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种子产业发展特征及其管理体制分析
,国际上的种子管理体制主要有3种模式。
1.事前管理模式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模式,主要应用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该模式管理的侧重点集中在种子生产环节,例如原苏联的种子法对亲本、原种、商品种于的生产过程规定得既非常详细、具体,又非常严格。但种子流通环节的规定就不够具体和严格,对种子市场的管理也不够细致,特别是对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市场主体进入种子产业的门槛等,都未做具体规定。
2.全程管理模式适宜于国土面积较小、种子品种较为单一的国家,目前主要应用于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和日本、韩国、泰国等亚洲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从事种子研究、生产和经销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到中央政府申请品种注册,而没有必要再设立省级或州级品种注册委员会。这种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1)种子必须注册,对列入名录的品种不注册就不能生产、推广和经销;(2)为控制种子质量,实行强制的种子质量认证制度;(3)经过包装的种子必须有标签,而且对标签的格式、内容、颜色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3.事后管理模式适宜于市场成熟和经济发达的国家,目前主要应用于美国。这种模式管理的侧重点是反映种子质量等状况的种子标签的真实性,例如美国对种子标签的制定、颜色、项目、内容、代号、批量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要求非常严格。对种子生产等过程则基本上不管,只是要求种子市场主体能够照章纳税。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上述3种管理模式的划分依据只是世界各国管理种子产业和调控种子市场的侧重点。事实上,种子产业发展到今天,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在构建种子产业管理体制时,考虑的因素必须是多层面的。国外经济理论界和种子产业界普遍认为,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管理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强调种子管理体制的功能必须能够同时覆盖3个管理层次。
(1)微观管理层次指的是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经销等活动的种子市场主体或种子企业内部的管理层次,其核心是企业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自律机制。通常而言,种子企业提高其自身竞争力的基本思路与方法是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和获得自有知识产权、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名牌、通过资产运作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开发市场能力、确保种子质量和服务质量。因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国外的种子公司为保护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和效益,根本不生产和经销假劣质种子,企业决不允许不成熟、未实验和不合格的种子进入市场。
(2)中观管理层次指的是普遍存在于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经销等行业内部的行业管理层次,其核心是种子产业在长期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种子协会管理机制。种子协会都是由行业组织或企业法人联合而形成的,具有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规范行业内部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对成员企业或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价、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使部分政府监管职能等多种功能,因而在种子行业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目前在经济发达国家,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生产、经销等活动的种子市场主体同时受3个层次的种子协会管理:第一层次是国际性及地区性种子管理协会组织,如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种子贸易联盟(FIS)、北美官方种子认证协会(AOSCA)等;第二层次是国家级种子管理协会组织,如美国的联邦作物改良协会、基础种子协会等;第三层次是省(州)级和其他类型的种子管理协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作物改良协会等。
(3)宏观管理层次指的是存在于宏观层次上的行政执法管理、司法管理和广泛的社会监督管理,其核心是系统、具体、严格的执法管理。
作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霍学喜 来源:《农业经济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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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前管理模式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模式,主要应用于原苏联及东欧国家。该模式管理的侧重点集中在种子生产环节,例如原苏联的种子法对亲本、原种、商品种于的生产过程规定得既非常详细、具体,又非常严格。但种子流通环节的规定就不够具体和严格,对种子市场的管理也不够细致,特别是对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其他市场主体进入种子产业的门槛等,都未做具体规定。
2.全程管理模式适宜于国土面积较小、种子品种较为单一的国家,目前主要应用于英国、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和日本、韩国、泰国等亚洲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从事种子研究、生产和经销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直接到中央政府申请品种注册,而没有必要再设立省级或州级品种注册委员会。这种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是:(1)种子必须注册,对列入名录的品种不注册就不能生产、推广和经销;(2)为控制种子质量,实行强制的种子质量认证制度;(3)经过包装的种子必须有标签,而且对标签的格式、内容、颜色等都有具体的规定。
3.事后管理模式适宜于市场成熟和经济发达的国家,目前主要应用于美国。这种模式管理的侧重点是反映种子质量等状况的种子标签的真实性,例如美国对种子标签的制定、颜色、项目、内容、代号、批量等都有具体的规定,而且要求非常严格。对种子生产等过程则基本上不管,只是要求种子市场主体能够照章纳税。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上述3种管理模式的划分依据只是世界各国管理种子产业和调控种子市场的侧重点。事实上,种子产业发展到今天,世界主要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在构建种子产业管理体制时,考虑的因素必须是多层面的。国外经济理论界和种子产业界普遍认为,种子市场监管和种子产业管理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强调种子管理体制的功能必须能够同时覆盖3个管理层次。
(1)微观管理层次指的是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经销等活动的种子市场主体或种子企业内部的管理层次,其核心是企业在长期的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自律机制。通常而言,种子企业提高其自身竞争力的基本思路与方法是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和获得自有知识产权、树立企业形象和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名牌、通过资产运作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提高开发市场能力、确保种子质量和服务质量。因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国外的种子公司为保护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和效益,根本不生产和经销假劣质种子,企业决不允许不成熟、未实验和不合格的种子进入市场。
(2)中观管理层次指的是普遍存在于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经销等行业内部的行业管理层次,其核心是种子产业在长期运作过程中形成的种子协会管理机制。种子协会都是由行业组织或企业法人联合而形成的,具有制定行业管理规范、规范行业内部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对成员企业或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价、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使部分政府监管职能等多种功能,因而在种子行业管理方面具有很强的权威性。目前在经济发达国家,从事种子研究、开发、生产、经销等活动的种子市场主体同时受3个层次的种子协会管理:第一层次是国际性及地区性种子管理协会组织,如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种子贸易联盟(FIS)、北美官方种子认证协会(AOSCA)等;第二层次是国家级种子管理协会组织,如美国的联邦作物改良协会、基础种子协会等;第三层次是省(州)级和其他类型的种子管理协会组织,如美国各州的作物改良协会等。
(3)宏观管理层次指的是存在于宏观层次上的行政执法管理、司法管理和广泛的社会监督管理,其核心是系统、具体、严格的执法管理。
作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霍学喜 来源:《农业经济导刊》
《国外种子产业发展特征及其管理体制分析(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