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采访权on journalists’right to interview
内容提要: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是知情权的具体化。采访权是一种职业权利,而不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的权力。采访权表现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两种形式,在许多场合必须通过同采访对象约定而取得。新闻记者并不拥有行政司法特权。
Abstract: Journalists' right to interview derives from freedom of speech and embodie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interview is a professional right in journalism rather than a right commissioned by the people. The right to interview has two forms--the c. In many cases, it is obtained through appointments with interviewees. Journalists do not have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privileges.
关键词: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 知情权 采访权 新闻记者
Key Words: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the press, right to know, right to interview, journalist
采访权问题,是近年来中国新闻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新闻记者横遭殴打,到舆论监督的对方不肯向记者提供情况,以及记者在隐性采访中饱经艰险,人们都归咎于新闻记者采访权没有法律保障。有的朋友寄希望于制定一种法律,保障新闻记者通行无阻,顺利取得自己需要的材料;或者足以威慑那些舆论监督对象不敢拒绝采访和推托、隐瞒有关情况。
本文就来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问题作一探讨。
(一)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
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出版报纸刊物的规范已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文规定以上包括采访权在内的任何一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因为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正是来源于此。
当代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内涵的理解趋向扩大,不仅是“说”的自由,而且包括“知”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等都有这样的表述: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seek)、接受(receive)及传递(impart)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以表达的,表达自由对于他就没有什么意义。所以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表达者获取外界信息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另外,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基于这样的推论,知情权就被认为是从表达自由中引申的一项“潜在”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联合国的一次大会上,曾经有人提出动议以“gather”(收集)代替“seek”(寻求),结果未被采纳,因为多数代表认为“seek”一词含有明确的主动色彩,对于人们通过主动行为取得和研究信息的活动,理应予以保障。所以,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不仅可以具体表现为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也包含了采访权。
但是需要指出,不管是我国《宪法》还是国际人权文件,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包括在其中的出版自由等等,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都是公民。那么怎么又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呢?这本来没有什么不好理解。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可以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如此而已。
有人对公民权利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的关系作了这样的解释:由于公民不可能自己掌 《论采访权on journalists’right to inter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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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Journalists' right to interview derives from freedom of speech and embodie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ight to interview is a professional right in journalism rather than a right commissioned by the people. The right to interview has two forms--the c. In many cases, it is obtained through appointments with interviewees. Journalists do not have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privileges.
关键词:言论自由 新闻自由 知情权 采访权 新闻记者
Key Words: freedom of expression, freedom of the press, right to know, right to interview, journalist
采访权问题,是近年来中国新闻界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新闻记者横遭殴打,到舆论监督的对方不肯向记者提供情况,以及记者在隐性采访中饱经艰险,人们都归咎于新闻记者采访权没有法律保障。有的朋友寄希望于制定一种法律,保障新闻记者通行无阻,顺利取得自己需要的材料;或者足以威慑那些舆论监督对象不敢拒绝采访和推托、隐瞒有关情况。
本文就来对新闻记者的采访权问题作一探讨。
(一)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
国际新闻界通常把新闻自由理解为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和批评自由;并且认为这些就是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出版报纸刊物的规范已有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我国新闻工作者关于自身权利谈论较多的是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等。虽然至今还没有一个法律文件明文规定以上包括采访权在内的任何一项权利,但是这些权利不仅在习惯上、在观念上是得到公认的,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依据的。因为我国《宪法》同样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和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的权利正是来源于此。
当代对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内涵的理解趋向扩大,不仅是“说”的自由,而且包括“知”的自由。《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人权文件等都有这样的表述:表达自由包含了寻求(seek)、接受(receive)及传递(impart)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这是因为了解情况是表达意见的前提,一个闭目塞听的人是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以表达的,表达自由对于他就没有什么意义。所以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表达者获取外界信息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另外,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面对旷野的呼唤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这样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基于这样的推论,知情权就被认为是从表达自由中引申的一项“潜在”的权利。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获得、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利,而狭义的知情权仅指公民获得、知悉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在联合国的一次大会上,曾经有人提出动议以“gather”(收集)代替“seek”(寻求),结果未被采纳,因为多数代表认为“seek”一词含有明确的主动色彩,对于人们通过主动行为取得和研究信息的活动,理应予以保障。所以,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不仅可以具体表现为报道权、批评权、评论权,也包含了采访权。
但是需要指出,不管是我国《宪法》还是国际人权文件,言论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包括在其中的出版自由等等,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都是公民。那么怎么又是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呢?这本来没有什么不好理解。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人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可以使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言论出版新闻自由等权利。如此而已。
有人对公民权利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的关系作了这样的解释:由于公民不可能自己掌 《论采访权on journalists’right to inter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