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改革
4.有利于逐步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有近70%的人口在农村,但是,社会保障对于广大农村人口几乎是一片空白,城镇职工所能享受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与他们无关。社会主义制度下,作为社会成员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农民所得到的社会保障却与城镇特别是大城市职工享受的保障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尽管各级政府对农村的部分特困户也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不同方式给予扶贫、救济,但是,依然分散的、低水平的保险资金筹集方式对于大量需要救济扶助的农村孤寡老人、残疾人来说,无疑于杯水车薪。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镇企业每年以600万人左右的速度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些在乡镇企业就业的人数已接近农村剩余劳动力的50%。但社会保障与其还有一定的距离。随着我国税费改革的深入,在不增加农民和乡镇企业负担的前提下,通过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逐步建立起农村规范化、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既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别,又有利于社会政治、经济的稳定。
5.有助于降低制度运行成本。通过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由税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筹集,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构的人力和物力,降低社会保障筹资成本;由专门机构负责社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专业化的管理将使规模经济效应得以更好的发挥,有助于实现管理费用的最小化。这两方面作用的发挥将最终促成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成本的最小化,从而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6.有助于克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特征将增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约束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的现象。进而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将有力地支持社会保障制度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
(四)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初步设想
为保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十分必要的。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成功经验和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基本状况,近阶段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法制建设,尽早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制。在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上,关键是确定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1)课税范围的确定。为避免一些国家实行的高税负支撑的“普遍福利”政策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我国社会保障税在税制建设上,一定要遵循立足国情、循序推进、负担稳定的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以及现阶段的负担水平确定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具体在课税范围的确定上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近阶段社会保障税的课征范围应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由于受现阶段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低的影响。其收入水平不高,负担能力有限,因此应暂时作为过渡措施,选择某些经济发达、农民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作为征收试点,待条件成熟之后逐步推广;二是要兼顾社会保障应保障公民最低需要的原则,在税目设计上,应在不超越国力的前提下尽量覆盖公民的基本需要。就现阶段来讲,社会保障税应主要设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税目,以基本满足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2)纳税人的确定。按照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通行做法,我国社会保障税应分别以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而个体经营者自行申报纳税。(3)税率的确定。在税率的确定上,要着重处理好两方面问题:一是税率的高低,二是税率的形式。税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项目的多少和预期社会保障水平。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社会保障水平不宜过高,社会保障项目应主要包括失业、养老和医疗等三项,税率的确定应以满足上述保障项目基本资金需要为目标;至于税率的具体形式,按照税制简化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保障税应采取比例税率形式,并对不同保障项目根据其资金需求状况分别规定税率。由于具体税率水平的确定涉及一系列的调查和测算工作,这里不作过多阐述。
2.配合社会保障税的实施,应作好以下的配套工作:(1)编制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有利于将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置于国家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之下,更好地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2)统一社会保障的管理体制,设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诸多问题的根源之一是多头分散的管理方式,要改变这一状况,开征统一的社会保障税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统一管理体制,统一管理机构,应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预算,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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