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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行政处罚是否妥当


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只是形式而已,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象本案的

陈天国没有依法办理的,那也只是手续不完整而已,这种观点显然存在缺陷之处

,有牵强之嫌。
因此,第一种意见所持的原告陈天国未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土地

管理部门申办并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所建食用菌房应属于违章建筑原告是有

一定理由的。当然,由于该食用菌用房毕竟是经过了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的,原则上如果不是严重防碍到城市建设规划的或者其它原因严禁建设的(本案

不存在该问题),应当责令其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较为妥当,不能简单地视农

民的利益不顾,作为法院在审查中如果查实是上述情况的,是可以直接改变其行

政处罚结果。因此,笔者认为第三种处理意见是较为妥当,并是合理合法的。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叶文炳,联系电话:0597-7523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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