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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


篇论文就此结束了,这里全部美学理论,尤其是关于诗的理论,似乎太抽象了,但是对于本身是抽象的东西,我们只能抽象地说到它,否则就会损害它。对与不对,让时代评判吧。 
         美感的绝对性 
        我曾经试着假定美是客观的,是对象本身的客观属性。这个假定的确给美学上许多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方便。谁不愿意走捷径呢?于是我就朝着这条路走过去。可是,我又回来了。因为我所遇到的许多矛盾,使我不得不相信,这条路并不是通向真理的。 
        为了使问题具体些,还是从例子说起吧。月亮是一个客观存在,它之所以能引起人的美感,并不是因为它的光色、反照率或者别的物质属性,而是因为人把那些在自己的历史中形成的观念如幽阒、静穆之类附加给它了。月光之所以能“客观地揭开人的本质底丰富性”,是因为它被人化了。这里,人是第一性的,而“被人化了的”月亮(不是物质月球自身)是第二性的,不是很明显的事吗?月亮的被人化,是因为“人的感觉”被人化了。“人的感觉”本来是自然,和动物的感觉没有区别。历史和社会的发展,把“人的”内容充实到其中,使它不仅在量上丰富了,而且在质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表现在,它不仅能把握事物的外在形式,而且能把握事物形式所象征的“人的”内容。所谓“人的”内容是一个巨大的历史尺度,它是在人类征服世

界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它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历史的尺度之所以不同于自然的尺度,正因为它是以个体的差异和丰富性为标志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一样,历史也就变成了进化,社会也就变成了自然,那还谈什么人类生活的价值和丰富性,谈什么真善美的统一呢?在这个意义上,肯定个体差异,又恰恰是历史尺度的运用。 
        美感本身是世界历史的产物,是一种人化了的自然。这种内在的自然的人化(我们把它称之为主观条件)对应于外在的自然的人化(我们把它称之为客观条件)。美感不可能凭空产生。它的产生有赖于对象形式的触发。对象形式作为客观条件是感觉内容的材料,美是美感用这些材料加工而成的创造物。 
        我们不能把幽阒、静穆的观念加给一块顽石,就是因为顽石不具有月亮所有的那种条件,这是不容讳言的。但是问题停留在这一点上并不就是它的解决,无条件之条件,将不成其为条件。还必须继续探讨下去,而只要再深入一步,我们就可以发觉,任何客观条件,都必须有主观条件作基础,否则它就不成条件。在有些刮风的黎明、或者是傍晚,那太阳真象一个煮熟了的鸡蛋黄,然而我们不是用看鸡蛋黄的眼睛去看它,所以它仍旧是美的。假如这个“殊相”落在碗里,那么它的条件就完蛋了。 
        当我觉得青蛙是美的时候,你就能在我的心中发觉具有美学特征的心理状态——美感,这美感的对象对我来说就是“客观地”美的。那么它的客观条件是什么呢?是它背上碧绿的颜色和三根金线?是它游泳动作的节奏感?是它在圆圆的幽暗的荷叶上闪闪发光?然而这些对于那憎恶它的人说来却是不成其为条件的。车尔尼雪夫斯基甚至说,它是最最丑恶的东西,“呸!……青蛙是多么丑恶呀!”他说。他指的是青蛙冰冷而有粘液,使他想起尸体。他只是说出了自己真实的感觉,说出了一个确定不移经验事实,他没有说谎,也没有说错。 
        “可是,在这美感中,潜伏着人的社会功利观念,这观念也是在客观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呀”。是的,是这样的。但是,这只是说明了它的产生过程,还不能说明它的本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我们承认“主观”是被决定的。但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我们又可以把主观和客观加以区别。相对而言,事物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各有自己的特征。美之所以为美,是因为它自己的特征,这特征并不因为它的形成原因而失掉意义,就象生命的特征不因为它是由无生命的物质发展出来而失掉自己的意义一样。 
        旗帜,可以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团体独立和尊严的象征。衣服,这是一种商品,或者各个个人用以保暖和蔽体的实用品。指出这两样东西都是布做的,指出布是工人用棉花纺织的,棉花是农民种植的,对于说明它不同的上述本质,说明它们作为人化了的自然的意义与价值,毫无帮助。要说明事物的本质、意义与价值,不能离开人的目的性,不能离开它对人的主观的符合。 
        湖沼之所以成为湖沼,是因为它自己的特征(充满静水的凹地),至于这个湖沼形成的原因,是地壳陷落还是江流堰塞,与湖沼之是湖沼,并无关系。我们承认美感直觉的“孤立绝缘”的性质是建筑在潜意识的名理知识之上,就和我们承认湖水是安置在泥土上一样。但是,不能忘记,必须这名理知识为直觉所掩盖,美感才是它自己,就如同必须泥土被水淹盖,湖沼才是湖沼一样。如果湖中的泥土露出水面,湖就受到了破坏,同样地,如果这名理知识显露出来,美感也就失掉了自己。因为只有当水(美感直觉)盖复着泥土(名理知识)的时候,湖沼(美感)才成其为湖沼(美感)。 
        可见,所谓美的社会属性,即所谓美的功利性质,只是形成美的条件。把这种内在的、沉潜的、非特征的东西拿来作为美感对象的客观性之依据,是理由不足的。 
        敏泽先生不同意我的意见,他说:“在一定的历史、社会条件下,对于现象的美学判断存在着一定的社会标准”,这标准“并不因为你不承认、不认识、而不存在。”这话是完全正确的,既已存在着的东西,并不会因为你不承认、不认识而不存在。这一点应该确实记住。 
        问题在于,已经存在的标准(如果说有这种标准的话)有没有存在的根据和价值。 
        美感内容是随历史潮流和地域的差异而千变万化的,但是,不论它怎么变、怎么化,它总是美感的内容。哪里有这样一种对任何美感内容都不会打格的标准能让我们去承认呢? 
        把武训的丑态作为美感对象的人,问题在于他的人生哲学,他所受的教育,他的环境影响和他的素质。至于他的美感,总是美感,一种心理状态具有了美感的特征,那么它就已经是美感了,既已存在的东西,  “并不因为你不承认、不认识、而不存在”,谁也无法来否定它,要否定它,就得歪曲美感的定义,而歪曲了美感的定义,并不等于就把事实否定了。我们不能因为篱笆插在不适当的地方而说它不是篱笆。把这篱笆移到适当的地方去,这才是我们的任务,因为它插在不适当的地方去而说它不是篱笆,不仅不合理,而且是徒然的。 
     
     
        永恒真理是绝对的。不可能被否定的东西总是绝对的。美感具有了自己的特征,

《论美(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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