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式”腐败的特点、趋势、成因及其危害
腐败者一直都在寻求腐败形式的变化。这些变化千头万绪,但都可以归结为两个方向上的努力。一是寻求“外在”的技术或手段的“创新”,即如何将权力运用得更好,以最少的成本,谋取最大的利益;二是稳固“内在”的根基或背景,即如何维持固有的权力或进一步扩展权力,寻求更为稳定的依托。由此可见,家族化可能是迄今为止腐败最佳的发展方向,家族式腐败可能是腐败最合理的形式,因为它能够将上述这两个方面结合得最好。
按照学者邵道生的定义,所谓的“家族式”腐败(又称“全家腐”或“一家两制腐败”)指的是身居要职的官员,家族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依仗权势侵吞国家、社会财富的行为。(参见《贪官“家族式”腐败盛行 官员亲属监督是空白》,《法制晚报》)腐败家族化的优势就在于家族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亲情和血缘的纽带使这个共同体异常稳固。在这个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家族整体的利益高度一致,“囚徒困境”不容易出现。这不仅使得家族式腐败的成本收益比最高,同时也加大了查处的难度。
但是,“家族式”腐败这一腐败与家族的美妙契合并非今人的创造,那一句早已流传了几千年的古语“一人得道,仙及鸡犬”,何尝不可以视为“家族式”腐败的一个最为通俗的注解呢?明清两代,“家族式”腐败分别出现过典型。明嘉靖年间把持朝政的奸相严嵩极其好利,于是“文武将吏率由贿进”。当时贪官执政,拉帮结派,狐群狗党,臭气肮脏。严嵩的儿子严世藩是其“腐败事业”的得力助手。清乾隆年间的大贪官和绅,曾任军机大臣20年,贪污受贿更是惊人。据《清史稿·和绅传》记载,在嘉庆皇帝宣布和绅的20条大罪状中,涉及财产罪8条,共计银子2233895160两。与之对比,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国家全年税收仅5000万两白银(《清史稿·食货志》)。和绅贪污受贿总数即使按20亿两银子的整数来计算,也已经相当于当时清朝40年的税银收入。当然,如此“亿贯家财”的“挣得”,并非和绅一人之力,而是赖全家之功。
“家族式”腐败在不发达国家也十分引人注目,如印尼的苏哈托家族,伊拉克的萨达姆家族,都是典型的例子。但在中国社会转型的环境中,作为一种亲属窝案、家族犯罪,“家族式”腐败,虽然也是常见的一种腐败形式。但由于“家族式”腐败的隐蔽性强等原因一直未能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与其他形式的腐败相比,对“家族式腐败”人们应当更为警惕和担心。这种警惕和担心来自于“家族式”腐败自身的特点。
首先,“家族式”腐败极难被侦破,即使被发现也难以被彻底查处。正如前文所述,“家族化的优势就在于家族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亲情和血缘的纽带使这个利益共同体异常稳固。”有了这一“稳固的利益的利益共同体”的保证,不仅使腐败更有“效率”,而且更为隐蔽,更难被发现,这使得侦破“家族式”腐败变得非常困难。即使某一位参与腐败的家族成员被捕,他最可能的选择要么是坚决不招,要么是把罪责一概揽到自己身上,借此保护家族中尤其是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上述情况可以从利用“差序格局”这个概念进行解释。在中国人的关系网中,外围的关系尽管也很重要,在真正具体操作时仍然是可以在特定的条件下被抛弃的。但越往关系网的内层,选择抛弃的动力会逐渐减少。而作为关系网核心的家族尤其是家庭,在几乎所有中国人的观念中,都被视为应该选择无条件坚守的。另外,从技术的角度来看,由于家族中的“贪内助”的介入,行贿受贿都是间接发生,检举不易,查证更难。即使东窗事发,也有开脱罪责的理由和反查处的措施,给查案带来困难。
其次,“家族式”腐败成本低、收益高,腐败动力特别充足。按照成本——收益的一般分析框架,只有当腐败收益大于腐败成本时,个人才会实施腐败行为。在“家族式”腐败中,关系网的稳固,利益的共同,使“同伙”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机会很小,或者即使发生,也能很快被“压下来”,这样,腐败被发现、被查处的几率变得很些?“家族式”腐败发生在完全受自己或自己亲人权力所管辖控制的领域之内,因此特别容易实施,它无需经济投资、技术准备,只需要亲人手中的大权,“空手套白狼”,“无本得万利”,再加上腐败收益完全由家族“独占”,所以“腐败动机特别充足,他们会不惜手段、不顾后果,甚至连脑袋都不要地腐败。”(邵道生语)由于“家族式”腐败成本(代价)很小,而且被发现的概率又低,“家族式”腐败被认为是能够有效规避风险的一种形式。理性的“贪官”也会自觉地将触角从其他关系网中收回,并精心构建“家族”这一关系网内核。
第三,“家族式”腐败危害特别巨大。“家族式”腐败的“侦破难”、“成本低、动力足”两个特点必然导出第三个特征——“掠夺财富的疯狂性”,由此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家族式”腐败的目标不仅仅是为“自己谋私利”,而是为“子子孙孙谋幸福”,他们大有“死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信念,因而,他们腐败的目标,不再是几万、十几万,而是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对经济危害特别巨大。
经过对媒体公开的各个案件的分析梳理,我们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族式”腐败的形式经历了“家族官员贪,其他家族成员不贪”,“家族官员贪,其他家庭成员也贪”,“家族官员表面不贪,其他家庭成员疯狂贪”这样三个阶段。笔者认为,现在可能正处于由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过渡的过渡时期,而且这个过渡已经开始相当了一段时间,接近于完成。在当前这个过渡阶段,又可以根据“家族式”腐败牟取利益的具体形式或手段,将“家族式”腐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通过妻子、儿女收受贿赂第二类是利用权力给妻子、儿女或其他家族成员开公司,接项目提供各种便利,家族成员从中渔利第三种是施惠于商人、下级等,希望“照顾”自己儿女,间接捞钱;甚至待经过一段时间,官员自己不再掌握权力时,再“回收”利益。应该说这是最巧妙的也是最为隐蔽的方式。上述这三种类型的腐败案件,虽然不能截然划分,但在出现时间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继起性,而从腐败手段上看,也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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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式”腐败的流行与中国社会的“传统文化”有关。康有为在《大同书》中即指出中国是家族本位的社会。家族势力非常顽强且充满活力。一旦权利获得变现的机会,腐败者会首先把家族利益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氛围中,一个家庭中如果有一个人成为官员,他便有为家族牟取利益的“义务”。“一人得道,鸡犬升天”,既是对腐败现象的一种描述,其实在一定意义上,也已经成为一种传统、甚至制度。 'P>
贪官骄纵子女是“家族式”腐败横行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时候子女甚至已经成为官员腐败的“倒逼机制”。官员不得不为了满足子女而变本加厉。吉林省前政协委员乔本平在自白坦言:“我在教育子女过程中过分溺爱孩子,甚至置国法于不顾。孩子要房子,我就用公款给他买房子;孩子要车,我就把公车给他;孩子要做生意,我就从公款中拿钱给他,有一次儿子向我提出要用200万元做生意,我就从延边给他整了200万元,对孩子的要求,我总是百分之百满足,完全不顾自己是不是在违法犯罪。”法院审理查明,1992年11月至1997年末,乔本平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指使下属工作人员将公款人民币390万元转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乔本平将其中的380万元提供给儿子做生意;1994年6月和1997年1月,乔本平分别收受香港一家公司贿赂的人民币35万元及德国马克37万,乔本平将人民币35万元用于为儿子购买门市房;1993年12月,乔本平以借款的名义,要求吉林省外运公司集装箱公司将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存在该处的运费结余款9.3万美元转至其指定银行账户,用其中的6.8万美元购买一辆奔驰轿车,交由儿子使用。(资料据《吉林首贪乔本平的绝路人生:两大因素导致》南方网讯)另外辽宁省副省长刘克田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大部分原因也是为了女儿出国留学。可以说是利用职权为子女谋取私利的典型。值得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是,官员骄纵子女很容易导致“老子为儿子撑腰,儿子为老子捞钱”的“衙内现象”。看过《水浒传》的人对高俅的儿子“高衙内”一定不陌生。“衙内”本是对封建社会达官贵人仗势欺人、为非作歹的子女的一种蔑称,如今腐败高官子女中却存在“衙内化”的趋势且一些人还以此为荣。“衙内们”依仗父辈权势,聚敛数千万甚至上亿家财,并且早早备有外国护照,一旦东窗事发就潜逃境外,对社会危害很大,所以民愤极大。
除了官员本身及其子女,“贪内助”在腐败“家族化”的过程中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些“贪内助”比丈夫更明白“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道理,或怂恿丈夫拼命敛财,或明里暗里私设“夫人衙门”。青海省人大副主任韩福才,续娶了一位小其22岁的妻子马玉龙。一篇报道这样记述他们夫妻受贿的情形:“对于外财,他不敢收的,她敢;他不便收的,她方便。”“贪内助”们大多站在丈夫的身后,越权干预,收取对方的好处。五洲公司总经理胡教华为了解决贷款问题便请傅培培(原中国共产党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的妻子)帮忙,答应事成后给她巨额报酬。许运鸿于是率领市政府要员和银行负责人到胡的公司“看看”,这一看就为胡“看”来了540万美元和1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1998年,胡因公司缺乏流动资金陷入困境,再次求助于傅,许再次到胡的公司“看看”,胡又因此得到3767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前后傅共得到胡送的400万元人民币。从资料分析来看,几乎所有的家庭腐败案中,腐败官员唱主角,妻子儿女充当“受贿代理”演配角。可以说一个贪污官员的背后,都有一个贪婪的“贪内助”。的确,正如《看这些“贪内助”的脸谱》一文中所说,当权的贪官之所以容易跟妻子结成同盟,联手“致富”,与其利害关系一致、保密性
《“家族式”腐败的特点、趋势、成因及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