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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采访权on journalists’right to interview


伪装成违法犯罪者如吸毒者、嫖客、三陪女、人口贩子之类以摄录所需要的材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记者尊严,而且会引发意外事端,甚至助长或促成犯罪活动。
有位“南方某晚报颇有名气的记者”在婚后发现妻子在从事贩毒勾当,但他一不制止,二不报告,忽发奇想,要利用这个关系“深入”贩毒的“虎穴”去作一次“体验式采访”,写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纪实报道”。在妻子的安排下,他两次前往中缅边境,“亲历”了贩毒的全过程,其中一次就带回毒品两公斤。虽然他事先打算毒品是要送交公安机关的,但别人早已把“货”提走了。他终于意识到自己已成为一个事实上的贩毒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痛苦抉择,他只好去自首。他的妻子被捕,他也因涉嫌贩卖、窝藏毒品罪而被羁押候审。
(七)采访权怎么会成为一个问题
以笔者视野所及,各国法律关于采访权的规定,有一个很有趣的差别:
在西方各国,一般没有从法律上规定采访权。我们看到英美涉及新闻媒介的判例不多,但至少是在一些重要的判例中,没有直接使用采访权的概念。在成文法国家的新闻法中,如法国、瑞典、芬兰、丹麦、希腊等国的新闻法,都没有规定新闻记者的采访权。一个例外是德国一些州的新闻法,规定了新闻记者有向政府部门取得新闻材料的权利。但是德国《基本法》已经明文规定人人皆有采访信息的权利,所以新闻法规定的记者这项权利不是特权。
在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新闻法中,如前苏联和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等国的新闻法中,大抵有新闻记者采访权的规定。有的规定十分具体。
我国新闻记者所向往、所要求的从法律上规定的采访权,显然只能从后者找到依据。
这种差别很值得思考,这说明了什么问题?我们究竟应当需要什么样的采访权?
我想人们理应得出相应的结论。
(作者:魏永征(1941- ),浙江宁波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研究员、香港树仁学院专任教授。著有《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等书,主编有《舆论监督与新闻纠纷》(与王强华共同)等书,主要论文见诸weiyzh.at.china.com(魏永征新闻法研究)和“老魏说法”。)


   

《论采访权on journalists’right to interview(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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