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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和经营体制创新


股份制经济是完整的产权制度和权、责、利分明的经营管理体制。农村产权改革与体制创新的目标,就是要普遍实行股份经济产权制度,建立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

一、商品经济产权制度的内涵

虽然各学派人士对产权内涵的表述不同,但都一致认为:产权是指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的公民对财产的权利。它具有排它性和不可侵犯性。产权是生产力和经济发展的产物,它的内涵随着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所有权逐步分离出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处置权等多种产权;产权主体从单个主体,逐步发展为多个主体;产权客体从单一实物形态,发展为实物形态、货币形态、证券形态、知识形态等多种形态。同一产权客体的几种形态,可以同时分属几个产权主体所有。在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产权制度是一种由多个产权主体、多种产权形态、多项产权权利组成的产权体系。它是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的,它有效地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自然人产权主体向法人主体转变,是商品经济产权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法人产权主体制度的特征是:法人产权和股东股份产权严格分开,大家都拥有清晰、完整的产权,权、责、利十分明确。法人负责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投入企业的资金,承担企业的有限责任。股权可以继承、转让、买卖、抵押,但不能抽资退股。股东变更和股权流动,不会影响企业法人正常经营。股东凭股权参加企业分红,通过股东大会(或代表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决策和监督。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干预企业法人经营运作。实践证明,法人产权制度比自然人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因企业发展不会受到企业主个人文化素质和资金来源的限制;能更好地为企业筹集资金;有助于企业建立有活力的经营和监督机制;使企业更加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

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股份制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商品化的产物,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是完整的产权制度和权、责、利分明的经营管理体制。在产权利益驱动下,企业能够更好地提高其经营效益,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实现经济良性循环。因此,农村产权改革与体制创新的目标,就是要普遍实行股份经济产权制度,建立企业法人的经营管理体制。

二、商品经济产权结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

人民公社产权改革与经营体制创新,是从农、林业实行家庭承包制开始的。实行家庭承包制的结果,是将土地经营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和产品分配、处置权,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集体经济为主体,双层经营的社区合作制度取代了人民公社制度。

以家庭承包为主的多种承包制度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们在实践中也不断地按照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发展、完善自己。

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使农村经济结构和经营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形成了多种经济、多种经营形式同时并存、发展的格局。许多农民在承包经营基础上,积累了资金,办起了私营或联营的开发农业、工业加工、产品运销等公司、厂场、企业。有的集体企业采用招股集资办法,扩大生产规模,把企业改为股份制企业,建立企业法人管理制度。珠三角地区的社区经济组织,通过给外商提供厂房、劳动力、管理等服务,兴办起大量的“三来一补”,“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有的市、县将股份制引进社区经济组织,建立社区股份制合作经济制度。

随着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体制创新,产权的内涵也日益发展、丰富。农村初步形成了多个产权主体、多种产权形态、多项产权权利的商品经济产权体系。它对农村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一是使农民成为市场主体,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二是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农产品生产单纯为国家工业化、为大城市服务的发展战略,确立按照市场需求和效益原则安排农村产品生产;三是资源组合打破了过去各种行政限制,积极发展跨行政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甚至跨省跨国界的经济联合,大大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益。四是打破了按照行政区域计划分配产品的体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产品流通,逐步发展全国统一大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三、进一步发展完善商品经济的产权制度和经营体制

农村产权改革和体制创新的成绩是十分显著的,但发展很不平衡。从我省情况看,与改革创新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在农业方面,土地经营仍处于零碎、分散、规模细小状态,难以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我国“入世”后市场竞争的形势。拥有数以千亿计资产的社区经济组织,多数产权不明晰,分配“吃大锅饭”,在经济上“政企不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企业发展增速下降。引进股份制的社区经济组织,多数不完善,分到的个人股权不准继承、转让,没有相应建立企业法人制度。集体企业大多数没有独立经营自主权,要由社区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所有这些问题,都是不符合现代经济发展要求的,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

(1)在坚持土地家庭承包权益长期不变的大前提下,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通过租赁、有偿转包、集体反包、入股等办法,推动土地经营使用权流动,实行土地资源重组,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

政府要大力扶助一批大中型的生产、加工、运销、外贸企业和技术推广、科研等事业单位,与广大农户建立“互助互利”或“共负盈亏”的经济合作体,推进农业结构调整,逐步做到“以销定产”,使分散的家庭生产更好地与大市场接轨。

(2)社区经济组织和企业,要普遍引入股份经济制度,建立法人经营管理体制,使农民在获得土地长期使用权以后,又一次拥有集体财产股份权。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在集体

《进一步推进农村产权改革和经营体制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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