甥舅关系出现,在封建社会则有嫡长与庶出之分;等等。因而列维—斯特劳斯又区别了不变因素的多种形式,如间断性不变因素、关系形式不变因素、结构性不变因素、功能性不变因素等。但这样一来,不变因素就只剩下了相对的性质和意义。
  到了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明确反对使用笼而统之的普遍性断语,反对将个别问题的研究结论推广到更大范围,用“宏大叙事”武断地涵盖众多生动具体的复杂现象,更拒绝那种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性结论。在福柯看来,只有学术和学科领域中的“局部性哲学”和“局部性术语”,而没有所有学术和学科领域都适用的普遍性东西。福柯表明自己的态度说:“我并不否认历史,我只是将一般的、空洞的变化范围搁置起来,这是为了揭示不同层面上存在的转换活动。我拒绝接受千篇一律化的时间模式。”或用他听起来更趋极端的话说:“要制造差异,即把差异作为对象来构建。”[2](第五章“结束语”)
  无疑,在现代意识的观照下,差异远比共性更有价值。对此,比较文学在可比性问题上也做出了自己的回应,其策略

可谓是调和性质的。具体说即把可比性当作能够开展比较研究的一种可能,此外还必须辅之于其它条件,从而既扩展了它的范围,又限制了它的作用。根据国外比较文学界的概括,大体有以下六个环节:
  1.比较的“可能性”;2.比较的“内容”;3.参照意义或背景意义;4.比较的意义;5.比较的表现层次,属于个例比较、典型比较或者总体比较;6.概括的性质,具体概括还是抽象概括。[3](P58)
  我们看到,通过可比性的确认所提供或得到保障的比较研究的合法性,只充当了其中的一个前提。然后还必须就比较对象的内容、比较工作的参照系数(经验层面上是别人是否做过同类工作,理论层面上是方法论的依据)和比较研究本身的学术意义或现实意义进行论证。这样一来,似乎可比性得到了更多理由的支持,但同时却转移了问题的重点,改变了问题的性质。
  与此同时是对比较范围的限定,要求区别研究工作究竟属于哪一层次。个例比较只限于个别现象,作家也好,作品也好,得出的结论只适用于这一特定的现象,不具有推广性。典型比较主要也面向个例,但这样的个例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因此得出的结论也能够推广开去,适用于同类型的所有例子。总体比较范围要更大,不是个例而是总体情况的比较,结论的适用范围也广得多,但也同样限定在某一界线内,不能随意跨出去涉足别的领域。在最后的环节即对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的概括上,则要求区分是具体概括还是抽象概括。应该说概括都是带有抽象性的,所谓具体概括,是指在抽象过程中不舍弃具体的、形象的、足以说明特征的东西,或者接近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所说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4](P103)。一般来说,抽象概括适用于更大范围,更有普泛性质,但具体概括因其丰富的内涵同样有演绎的充分空间。
  显而易见,为了证明或裁决某一项比较研究是可行的,事情只有变得更复杂。本来只是一个最基本的学理基础,现在放大成对比较研究全过程的检测。在面面俱到的同时,很有可能什么也没点透彻。
    四 类似性:应答现代意识挑战的新规划
  学理根据,作为整个学科建设

《现代意识观照下的可比性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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