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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


有别人也渴求的支配权’,建立政治上‘有规则的竞争’制度和法治框架。” 惟有如此,政治竞争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四)保障思想自由,维护基本政治权利
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强烈地呼吁要解放思想,他指出:“不打破思想僵化,不大大解放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 思想自由是绝对的自由,它不受剥夺,也不受限制。任何政府都不应在某些领域设置“禁区”,限制人们自由的思想。斯宾诺莎指出:“政治的目的决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牲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拘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又说:“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可以说是暴虐的政府,而且规定什么是真的要接受,什么是不真的不接受,或者规定什么信仰以激发人们崇拜上帝,这可算作误用治权与篡夺人们之权。” 思想禁锢是专制统治的基本手段,一切搞专制独裁的统治者总是从控制人们的思想入手,规定只有一种意识形态合法存在,其他都被称为歪理邪说。在人类政治史上,各国政府限制人们思想自由的做法相当普遍。在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先进思想被定位异端邪说受到迫害,在中国,早在周厉王时期就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时期有巷议之刑,到了汉武帝时期甚至有所谓腹诽之罚,清朝更是大兴文字狱。
与专制社会的思想禁锢不同,思想自由为现代民主国家所肯定。在政治生活中,人们有了持不同政见的自由,在不触及根本统治秩序的前提下,持有不同政见、代表不同社会势力的政党或个人可以进行公开的政治活动,影响或执掌国家权力。《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之权”,“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受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当然仅有思想自由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出版自由、舆论自由。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被称为首要的人权。它包括(1)批评和反对现行法律的自由。对于法律特别

是政治性法律或宪法,必须允许公民表示不同的意见。公民发表演说和文章猛烈抨击某项法律或要求废除某项法律,或者要求修改宪法等,都属于应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2)批评政府的言论的自由。一个国家能否宽容批评政府的言论的存在,这是衡量该国是否有言论自由的基本标志。一个不受批评的政府,也是一个不受欢迎的政府。(3)发表言论宣传和支持各种政治见解、政治观点、政治学说和政治信仰的言论的自由。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如果将某种思想学说加以特殊保护,不允许发表对他们批评的言论,此种国家里就没有言论自由。(4)在现代政党政治国家,还包括批评执政党的言论的自由。任何一个政党,即使它无论有多么先进,它也不可能不犯错误。对于执政党的纲领政策措施以及执政党的执政表现都应当允许公民自由发表批评的言论。
结社自由。现代民主建立在结社的基础上。意大利政治学家马斯泰罗内指出:“民主的社会条件与结社是联系在一起的。如果说结社是为了某一共同的目标而自愿实现的一种社会结合的话,那么就应该承认,从本原上讲,民主就是一种结社;结社与民主之间的这种深刻联系使我们可以肯定,在不允许成立以社会目标为宗旨的和平的结社团体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民主的。” 一个国家不能只允许某些政党可以合法存在,而不允许人们享有真正的结社权利
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人们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坚决反对对书报进行检查,认为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的批评,并强烈要求废除书报检查制度,“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
舆论自由。舆论自由的核心是新闻自由。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体被称为“无冕之王”、“第四种权力”,它独立于政府并强有力地监督着政府的行为。而在我国,目前的新闻媒介“无不隶属于各种各样的党政部门,不但很难以公众媒体的姿态对社会生活进行广泛、经常和制度化的舆论监督,而且容易成为主管部门昭显政绩、隐恶忌医的自我宣传、自我保护工具”。 所以,推进新闻媒体的独立化,应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五)推进司法独立
对于政治竞争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是通过暴力解决,还是通过司法途径和平解决,这往往反映了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发展的程度。例如,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由于共和党候选人布什和民主党候选人戈尔在佛罗里达州所得选票十分接近,根据该州规定,必须进行再次自动计票, 从而引发了美国总统选举史上史无前例的大选风波。在争议的全过程,支持两党的选民不时举行游行,民主党人指控布什“盗窃”了选举,共和党人则频频提醒戈尔“游戏”已经结束,认输的时候到了。僵持了二个月后,联邦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了支持布什的裁决,戈尔虽然不满,但接受裁决,承认失败,并号召他的支持者为了国家的利益转而支持新总统。这虽然是一场“闹剧”,但“闹剧”的背后却是一个相当开放、透明、有秩序、按规则进行的过程。“最重要的,所有关于选举的争议最终能在法院获得和平解决,即使是输家(如戈尔)也毫不犹豫地服从最高法院的决定,并公开与政治对手和解。……美国的选举争议最后通过法律手段而获得解决,丝毫没有出现像菲律宾弹劾总统期间出现的动乱与暴乱事件,确实体现了其法治与民主体制的成熟。大选‘闹剧’竟然在法院获得终结与平息,这一事件本身就足够耐人寻味。” 美国总统大选风波之所以能够得到和平解决,在我看来,一个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独立并且司法拥有足够的权威,谁不服从它的裁决,谁就会因藐视司法而受到制裁,即是贵为国家元首也不例外。司法机关不受任何势力的操纵,因而能够秉承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双方都较为信服的裁决。
司法独立是建设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政治竞争顺利推行的基本保障。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体制独立。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独立。(2)财政独立。司法机关的财政经费由议会统一拨付,不受制于行政机关;(3)法官独立。法官不得参加任何政党活动,也不随政府的更迭而进退;法官在法院内地位平等,不得互相干涉办案。我国宪法虽然规定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干预司法的情况履见不鲜,主要表现在:(1)在“加强党的领导”的口号下,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办案;(2)在“加强人大监督”的口号下,进行所谓的“个案监督”,插手司法活动。(3)司法机关的财政不独立,依靠行政的供给;人事任免权实际上也掌握在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手中(在“党管干部”的原则下,政府的人事部门与党的组织人事部门是合二为一的),因此,司法工作常常受到行政的掣肘。由此可见,改革司法体制,推进司法独立,已成为发展中国民主,保障政治竞争顺利进行的迫切要求。
《列宁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法]阿兰•图雷纳:《在当代,民主意味着什么?》,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9页。
《斯大林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0、453页。
参见迟福林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体制史》[M],北京: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序言,第10页。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黎明编:《中国的危机》[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版,第586页。
吴伟、范大英:《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论纲》[M],北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美]塞谬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1989年版,第127页。
参见黄卫平编:《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报告I》[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236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4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并不否认,儒家文化中也含有某些民主因素如“仁政”,“重民爱民”说等等,但总的说来,儒家文化是为专制主义服务的,是反民主的。
[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4-365页。

政治竞争:中国政治民主化的未来(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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