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保险论文 >> 正文

试论“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


随着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国内和国际经济环境都将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国将在一个较为有利的国际环境中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竞争与合作,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从而逐步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同时,中国将履行其承诺的国际义务,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遵守世贸组织的基本规则和享有世贸组织成员的相应权利。为了履行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中国市场将较全面和较广泛地对外开放,中国的保险市场也将随之进一步地对外开放。

  中国保险业从1992年在上海进行开放试点到1995年扩大到广州并在1999年进一步扩大到深圳以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只是部分地区的开放、试点性的开放和有限制的开放,加入WTO后,则将逐步形成“大开放”的格局,这是一个大的转折,对中国保险业既是考验也是机遇。我们以为,从坚持中国的经济主权和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出发,为了有效应对WTO的挑战,我们需要充分利用WTO的机遇和WTO有关三至五年保护期的规定,对现有外资保险公司的有关政策进行主动而适当的调整。

  一、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必要的限制

  在保险市场开放的大部分国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均被限制在10%左右,如英国10.3%,日本3.68%,意大利3.33%,比利时3%,瑞典1.12%,法国1.11%,瑞士0.66%,韩国0.38%,美国的财险市场10.73%,寿险市场14.34%。在这些国家看来,将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控制在10%左右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保险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被外资控制的保险资金可能对国民经济和社会政治造成的冲击。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应该坚持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的对外开放原则,利用WTO对发展中国家幼稚产业的保护措施,适当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在开放保护期间里,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份额宜控制在3%至5%之间,五年之后,这个比例也不宜超过10%。目前,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已经超过了10%,这样高的市场份额应该引起注意,并作出适当反应。

  二、提高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的资本金和保证金的数额,并要求外资方同时或分期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根据《保险法》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上海办法》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分公司需缴存400万美元的保证金,折合人民币3320万元,1998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为了确保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的正常营运和降低风险,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分公司应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营运资金,并提高了外资保险分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营运资金的40%,约480万美元;对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上海办法》虽然规定了合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约折合人民币1.66亿元,实收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但实际上,现已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则按《保险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亿元人民币,外方按其合资比例投入资本金,目前外方一般占50%的股份,投入的资本金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目前尚未涉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即营运资金的问题。而外资分公司由于不是独立法人,因此没有资本金的问题,所要求投入的1亿元等值外汇只能称之为营运资金。

  所谓投资总额,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的规定,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关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依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与该企业的生产规模和范围相适应,对于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理解这条规定,当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时,其投资总额一般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即投资总额大大高于注册资本,这是符合现代企业的运作规律的。

  对于合资保险公司来讲,所谓投资总额就是他的营运资金,而注册资本只是该公司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最高限度,二者不能等同。在香港,法律规定申设保险公司的实收资本仅为1000万港元,加上1000万元的最低偿付准备金不过2000万港元,而政府同时要求投资者投入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较大数额的营运资金,例如就一个寿险公司来讲,要求的营运资金数额约数亿港元。而在上海,个别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由于仅投入了注册资本而无相应的营运资金,竟以保费收入充抵营运支出,这无疑是对中国保险资源的一种无偿侵占。因此,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在进一步提高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或保证金的同时,依法要求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该营运资金的数额,可参考有关规定,三倍于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针对外方投资者一般依合资合同享有较大管理权限和中方投资者融资困难的实际情况,可要求外方投资者较多地承担投入营运资金的责任。

  三、建议逐步取消外资寿险公司只能采用合资公司形式的限制

  目前我们引进的外资寿险公司除友邦以外,均采用了合资公司的形式,其原因,一是为了更快和更有效地引进技术,培养中国本地特别是中方合作者的保险人才;二是防止外资过分地独占保险资源;三是利用中方合作者监控合资寿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防止资金外流。经过几年的开放试点,可以说,上述的三个目的,都基本达到了,但问题在于,是否只有采用合资的形式才能达到这些目的,进一步的问题是,对合资这种形式是否有进行反省的必要。

  首先,关于技术转移和培养中方保险人才的问题,其实,在外方投资者看来,一方面,就资本追逐最高利润的本性出发,合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技术,否则没有效率也就谈不上利润;另一方面,追求最低成本也是资本的本性,保险公司这种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人工成本占了企业成本的相当比例,为了追求最低成本,外方合作者也要求尽快实现合资企业员工的本地化,并非仅是因为合资公司;其次,合资公司依法以中国法人的身份从事保险业务,似乎限制了外方投资者过分占用保险资源,但依据《外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即便是全部资本由外方投入的外国独资企业,只要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同样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换言之,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活动,都可以视为中国的企业,中资与外资的区分主要基于投资来源。最后,《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非经保监会的专项批准,所有保险资金都必须在中国境内运用,即必须在岸(ONSHORE)投资,不得离岸。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结论,并不是只有采取合资公司的方式才能达到以市场换技术和防止资金外流的目的。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中外各方投资者依投资比例“共同经营”的企业,而事实上,由于中外合资保险公司中外方投资者价值观念的严重冲突,中方合作者缺乏与外方相当的技术力量,

以及鼓励外方尽快转移技术的政策,已成立的合资公司大都由外方实际负责经营,虽然避免了因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管理成本的浪费,加快了员工本

地化的进程,但中方合作者在相当的程度上丧失了依法所享有的管理权,造成了中方拿钱出来给外方经营并承担外方经营亏损的实际效果,这与中国资金严重不足急需引进外资的现实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我们还注意到,在台湾已出现合资的寿险公司因观念冲突问题造成了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所以,需要对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用合资方式进行重新思考,在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放宽这种限制。

  四、建议限制外资产险公司采用分公司形式,并考虑在适当时候和符合特定条件时,允许外资产、寿险公司采用于公司的形式

  目前,外资的财产保险公司均采用了分公司的形式,如前已述,其缴存的保证金约为480万美元,同时外资产险分公司的总公司须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供税务和债券的担保和向其分公司无偿提供相当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外资产险分公司的业分范围,一般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外资分公司不被中国法律视为独立法人,不能对外独立承担债务,而由其总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由于外资分公司的总公司一般都是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因此,一般认为,采用分公司形式可以保证偿付能力,从而保护中国的投保人。

  但是,台湾目前正在鼓励外资分公司向子公司形式转变,即分公司的子公司化,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真正引进技术和促进外资公司注重台湾的长期利益。另外,在台湾设立分公司的资金要求为5000万新台币,约折合160万元,设立于公司的资金要求则约为20亿新台币,约折合6200万美元,相当人民币5亿元;在香港,外资可以采用多种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司,但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为了保证偿付能力,特区政府都要求其具备与业务范围相当的营运资金,如前所述,目前寿险公司约为数亿港元。香港之规定的合理性在于,虽然在理论上分公司的债务可由其总公司负责,但实践中并不缺乏资金雄厚的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被清盘的例子。

  由此看来,外资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并没有十分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分公司引进的资金和技术都受到限制,并不能完全满足我们用市场换资金和技术的初衷。建议对外资产险分公司的营运资金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可参考香港的做法,分公司和其他公司—样,都必须投入与业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而不是固定的1亿元等值外汇。在条件

《试论“入世”后对外资保险公司政策的调整问题》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1742.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保险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