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
,目前更为严重存在的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的道德规范缺位与错位问题。鉴于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真正的市场经济,因此,在我们的传统中也从来没有适用或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道德规范。即使是中国所谓儒商的道德规范,实际上也正是中国市场经济难以长足进步的道德阻力。以著名的重义轻利的徽商为例,他们靠信义交往给经济关系披上温情脉脉的伦理外衣,他们过分礼让而压抑自由进取精神,他们重视和谐追求平等而抑制竞争忽视效率等等,最终极大地阻碍了而不是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⑤。
那么,什么是市场道德规范呢?简单地讲就是诚实经营、平等交易、公平竞争、合法谋利,其核心是守法尊约。如果说中国传统道德是将人际关系伦理化,以“信”、“义”为社会行为调节原则的话,那么,市场道德则要求割断人伦关系,将经济关系契约化,以“法”“约”为基础,辅以诚信作为市场行为的调节准则,即合法守约的行为通常便为道德。换句话说,市场道德作为调节手段是第二位的,它的任务就是巩固法约的尊严与权威以保证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离开法约就谈不上平等、公平甚至谈不上诚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样是市场道德所认可的诚实。通常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就是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市场经济关系完全是利益关系──利益交换和利益分配关系。要使市场主体都能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中实现其赢利动机而同时防止他们从损人中达到利己目的,便必须靠法规契约的硬约束而不能靠仁义礼让的软约束。对这种硬约束我们不能仅仅从消极意义上理解为对人性私欲膨胀的防范,更应当从积极意义上理解它对市场竞争的促进意义。有序的市场竞争好比径赛,人们必须沿着法约划定的利益跑道单独或联合接力冲刺,而不能乱道越轨。同时,由于它划清了个人或法人的产权边界,使人们无需根据模糊的道德原则经常进行利益的妥协与让渡,从而大大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和经营机会成本,使人们不整天在损人利己上打歪主意,也不受“为富不仁”的道德折磨,可以明确地为自己的预期利益而集中精力去创造发明去勤奋经营去竞争发展,主观为我(这里的我有时是大我,如企业)客观利公。而这,恰恰是真正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魔力所在:它是靠激烈的竞争促进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个人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
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道德本身无足轻重甚或可由法律替代。不!恰恰相反,没有认同市场竞争法则的市场道德规范的支持,市场经济是难以在法制轨道上有序发展的。因为如果参加竞争者没有道德约束人人都在试图犯规,而且传统道德甚至鼓励犯规,那么,法不责众,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便必然失去其权威性。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我们开足马力制订了一系列市场经济法规,但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却依然是有法不依、法同虚设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经济法规后面缺少有力的道德支持,使置身于市场利益竞争旋涡中的中国人,依然要受错位的传统道德制约。我们知道,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根深蒂固存在的是重农重义利群,而不是重商重约利己,它不仅不能象新教伦理那样给合法致富者以道德激励,激励人们在公平竞争中增加社会的财富,而且缺少保护公民合法财富的产权概念和契约意识。人们几乎普遍认为商人是靠损人利己致富的,十商者必有九奸;人们似乎不关注财富增量,而更关心财富存量的分配。这样,即使是他人合法致富的财产,也没有神圣不可侵犯之说,而是断定必为不义之财,其中也有自己应得份额。这就使那些合法致富者难免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每每要作出各种义举买得道德名誉,或作出致富不为个人将来捐献国家的道德承诺。中国北方地区的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之所以难以向规模经济发展,落后于南方地区,一个重要原因即其内在道德阻力大于南方。这种对市场行为不分青红皂白的道德评价,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市场道德约束普遍失效。既然合法经营者受不到道德的保护和褒扬,那么,是否守法便失去道德意义,那些违法或毁约经营者也就受不到道德的压力,甚至那些吃大户乱摊派或欠帐赖账制假贩假行为也受到道德鼓励或庇护。这其中对市场规范最具嘲讽意味的现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错位:讨债者竟要乞求欠债者还债!这便一方面使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个人、集体甚至国有企业都整天在如何越界犯规偷税漏税赖账制假上打注意,另一方面使合法经营的个体、集体企业或因利益受损,或因道德折磨而不愿扩大积累,扩大再生产,甚至被三角债乱摊派拖垮拿垮而亏损倒闭。道德的力量是无形的,但却是巨大的,正面如此,负面亦如此!
四
上述所论主要是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规范的缺位及其与传统道德之间的错位。正由于现代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规范的缺位,因此,在现实道德操作中,更大量和更严重存在的还是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的规范错位。这种道德错位,不仅无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反过来影响了社会公德的建设,使市场行为与社会行为、合法利己与损人利己混淆在一起,使社会公德与市场道德均处于无序之中,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刃剑”。
应当说,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及其它非市场道德规范间的混乱和错位问题已引起伦理学界的重视,但所提出的若干防止道德规范混乱的理论却是站不住脚的。譬如有人提出道德划界论,思路是对的,但结论却不是对不同性质道德规范的划界,而是将道德与市场经济划界,把市场经济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这显然是很荒谬的。相对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来说,充满利益冲突的市场经济更加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当然是市场道德规范而不是公共道德规范的约束。再譬如有人认识到道德多元化的必要性提出多元道德规范论,这原则上是对的。但脱离开社会关系性质的划分,只是根据主体社会身份进行道德划分,这在现实中同样是荒谬的。譬如让工人阶级、国有企业干部、个体业主实行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那么,试问,当国有干部与个体业主或外国企业家进行商业谈判时,他要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呢?遵循“无私奉献”道德任意让对方宰割呢?还是遵循“唯利是图”道德为国家赢得大量利润呢?道德规范只有具有同一性才有约束意义,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中如果实行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只能产生非道德的后果。目前在社会公德和市场经济领域中所严重存在的许多非道德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不同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道德善恶,道德善恶总是受特定社会生存环境制约的。将属于公共道德的道德规范或传统美德带进市场经济领域,不仅可能导致市场经济无序化,阻碍市场经济的进步,而且会成为市场经济关系中非道德行为的根源。这可能是善良人们始料所不及的。但事实却的确如此:在今天的市场交易中,某些经营者正是借公共道德或美德规范作为他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宝,而现实错位的道德舆论却往往给那些损人者以道德支持。王海打假,有些舆论不是公开站在卖假货的商厦一边,攻击王海是卑鄙的利己主义者吗?仿佛卖假货的商厦是高尚的利他主义者。再如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例子:当你与商贩讨价还价时,对方不是经常振振有词地掏出这么一句:你这人怎么这么小气,二角三角钱争什么?仿佛只是你在为自己私利而斤斤计较,而他却成了毫不利己的慈善家。这一手是很厉害的,多数情况下,你要败在他的手下。在“斤斤计较”、“辎株必较”作为贬义词的话语系统中,中国人从来便羞于公开谈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何况对方已经占据道德制高点了呢!就这样,道德成了有德者被损“失”利的禁箍咒,成了缺德者损人“得”利的通行证。德而不“得”,不德而“得”。这样的“道德”岂不恰恰不道德吗?
市场交易是利益交换,在简单的交换关系中,往往一方的损益即是另一方的增益,因此,这里只能用法规契约为公平尺度进行具体道德评价,而不能运用抽象的公德尺度笼统指责某一方是“损人利己”。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此习焉不察,甚至包括知识分子自己,也经常把道德的板子打错对象!去年,某学者对一位较真的女记者“损人不利己”的道德批评便是典型的一例。那位女记者因面的司机收款不给票,力争了二十分钟,撒谎没带票的司机才不得不“屈服”,给了票。在这里,应当谴责的是司机,他收款不给票,是一种明 《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1754.html
那么,什么是市场道德规范呢?简单地讲就是诚实经营、平等交易、公平竞争、合法谋利,其核心是守法尊约。如果说中国传统道德是将人际关系伦理化,以“信”、“义”为社会行为调节原则的话,那么,市场道德则要求割断人伦关系,将经济关系契约化,以“法”“约”为基础,辅以诚信作为市场行为的调节准则,即合法守约的行为通常便为道德。换句话说,市场道德作为调节手段是第二位的,它的任务就是巩固法约的尊严与权威以保证平等交易,公平竞争。离开法约就谈不上平等、公平甚至谈不上诚实──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同样是市场道德所认可的诚实。通常我们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就是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市场经济关系完全是利益关系──利益交换和利益分配关系。要使市场主体都能从公平竞争、平等交易中实现其赢利动机而同时防止他们从损人中达到利己目的,便必须靠法规契约的硬约束而不能靠仁义礼让的软约束。对这种硬约束我们不能仅仅从消极意义上理解为对人性私欲膨胀的防范,更应当从积极意义上理解它对市场竞争的促进意义。有序的市场竞争好比径赛,人们必须沿着法约划定的利益跑道单独或联合接力冲刺,而不能乱道越轨。同时,由于它划清了个人或法人的产权边界,使人们无需根据模糊的道德原则经常进行利益的妥协与让渡,从而大大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和经营机会成本,使人们不整天在损人利己上打歪主意,也不受“为富不仁”的道德折磨,可以明确地为自己的预期利益而集中精力去创造发明去勤奋经营去竞争发展,主观为我(这里的我有时是大我,如企业)客观利公。而这,恰恰是真正市场经济不同于自然经济的魔力所在:它是靠激烈的竞争促进了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促进了个人和社会财富总量的迅速增加。
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道德本身无足轻重甚或可由法律替代。不!恰恰相反,没有认同市场竞争法则的市场道德规范的支持,市场经济是难以在法制轨道上有序发展的。因为如果参加竞争者没有道德约束人人都在试图犯规,而且传统道德甚至鼓励犯规,那么,法不责众,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便必然失去其权威性。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我们开足马力制订了一系列市场经济法规,但出现在我们面前的却依然是有法不依、法同虚设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经济法规后面缺少有力的道德支持,使置身于市场利益竞争旋涡中的中国人,依然要受错位的传统道德制约。我们知道,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根深蒂固存在的是重农重义利群,而不是重商重约利己,它不仅不能象新教伦理那样给合法致富者以道德激励,激励人们在公平竞争中增加社会的财富,而且缺少保护公民合法财富的产权概念和契约意识。人们几乎普遍认为商人是靠损人利己致富的,十商者必有九奸;人们似乎不关注财富增量,而更关心财富存量的分配。这样,即使是他人合法致富的财产,也没有神圣不可侵犯之说,而是断定必为不义之财,其中也有自己应得份额。这就使那些合法致富者难免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每每要作出各种义举买得道德名誉,或作出致富不为个人将来捐献国家的道德承诺。中国北方地区的个体经济和乡镇企业之所以难以向规模经济发展,落后于南方地区,一个重要原因即其内在道德阻力大于南方。这种对市场行为不分青红皂白的道德评价,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使市场道德约束普遍失效。既然合法经营者受不到道德的保护和褒扬,那么,是否守法便失去道德意义,那些违法或毁约经营者也就受不到道德的压力,甚至那些吃大户乱摊派或欠帐赖账制假贩假行为也受到道德鼓励或庇护。这其中对市场规范最具嘲讽意味的现实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错位:讨债者竟要乞求欠债者还债!这便一方面使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个人、集体甚至国有企业都整天在如何越界犯规偷税漏税赖账制假上打注意,另一方面使合法经营的个体、集体企业或因利益受损,或因道德折磨而不愿扩大积累,扩大再生产,甚至被三角债乱摊派拖垮拿垮而亏损倒闭。道德的力量是无形的,但却是巨大的,正面如此,负面亦如此!
四
上述所论主要是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规范的缺位及其与传统道德之间的错位。正由于现代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规范的缺位,因此,在现实道德操作中,更大量和更严重存在的还是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的规范错位。这种道德错位,不仅无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甚至反过来影响了社会公德的建设,使市场行为与社会行为、合法利己与损人利己混淆在一起,使社会公德与市场道德均处于无序之中,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刃剑”。
应当说,市场道德与公共道德及其它非市场道德规范间的混乱和错位问题已引起伦理学界的重视,但所提出的若干防止道德规范混乱的理论却是站不住脚的。譬如有人提出道德划界论,思路是对的,但结论却不是对不同性质道德规范的划界,而是将道德与市场经济划界,把市场经济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这显然是很荒谬的。相对于自然经济、计划经济来说,充满利益冲突的市场经济更加需要道德规范的约束──当然是市场道德规范而不是公共道德规范的约束。再譬如有人认识到道德多元化的必要性提出多元道德规范论,这原则上是对的。但脱离开社会关系性质的划分,只是根据主体社会身份进行道德划分,这在现实中同样是荒谬的。譬如让工人阶级、国有企业干部、个体业主实行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那么,试问,当国有干部与个体业主或外国企业家进行商业谈判时,他要遵循什么样的道德呢?遵循“无私奉献”道德任意让对方宰割呢?还是遵循“唯利是图”道德为国家赢得大量利润呢?道德规范只有具有同一性才有约束意义,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中如果实行不同性质的道德规范,只能产生非道德的后果。目前在社会公德和市场经济领域中所严重存在的许多非道德现象正是由于这种不同道
德规范错位所造成的。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道德善恶,道德善恶总是受特定社会生存环境制约的。将属于公共道德的道德规范或传统美德带进市场经济领域,不仅可能导致市场经济无序化,阻碍市场经济的进步,而且会成为市场经济关系中非道德行为的根源。这可能是善良人们始料所不及的。但事实却的确如此:在今天的市场交易中,某些经营者正是借公共道德或美德规范作为他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宝,而现实错位的道德舆论却往往给那些损人者以道德支持。王海打假,有些舆论不是公开站在卖假货的商厦一边,攻击王海是卑鄙的利己主义者吗?仿佛卖假货的商厦是高尚的利他主义者。再如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例子:当你与商贩讨价还价时,对方不是经常振振有词地掏出这么一句:你这人怎么这么小气,二角三角钱争什么?仿佛只是你在为自己私利而斤斤计较,而他却成了毫不利己的慈善家。这一手是很厉害的,多数情况下,你要败在他的手下。在“斤斤计较”、“辎株必较”作为贬义词的话语系统中,中国人从来便羞于公开谈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何况对方已经占据道德制高点了呢!就这样,道德成了有德者被损“失”利的禁箍咒,成了缺德者损人“得”利的通行证。德而不“得”,不德而“得”。这样的“道德”岂不恰恰不道德吗?
市场交易是利益交换,在简单的交换关系中,往往一方的损益即是另一方的增益,因此,这里只能用法规契约为公平尺度进行具体道德评价,而不能运用抽象的公德尺度笼统指责某一方是“损人利己”。问题的严重性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此习焉不察,甚至包括知识分子自己,也经常把道德的板子打错对象!去年,某学者对一位较真的女记者“损人不利己”的道德批评便是典型的一例。那位女记者因面的司机收款不给票,力争了二十分钟,撒谎没带票的司机才不得不“屈服”,给了票。在这里,应当谴责的是司机,他收款不给票,是一种明 《简论道德规范的缺位与错位(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