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种子产业发展特征及其管理体制分析
务在生物技术领域。产业关联程度不断提高,导致种子产业发展出现了3种倾向。
(1)种子公司的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种子公司一般将其销售收入的10%左右投资于研究和开发领域,有的高达15%~20%。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既可确保这些大型种子公司始终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又可保持其在种子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垄断地位。例如,1970年美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之后,私营种子公司的育种速度和新品种开发的数量大幅度提高,实现了科研成果的回报超过其投人,在种子科技投资与育种成果回报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2)种子产业内部各相关环节之间的关联关系更加密切 许多种子公司都是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于一体的大型公司,而且公司经营活动与业务范围也更加多元化。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型种子公司在种子经营上都采用以一种或几种作物种子为主、兼营其他多种作物种子的经营模式。例如,美国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就以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和大豆种子为主,同时兼营小麦、向日葵、苜蓿、高粱、油菜、甜菜等作物种子。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既可确保种子公司的主导商品种子或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又可确保其在一般商品种子或业务中的市场份额,还可以保持其必要的相关技术开发能力和新的目标市场开拓能力。据估计,在今后10年内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将超过 3000亿美元,巨大的发展前
(3)种子产业与化工、农药、医药、食品、生物、烟草、贸易等产业之间关联关系更加密切 种子公司与化工、农药等其他工商企业之间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资产重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加快了资本、科技、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在种子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流动和相互融合的速度,扩大了种子公司资本经营的空间,也提高了种子产业的融资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化工、农药、贸易等工商企业进入种子产业,使按照现代大工业模式和现代市场营销管理机制开发和经营种子产业成为现实,不断地提高了种子商品的标准化、品牌化、商标化和包装化程度,从而加快了种子产业化进程。
4.种子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国际化 据研究,目前世界市场上的种子公司可划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以美国先锋种子公司、德国KWS种业集团、澳大利亚太平洋种业公司、塞尔维亚泽蒙玉米研究所以及美国迪卡白遗传公司和ICI种子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的基本特征是都经营商品种子,以玉米种子为主,但实行多元化经营。第二种类型的公司以美国的孟山都集团、瑞士的诺华集团、美国的杜邦公司和美国的道化学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的基本特征是种子公司的母公司、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都是传统的化工、农药、医药、食品、生物、烟草、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进入种子公司的目的是投入巨资开展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从而全面改造传统的种子企业,以便在未来的农业生物技术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第三种类型以法国的利马格兰种业集团为代表。这些公司已经由最初的种子专业性公司,发展成为集种子经营、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加工、保健服务等相关业务于一体的集团化公司。第四种类型以美国约克蔬菜花卉种子公司和皮托种子公司为代表。这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以园艺作物种子和牧草作物种子经营为主,但经营的品种特别多,例如美国皮托种子公司就经营 18类3000多个蔬菜品种。
上述4种类型的种子公司都实行的是跨国经营,其运作过程日趋国际化。具体表现为资本运作国际化、知识产权经营国际化、目标市场国际化。
二、国外种子管理体制存在及运作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是政府、科技及理论界,还是种子产业界都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和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认识,那就是种子首先是一种商品,对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储备、经销等环节的管理必须以种子市场机制的调节为基础,即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基于上述判断,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政企完全分开和企业治理结构法人化的管理体制,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储备、经销等活动的市场组织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都是市场体系中的微观组织。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规律及市场机制是经济发达国家种子管理体制确立及运作的基础。
1.政府对种子产业的监管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作为种子产业的监管者,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监管法规及实施这些法规过程中,普遍遵循“政府调控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监管原则;除从事种子研究的国立或其他形式的国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外,发达国家政府与种子公司等种子市场主体之间通常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产权所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因而在种子市场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只是种子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这种政企关系框架下,政府制定种子产业监管法规的目标是建立和形成能够开展公平竞争和高效运作的种子市场体系。为实现该目标,这些国家政府制定和实施种子法规的出发点是通过消除过度竞争、控制垄断竞争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等方式,来优化种子市场环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在此基础上,借助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和作用,来规范种子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而提高种子产业运作的效率。
2.研究机构的科研活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在发达国家,从事种子研究和开发的科研机构主要有两种:一是国立或其他形式的国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种子科研机构,政府与这些机构之间既存在产权方面的权属关系,又存在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与被支持关系;二是大型种子公司自建的商业化的种子研究与开发机构,通常政府与这些公司化的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这种体制就决定了发达国家的种子科研机构必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依据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来开展种子研究与开发活动。就国有科研机构而言,除了承担政府委 《国外种子产业发展特征及其管理体制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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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种子公司的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 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种子公司一般将其销售收入的10%左右投资于研究和开发领域,有的高达15%~20%。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既可确保这些大型种子公司始终处于科技创新的前沿,又可保持其在种子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垄断地位。例如,1970年美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之后,私营种子公司的育种速度和新品种开发的数量大幅度提高,实现了科研成果的回报超过其投人,在种子科技投资与育种成果回报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2)种子产业内部各相关环节之间的关联关系更加密切 许多种子公司都是集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于一体的大型公司,而且公司经营活动与业务范围也更加多元化。为增强市场竞争力,大型种子公司在种子经营上都采用以一种或几种作物种子为主、兼营其他多种作物种子的经营模式。例如,美国先锋国际良种公司就以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和大豆种子为主,同时兼营小麦、向日葵、苜蓿、高粱、油菜、甜菜等作物种子。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既可确保种子公司的主导商品种子或业务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又可确保其在一般商品种子或业务中的市场份额,还可以保持其必要的相关技术开发能力和新的目标市场开拓能力。据估计,在今后10年内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市场份额将超过 3000亿美元,巨大的发展前
景和市场利益驱动着辉瑞公司、杜邦公司、孟山都公司、道化学公司和酶佳公司等与种子公司开展联合,从而进入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目前孟山都、先锋等大公司先后在玉米、大豆、棉花等作物上育成抗虫或抗除草剂的转基因品种,并大面积推广。
(3)种子产业与化工、农药、医药、食品、生物、烟草、贸易等产业之间关联关系更加密切 种子公司与化工、农药等其他工商企业之间通过兼并、收购、参股、控股等资产重组方式实现强强联合,加快了资本、科技、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在种子产业与其他产业之间流动和相互融合的速度,扩大了种子公司资本经营的空间,也提高了种子产业的融资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化工、农药、贸易等工商企业进入种子产业,使按照现代大工业模式和现代市场营销管理机制开发和经营种子产业成为现实,不断地提高了种子商品的标准化、品牌化、商标化和包装化程度,从而加快了种子产业化进程。
4.种子企业经营和资本运作国际化 据研究,目前世界市场上的种子公司可划分为4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以美国先锋种子公司、德国KWS种业集团、澳大利亚太平洋种业公司、塞尔维亚泽蒙玉米研究所以及美国迪卡白遗传公司和ICI种子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的基本特征是都经营商品种子,以玉米种子为主,但实行多元化经营。第二种类型的公司以美国的孟山都集团、瑞士的诺华集团、美国的杜邦公司和美国的道化学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的基本特征是种子公司的母公司、参股公司或控股公司都是传统的化工、农药、医药、食品、生物、烟草、贸易公司,这些公司进入种子公司的目的是投入巨资开展现代生物技术研究,从而全面改造传统的种子企业,以便在未来的农业生物技术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第三种类型以法国的利马格兰种业集团为代表。这些公司已经由最初的种子专业性公司,发展成为集种子经营、生物技术研究、食品加工、保健服务等相关业务于一体的集团化公司。第四种类型以美国约克蔬菜花卉种子公司和皮托种子公司为代表。这类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以园艺作物种子和牧草作物种子经营为主,但经营的品种特别多,例如美国皮托种子公司就经营 18类3000多个蔬菜品种。
上述4种类型的种子公司都实行的是跨国经营,其运作过程日趋国际化。具体表现为资本运作国际化、知识产权经营国际化、目标市场国际化。
二、国外种子管理体制存在及运作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无论是政府、科技及理论界,还是种子产业界都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和形成了一种共同的认识,那就是种子首先是一种商品,对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储备、经销等环节的管理必须以种子市场机制的调节为基础,即对种子产业的管理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基于上述判断,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政企完全分开和企业治理结构法人化的管理体制,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储备、经销等活动的市场组织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都是市场体系中的微观组织。因而可以说,市场经济规律及市场机制是经济发达国家种子管理体制确立及运作的基础。
1.政府对种子产业的监管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作为种子产业的监管者,发达国家政府在制定监管法规及实施这些法规过程中,普遍遵循“政府调控市场,市场调节企业”的监管原则;除从事种子研究的国立或其他形式的国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外,发达国家政府与种子公司等种子市场主体之间通常不存在任何行政隶属关系、产权所属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因而在种子市场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只是种子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在这种政企关系框架下,政府制定种子产业监管法规的目标是建立和形成能够开展公平竞争和高效运作的种子市场体系。为实现该目标,这些国家政府制定和实施种子法规的出发点是通过消除过度竞争、控制垄断竞争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等方式,来优化种子市场环境、规范种子市场秩序。在此基础上,借助市场机制的调节功能和作用,来规范种子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而提高种子产业运作的效率。
2.研究机构的科研活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 在发达国家,从事种子研究和开发的科研机构主要有两种:一是国立或其他形式的国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种子科研机构,政府与这些机构之间既存在产权方面的权属关系,又存在科研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与被支持关系;二是大型种子公司自建的商业化的种子研究与开发机构,通常政府与这些公司化的机构之间不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和经济利益关系。这种体制就决定了发达国家的种子科研机构必须在市场经济框架内,依据市场机制调节为基础来开展种子研究与开发活动。就国有科研机构而言,除了承担政府委 《国外种子产业发展特征及其管理体制分析(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