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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带动,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这次修订农业法增加的重要内容。主要有:
一是明确了产业化经营的作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各地的实践表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形成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不动摇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不侵犯农民的财产权益,能够有效地解决千家万户的农民进入市场、运用现代科技和扩大经营规模等问题,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因此,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引导、支持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国家有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支持政策。2002年7月,农业部发布的《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分别提出,积极扶持和发展专业技术协会、流通协会等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通过“公司+农户”、“协会+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形式,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农产品品种布局和结构,提高农产品生产规模化和组织化程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饲料企业采取订单农业、“公司+农户”等方式,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接起来,形成较为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利益关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饲料企业列为农业产业化龙头重点企业,优先予以扶持。当前,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重点是培育一批经营规模大、起点高、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形成一批在国际市场上真正具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
二是确立了龙头企业和农民联系的形式。新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鼓励农民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购销组织,或者通过与龙头企业和其他组织联合,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形成合作经济性质的产业化经营体系,既推进农业产业化,又能够使农民参与农产品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分配,从而取得比单纯从事农产品生产活动、出售初级农产品更高的经济效益。根据新农业法的要求,对于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和支持。
三是明确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原则。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一个重要途径是培育一批具有市场开拓能力、有能力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能够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经济的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与农民签订稳定的购销合同、公司与农民合作办企业等形式,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专业化和农产品的商品化水平,带动农民在新形势下发展现代化农业。因此,新农业法规定,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不同产业的特点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差异,企业、其他组织与农民实行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双方自愿,就可以采取多种利益联结方式,但新农业法鼓励和支持的是有关企业、组织应当与农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而不是单纯追求自己获得高额利润。

《发展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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