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三峡移民人权保护与库区可持续发展
1 三峡移民人权保护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三峡工程建设是我国政府和人民为保障自己的生存权、发展权而进行的重大基础性项目,处理和解决好三峡移民问题则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及工程综合效益充分发挥的重要工作。三峡移民人权保护的实质和意义,就是通过大力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依法移民,使非自愿性工程移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从而顺利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移民搬迁安置目标,实现库区可持续发展。
2 三峡移民人权保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我国政府根据国情和三峡库区实际,紧紧抓住移民生存权、发展权开展人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得到移民认可。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三峡移民人权实证研究课题组对库区秭归、巫山、奉节、云阳、万州5个移民大县(区)以及3个移民外迁安置县共计15个乡镇960户1 155名城乡移民的实地抽样调查(以下简称抽样调查),拥护工程建设的占92.3%,对移民工作表示满意的占67.1%。
2.1 坚持依法移民,保护三峡移民合法权益
国务院颁发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明确规定:“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三峡工程建设,促进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三峡工程建设,实行开发性移民方针,统筹使用移民资金,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安置移民,使移民的生产、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为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根据库区实际,先后制定了移民规划、计划、资金、价差、统计、审计、稽察、工程质量、企业迁建、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对口支援、水库管理等14个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库区各级政府也相继制定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实施办法》、《移民搬迁安置实施办法》、《移民外迁安置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从而使三峡移民建设和移民人权保护有法可依,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了移民合法权益。
2.2 三峡移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三峡移民的财产权保护主要包括移民的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保护两个方面。
2.2.1 移民个人财产得到合理补偿
按照三峡水库移民补偿政策和标准,对农村移民淹没的房屋及附属物、副业设施、基础设施等都按照市场重置价格进行了赔偿,其零星经济林、青苗损失、搬迁安置过渡期生活费等进行了合理补偿;对城集镇移民的个人房屋、厂房和经营场所等均按照市场重置价进行了赔偿。农村移民和城集镇搬迁居民都按搬迁人口计算搬迁费用和搬迁财产损失费。
2.2.2 移民集体财产得到保障
国家按照土地法规定标准对农村移民淹没耕地进行补偿,并对这些农村移民进行生产安置:对后靠安置的移民重新调整土地,保证人均耕地达到1.0~1.4亩,并进行坡耕地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灌溉设施,优化调整种植结构,确保到生产安置规划年其人均纯收入不低于不建水库同期的发展水平;对外迁的移民选择在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进行安置,并划拨不低于安置区原居民平均水平的承包耕地。对进厂矿的移民利用生产安置资金进行安置;对有一技之长或长期经商的移民,通过自谋职业或投亲靠友方式进行安置,并发放可观的生产安置费作为资金积累。农村集体拥有的村组副业和集资修建的水利设施、基础设施、学校、医疗点、集体房屋等,一般都按市场重置价进行复建或补偿。分散安置的村组的集体财产补偿费按集资情况分发到户。
对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设施按市场重置价进行补偿,可搬迁设备按拆卸、搬迁和安装所需费用进行补偿。受淹实物均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使企业不良资产得到了活化。同时对库区严重亏损企业、严重污染企业等实行破产关闭,其移民补偿金和资产变现金首先用于职工生产生活安置,其银行债务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这使原先隐性失业的职工得到了妥善安置,债务负担得到了转移或核销,经济结构得到了调整,公有和集体财产得到了保值或升值等。
2.3 三峡移民的劳动就业权得到有力保障
1993年以来,通过农业资源开发、外迁安置、结合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进行企业搬迁、发展第二、三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改善了三峡移民的就业环境,增加了就业机会,提高了经济收入。在已搬迁安置的36.1万农村移民中,农业安置13.8万,第二、三产业安置3.3万,其他渠道安置4.5万�外迁安置14.5万;在已搬迁安置的48.5万城镇移民中,需劳动就业的基本得到了安排。这表明三峡库区移民的劳动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在抽样调查的1 155名移民中,对生产安置方式表示满意和接受的占54.6%,对就业、收入表示满意和认可的占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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