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
它就不可能被否定。因此它也是绝对的。
不论有多少可能的和实际的变化,一种曾经有道的经验是一种历史事实。世界可以被改造,新的历史可以和过去的完全不同,构成事实的事件进程可以停止或转向。既成事实是不会随之发生变化的。任何既成事实都是不变的。事实可以被遗忘,被忽略,被称赞,责难或者歪曲利用,同一历史事实可以对于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但它本身绝不会随之发生变化。对于认识来说
这里牵涉到的社会标准和个别差异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应该明确地指出,一种社会标准是一种价值定向,它可以成为美感产生的基础,但它对于美感没有裁判权。它至多只能提供一个由之而看世界的视角,视角是没有裁判权的。审美活动是一种快乐,这也同幸福一样,如果要问什么是幸福,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就只能有一个回答:这是一种切身的体验。没有体验到的幸福是什么幸福呢?! “社会标准”可以根据一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富足)说某某人应该感到幸福,但如果他实际上没有感觉到幸福,“应该”云云就是无效的。“社会标准”可以告诉一个少女,“这个小伙子从任何方面看都是完满无缺的,所以你应该爱他,如果你不爱他,那是你错了”,不管这个判断如何有根有据,也不管少女理智上是否接受这个判断,她的实际上的爱与不爱都和这一切无关。如果要问“什么是爱情”,那么回答也只能有一个,这是一种切身的体验。它的有与无不等于标准的有与无。知道应该爱而不能爱,或者知道不应该爱而爱的例子,难道不是太多了吗?怎么能够把“爱”和“社会标准”等问题等同起来呢?如果你不能把爱与社会标准等同起来,你又如何能把美与社会标准等同起来呢?
当然,社会标准可以通过历史的积淀而进入心理结构,从而进入美感体验。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这时标准已经转化为体验,不再是单纯的标准了。一种体验往往反映出一种历史地形成的价值定向,或者说社会标准。但这一点并不妨碍体验之是体验,也不意味着应当用对标准的研究来代替对体验的研究。结果来自原因,但不等于原因,这一点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
如果把社会学的“视角”一词改为物理学的术语“参考系”’问题的性质就很明显了:任何一个长度为l的物体,当它以速度v相对于参考系运动时,它的长度在运动方向上就会缩短,如
同理,一个需要历时t的过程,在从一个作相对运动的参考系对它进行观察时,这个时间将变长,如:
这个时空变化效应的著名公式,借来应用在美学上是很能说明问题的。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决定意识,如果我们承认精神的状况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那么情况完全相同:一个参考系(在这里是一个审美主体)所得到的结论,不论它是多么的确定无疑,当它和另一个参考系(在这里是另一个审美主体)所得到的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并列时,这两种结论从它们各自的角度来看同样都是绝对正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企图用同一个标准在两者中间校订正误,区分是非,则不但没有任何物理意义(在这里是美学意义),而且是完全不可能的。
就价值而言,公鸡认为一粒麦子比一颗珍珠更贵重,这是任何标准也无能为力的。珠宝商可以说公鸡错了,但是他这样说不过是把他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公鸡罢了。公鸡的价值标准和他不同,这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在这两种价值标准之间没有是非高低之分。如果他一定要把他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公鸡,那就错的是他,而不是公鸡。
同理,珠宝商之所以只看到珠宝的经济价值而看不到它的美的价值(光泽的美),就因为他的价值标准里没有美的地位。他感觉不到并不存在的东西是无可非议的。你可以说他庸俗,你可以说他低能,而且你是对的,但你的指责并不能创造他的美。因为美是事实,不是标准,也不是理论。事实胜于雄辩。
我们这样说不是一般地否认一切价值尺度的有效性,我们只是强调指出一种量度工具只能适用于某一种或几种运动着的物质事实,不可以用一种非美学的量度来衡量美。说一件事物有可能引起美感,这是一回事,说这件事物本身是美的,这又是一回事。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是对一种机率,或者可能性的描述,后者则是对事物固有属性的描述。后者之所以肯定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把事物所引起的经验当作事物本身的属性了。经验是变动的,事物作为客体,则是相对地固定和持久的,它还能再次引起经验,但不一定是相同的经验。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经验是属于个人的,事物作为客体,由于可以同时影响许多人的经验,相对而言是属于社会的。这里我们应当区别三个层次:第一,事物不等于经验;第二,经验不等于社会性;第三,社会性不等于客观性,更不等于客观标准。把这些不相干的东西搅在一起,是不能为美的客观性提供任何证明的。
幸福的条件不等于幸福,爱海的人住在海边感到幸福,爱城市的人住在城市里感到幸福。海和城市都是幸福的条件。但它们是否构成幸福,却取决于主体的心理感受。例如,如果把上面所说的两种人地位对调,他们就谁也不会感到幸福了。假如这时有人说:“这幸福的条件是客观地存在的,我们绝大多数人只要具备了这条件,就已经幸福了、满意了,所以,幸福就是这条件的意义,他感受不到达客观的幸福,并不就是这幸福不存在”。我们听了,不是会不禁哑然失笑的吗?因为大家都知道,在他,幸福确实是不存在的。绝大多数人喜欢的东西可以构成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如果没有构成他的幸福,那么绝大多数人是无权也没有可能来否定这一经验事实的。
对于美,我们也应该这样理解。客观因素只是美的条件,并不就是美。美是审美主体的经验属性,面不是审美客体的形式特征。说一种审美经验是一种审美经验是一种同语反复,但是,说一种引起审美经验的事物是一种美的事物则不是一种同语反复。因为后一种说法意味着对该事物不可能有别的判断,这是错误的。因为它可能在不同的条件之下使我们感到丑,还可能使其他人感到丑。说引起美感的事物是美的事物,这句话说得可以懂,符合文法规则,但不正确。因为它实际上是说,它有可能引起那个经验它的人在经验中的美。一次这样的经验的产生是一个事实,一个人的一次经验事实只有或然率的意义。许多人的经验事实只有频率的意义。都绝不是美的客观性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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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有多少可能的和实际的变化,一种曾经有道的经验是一种历史事实。世界可以被改造,新的历史可以和过去的完全不同,构成事实的事件进程可以停止或转向。既成事实是不会随之发生变化的。任何既成事实都是不变的。事实可以被遗忘,被忽略,被称赞,责难或者歪曲利用,同一历史事实可以对于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意义和价值,但它本身绝不会随之发生变化。对于认识来说
,既成事实是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存在。问题是你是不是承认它。当一个人对一件事物感到美的时候,他的心理特征就是审美事实。你不承认它,它依然存在。这就是美感的绝对性。
这里牵涉到的社会标准和个别差异的问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应该明确地指出,一种社会标准是一种价值定向,它可以成为美感产生的基础,但它对于美感没有裁判权。它至多只能提供一个由之而看世界的视角,视角是没有裁判权的。审美活动是一种快乐,这也同幸福一样,如果要问什么是幸福,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就只能有一个回答:这是一种切身的体验。没有体验到的幸福是什么幸福呢?! “社会标准”可以根据一个人所具备的条件(如富足)说某某人应该感到幸福,但如果他实际上没有感觉到幸福,“应该”云云就是无效的。“社会标准”可以告诉一个少女,“这个小伙子从任何方面看都是完满无缺的,所以你应该爱他,如果你不爱他,那是你错了”,不管这个判断如何有根有据,也不管少女理智上是否接受这个判断,她的实际上的爱与不爱都和这一切无关。如果要问“什么是爱情”,那么回答也只能有一个,这是一种切身的体验。它的有与无不等于标准的有与无。知道应该爱而不能爱,或者知道不应该爱而爱的例子,难道不是太多了吗?怎么能够把“爱”和“社会标准”等问题等同起来呢?如果你不能把爱与社会标准等同起来,你又如何能把美与社会标准等同起来呢?
当然,社会标准可以通过历史的积淀而进入心理结构,从而进入美感体验。这是毫无疑义的。但这时标准已经转化为体验,不再是单纯的标准了。一种体验往往反映出一种历史地形成的价值定向,或者说社会标准。但这一点并不妨碍体验之是体验,也不意味着应当用对标准的研究来代替对体验的研究。结果来自原因,但不等于原因,这一点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
如果把社会学的“视角”一词改为物理学的术语“参考系”’问题的性质就很明显了:任何一个长度为l的物体,当它以速度v相对于参考系运动时,它的长度在运动方向上就会缩短,如
同理,一个需要历时t的过程,在从一个作相对运动的参考系对它进行观察时,这个时间将变长,如:
这个时空变化效应的著名公式,借来应用在美学上是很能说明问题的。如果我们承认存在决定意识,如果我们承认精神的状况取决于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那么情况完全相同:一个参考系(在这里是一个审美主体)所得到的结论,不论它是多么的确定无疑,当它和另一个参考系(在这里是另一个审美主体)所得到的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论并列时,这两种结论从它们各自的角度来看同样都是绝对正确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企图用同一个标准在两者中间校订正误,区分是非,则不但没有任何物理意义(在这里是美学意义),而且是完全不可能的。
就价值而言,公鸡认为一粒麦子比一颗珍珠更贵重,这是任何标准也无能为力的。珠宝商可以说公鸡错了,但是他这样说不过是把他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公鸡罢了。公鸡的价值标准和他不同,这是合理的,也是必然的。在这两种价值标准之间没有是非高低之分。如果他一定要把他的价值标准强加给公鸡,那就错的是他,而不是公鸡。
同理,珠宝商之所以只看到珠宝的经济价值而看不到它的美的价值(光泽的美),就因为他的价值标准里没有美的地位。他感觉不到并不存在的东西是无可非议的。你可以说他庸俗,你可以说他低能,而且你是对的,但你的指责并不能创造他的美。因为美是事实,不是标准,也不是理论。事实胜于雄辩。
我们这样说不是一般地否认一切价值尺度的有效性,我们只是强调指出一种量度工具只能适用于某一种或几种运动着的物质事实,不可以用一种非美学的量度来衡量美。说一件事物有可能引起美感,这是一回事,说这件事物本身是美的,这又是一回事。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是对一种机率,或者可能性的描述,后者则是对事物固有属性的描述。后者之所以肯定是错误的,是因为它把事物所引起的经验当作事物本身的属性了。经验是变动的,事物作为客体,则是相对地固定和持久的,它还能再次引起经验,但不一定是相同的经验。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经验是属于个人的,事物作为客体,由于可以同时影响许多人的经验,相对而言是属于社会的。这里我们应当区别三个层次:第一,事物不等于经验;第二,经验不等于社会性;第三,社会性不等于客观性,更不等于客观标准。把这些不相干的东西搅在一起,是不能为美的客观性提供任何证明的。
幸福的条件不等于幸福,爱海的人住在海边感到幸福,爱城市的人住在城市里感到幸福。海和城市都是幸福的条件。但它们是否构成幸福,却取决于主体的心理感受。例如,如果把上面所说的两种人地位对调,他们就谁也不会感到幸福了。假如这时有人说:“这幸福的条件是客观地存在的,我们绝大多数人只要具备了这条件,就已经幸福了、满意了,所以,幸福就是这条件的意义,他感受不到达客观的幸福,并不就是这幸福不存在”。我们听了,不是会不禁哑然失笑的吗?因为大家都知道,在他,幸福确实是不存在的。绝大多数人喜欢的东西可以构成绝大多数人的幸福,但如果没有构成他的幸福,那么绝大多数人是无权也没有可能来否定这一经验事实的。
对于美,我们也应该这样理解。客观因素只是美的条件,并不就是美。美是审美主体的经验属性,面不是审美客体的形式特征。说一种审美经验是一种审美经验是一种同语反复,但是,说一种引起审美经验的事物是一种美的事物则不是一种同语反复。因为后一种说法意味着对该事物不可能有别的判断,这是错误的。因为它可能在不同的条件之下使我们感到丑,还可能使其他人感到丑。说引起美感的事物是美的事物,这句话说得可以懂,符合文法规则,但不正确。因为它实际上是说,它有可能引起那个经验它的人在经验中的美。一次这样的经验的产生是一个事实,一个人的一次经验事实只有或然率的意义。许多人的经验事实只有频率的意义。都绝不是美的客观性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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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客观因素只是美的条件,并不就是美。正如未体验到的幸福或爱情不是幸福或爱情,未体验到的美不是美。&n 《论美(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