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公司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养老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中之重,其改革方向和走势值得我们密切关注和认真研讨。
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
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颁发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最终个人缴费目标是本人工资的8%。1996年,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20.33%,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亿元(人民币,下同),支出1031.87亿元,累计滚存结余578.56亿元。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将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
经过10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愈来愈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2000年和2010年这一比重将分别达到10.2%和12%,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方式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仍试图由政府包办养老保险,制定了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同时也挤掉了商业性人寿保险发展的空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5%以上,若按退休职工人数平均增长2.9%,退休金每年增长8.8%测算,我国退休金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将在2025年达到并超过国际公认的29%的极限,此后将继续上升并一直延续到2080年。如超过29%的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势必会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国民经济危机。因此,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二、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鼓励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依据国际保险专家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险结构理论(三支柱为政府举办的基本年金、企业和行业举办的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年金)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重新进行构造。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寿险公司将成为一支非常活跃和举足轻重的力量,不仅仅作为第三支柱的举办主体,而且在第二支柱的资金运用和基金管理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人寿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商业性保障,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养老保险,二者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保障人们的晚年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人寿保险的市场机制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积极作用:
1.寿险公司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而寿险公司则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大有可为。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有一定限制,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寿险公司来确保富裕的晚年生活。
2.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作出最佳投资策略,从而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世界银行政策研究部一位经济学家曾指出,政府并不是最好的投资者,许多国家的公积金结余很少,而且在整个80年代大多出现了亏损。在竞争性体制下,寿险公司开办的积累式养老金方案更有可能将基金投资于公债、公司债、股票和不动产的组合,并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费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3.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相似的智利等拉美国家曾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实行完全的基金积累制度,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育以及保险和银行机构的成长。
4.由寿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养老基金的管理,可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寿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可以增加市场的机构竞争主体,减少资本市场的过度波动。数量庞大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对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5.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厘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
三、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应得到的政策支持
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使广大年老者能够老有所养。由于养老金业务的经营目的显著区别于其他寿险业务,故政府应在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寿险公司的养老金保险业务以政策支持,同时寿险公司将继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以促进养老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1.税收方面。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对企业和个人合格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免征所得税,即税前支付养老保险费。同时,为充分保障养老金领取人年老时领取到足够的养老金,应将基金的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雇主通过向养老保险计划缴费,使其在有生之年平均分配收入。在超额累进所得税体制下,缴费可使其收入从较高收入期间推迟到较低收入期间,使其实际税负得以大大减轻。投资收益的免税可使养老基金含投资毛收益在养老保险计划中滚动,最后在支付养老金时再交纳税金,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养老金领取人的税收优惠待遇,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做出贡献。当然国家也要制定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滥用税收优惠。
另外,各国对于寿险公司养老金的给付,也赋予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如英国规定,批准养老保险计划下信托人同意支付的死亡趸领养老金,可以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退休时一次性给 《寿险公司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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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进展及面临的挑战
198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实行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试点,建立了职工退休养老基金。1986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多次颁发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并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4%,最终个人缴费目标是本人工资的8%。1996年,企业平均缴费比例为20.33%,个人平均缴费比例为3%,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171.76亿元(人民币,下同),支出1031.87亿元,累计滚存结余578.56亿元。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将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劳动者。
经过10多年改革,一个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已具雏形。但是,由于国力所限,加之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的过程,我国现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还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如下方面:
1.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日益加剧。人口老龄化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愈来愈重的压力。西方发达国家通常在步入工业化社会后才会出现老龄化,且老龄化速度较慢。我国则在工业化中期的起始阶段、经济建设资金需求集中的情况下便进入老龄化,使资源配置陷入困境。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90年60岁以上人口的比例,亚洲平均为6.8%,我国为8.9%。我国已进入老龄化时期,2000年和2010年这一比重将分别达到10.2%和12%,到2026年这一比重将达18%,届时全世界将有四分之一的老人集中在中国。而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方式采用现收现付与基金积累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这种平衡方式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到来时,会造成资金需求的急剧增长,社会负担加重,对国家财政的稳定非常不利。
2.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仍试图由政府包办养老保险,制定了过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交纳标准和替代率,造成国家、企业负担过重,部分参与者无力负担,同时也挤掉了商业性人寿保险发展的空间。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定的替代率为90%左右,而国际上一般为45-50%。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保险费交纳标准占职工工资总额的25%以上,若按退休职工人数平均增长2.9%,退休金每年增长8.8%测算,我国退休金占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比重,将在2025年达到并超过国际公认的29%的极限,此后将继续上升并一直延续到2080年。如超过29%的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势必会导致严重的财政危机和国民经济危机。因此,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3.目前养老保险制度与国民收入分配变动的趋势不相适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收入一直呈现向个人倾斜的趋势,国家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1980年到1995年,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5.7%下降为10.9%。与此同时,居民个人收入增长迅速。按当年价格计算,1978年至1995年间,城市居民的收入以年均15.9%的速度增长,城市居民存款余额也以年均34.3%的速度增长,由154.9亿元增加到23466.7亿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绝大部分的社会养老费用仍然由国家和企业承担。
二、寿险公司在养老保险体系中应扮演重要的角色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在我国深化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鼓励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依据国际保险专家提倡的三支柱养老保险结构理论(三支柱为政府举办的基本年金、企业和行业举办的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年金)来看,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应重新进行构造。在我国未来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寿险公司将成为一支非常活跃和举足轻重的力量,不仅仅作为第三支柱的举办主体,而且在第二支柱的资金运用和基金管理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人寿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以合同形式建立的一种较高水平的商业性保障,而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养老保险,二者合理分工,密切配合,保障人们的晚年生活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将人寿保险的市场机制引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具有以下方面的积极作用:
1.寿险公司是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力所限,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虽覆盖一定范围,但还未达到覆盖全社会的程度,而寿险公司则在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大有可为。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有一定限制,收入水平较高的阶层可通过寿险公司来确保富裕的晚年生活。
2.寿险公司可以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提高资金利用率,使养老基金作出最佳投资策略,从而使养老基金产生最佳的资本配置和最高的投资回报率。世界银行政策研究部一位经济学家曾指出,政府并不是最好的投资者,许多国家的公积金结余很少,而且在整个80年代大多出现了亏损。在竞争性体制下,寿险公司开办的积累式养老金方案更有可能将基金投资于公债、公司债、股票和不动产的组合,并通过加强管理,降低经营费用,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3.寿险公司的养老基金积累方式比较适应我国未来人口快速老龄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符合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方式向基金积累方式改革的趋势,与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相适应。与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相似的智利等拉美国家曾在国家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实行完全的基金积累制度,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育以及保险和银行机构的成长。
4.由寿险公司承担一部分养老基金的管理,可促进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寿险公司作为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可以增加市场的机构竞争主体,减少资本市场的过度波动。数量庞大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将对我国规模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5.寿险公司之所以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中担当举足轻重的角色,还在于其拥有其他机构不可比拟的优势。
(1)寿险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精算师,可准确厘订交费标准和给付水平,根据谨慎的精算原理保证养老金的稳健运用和给付安全。
(2)寿险公司拥有众多的投资和理财专家,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寿险公司会制订最佳的投资组合,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保证养老基金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同时,通过加强成本核算,尽力降低经营成本,为养老金所有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3)寿险公司承诺的养老金给付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养老金领取人的利益可得到充分保障。寿险公司的经营接受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严密监管,促使寿险公司进行稳健经营,提取足够的责任准备金,以保证充足的偿付力和流动性。
(4)商业寿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符合国际惯例。无论
在养老保险体制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养老保险体制正走向完善的拉丁美洲国家,寿险公司均在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美国,其团体退休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发起,但雇主一般并不将养老基金直接进行投资,而通常是由寿险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的机构来提供投资服务。寿险公司提供的基金积累工具主要包括团体延期年金、存款管理合同、退休金专用基金投资保险合同。而美国个人退休金储蓄计划(包括个人退休金帐户和自营者退休金计划)均由寿险公司、银行、相互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主办。瑞士严格规定团体养老金计划必须由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英国政府养老保险为现收现付制,职业和个人年金为完全积累,而后两者基金的绝大部分由寿险公司进行运作和管理。而众所周知的以智利为代表的拉丁美洲国家,对其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私有化,不仅促进了其经济的发展,也推进了金融市场、保险和银行机构的发育和成长。
三、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应得到的政策支持
寿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业务,能促进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使广大年老者能够老有所养。由于养老金业务的经营目的显著区别于其他寿险业务,故政府应在税收、投资等方面给予寿险公司的养老金保险业务以政策支持,同时寿险公司将继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以促进养老基金运行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1.税收方面。参照西方国家经验,对企业和个人合格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免征所得税,即税前支付养老保险费。同时,为充分保障养老金领取人年老时领取到足够的养老金,应将基金的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雇主通过向养老保险计划缴费,使其在有生之年平均分配收入。在超额累进所得税体制下,缴费可使其收入从较高收入期间推迟到较低收入期间,使其实际税负得以大大减轻。投资收益的免税可使养老基金含投资毛收益在养老保险计划中滚动,最后在支付养老金时再交纳税金,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养老金领取人的税收优惠待遇,鼓励企业和个人为实现国家的政策目标做出贡献。当然国家也要制定措施。防止企业和个人滥用税收优惠。
另外,各国对于寿险公司养老金的给付,也赋予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如英国规定,批准养老保险计划下信托人同意支付的死亡趸领养老金,可以免征所得税和遗产税;退休时一次性给 《寿险公司与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