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正文

论宪政的德性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最低限度的保障标准,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美国宪法对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述是,“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第五条、第十四条修正案)在英国,这一原则表现为两条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32〕(55页)。程序在宪政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程序的稳定性被认为是立宪政体的主要特征之一〔33〕(201页)。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宪政的核心内容之一,无正当法律程序,则无所谓宪政。



3.合法性供给:宪政的伦理意义





在政治学、宪法学中,合法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合法性概念一开始便是同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的意思是说,同一种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被承认是正确的合理的要求对自身要有很好的论证。合法的制度应该得到承认。合法性就是承认一个政治制度的尊严性”〔34〕(128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韦伯认为,“所有经验都充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统治都不会自动地使自己局限于诉诸物质的或情感的动机,以此作为自身生存的基础。相反,任何一种统治都试图唤醒和培养人们对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权力,甚至包括生活机会,都要求为自身辩护”〔35〕(128页)。合法性概念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合法性含有若干道德意味,满足了合法性,似乎意味着满足了在道德上很重要的价值”〔36〕(119页)。前述宪政的十项准则,构成了宪政的内在道德,解决了宪政自身的合法性问题。合法性还有另一方面的含义,即“政府正式赋予权威性,例如政府正式使某项规则产生效力,某项规则就成为合法”〔36〕(119页)。这实际上揭示的是合法性的来源问题,但政府正式赋予的权威性并非合法性的最终来源。在宪政国家,在解决了宪政本身的合法性问题之后,宪政便成为一切合法性的源泉,宪政是一切正规制度、规范化行为的合法性的供给者。

首先,宪政表征一系列价值原则,并为整个社会确立一套与之相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宪政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25〕。宪政价值的核心是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对人权的保障。而平等、自由与人权正是宪政下道德的基本诉求。在真正的宪政国家,宪政所体现的价值与社会的主流道德规范表现出高度的同质性,宪政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道德规范的价值,或者是道德规范的评价指标。宪政与道德秩序密切相关,正如国外有学者所说,“哪里有宪法,哪里就必然有宪法理论;而宪法理论必定植根于这样的看法:宪政国

家是或者希望是一种道德秩序”〔37〕(217页)。其次,宪政为一切正式政治制度提供合法性。哈贝马斯认为,“只有政治制度才拥有或者才可能失去合法性;只有它才需要合法性”〔34〕(262页)。笔者认为,将合法性与政治制度进行单线联系,似乎并不可取,合法性应当具有更宽泛的含义。但不可否认,以宪政为根据的一切正式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不限于该制度以宪政的规范形态(即宪法)为依据,更意味着这种制度获得了人民的同意和认可,为人民所接受。于是,政治制度的合法性又可置换为信任问题,“即相信一个国家的结构、活动、活动方式、决断、政策,以及一个国家的官吏和政治领导人都具有正确性、合理性、善良道德的素质;并且相信由于这种素质而应该得到承认”〔34〕(287页)。再次,宪政为公民提供了普遍的行为指导。宪政通过宪法宣示的一套正式的、规范的行为模式,为公民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权威的指引。成熟的宪政社会,必然要求这套正式的、规范的行为模式成为公民的实际行为,因此,宪政应当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西方宪政学者,一般都认为,宪政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早在亚里土多德就曾把宪法同一种生活方式相联系〔38〕。在我国,著名学者胡适也曾把宪政定义为“有共同遵守的规则的政治生活”〔38〕(169页)。宪政而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方面表明了宪政本身的一种合法性,因此宪政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尊崇;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公民的行为的合法性、正当性。





参考文献

〔1〕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7.

〔2〕黄稻.社会主义法治意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

〔4〕(美)斯蒂芬·C·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M〕.周叶谦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5〕(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6〕刘军宁.保守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莫纪宏.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8〕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9〕张友渔.张友渔文选(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1〕吴家清、杜承铭.论宪法的弹性机制〔A〕.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C〕.成都: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

〔12〕(美)迈克尔·罗斯金等.政治科学〔M〕.林震等译.北京:华厦出版社,2000.

〔13〕黄基泉.论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J〕.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2001年硕士论文.

〔14〕(美)托马斯·潘恩.潘恩选集〔M〕.马清槐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1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7〕张贤明.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18〕(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19〕刘军宁.共和·民主·宪政--自由主义思想研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20〕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A〕.载夏勇编.公法(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1〕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J〕.法学评论,1995(6).

〔22〕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3〕王磊.宪法的司法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4〕(美)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25〕谢维雁.宪政基本价值论〔J〕.社会科学研究,1998(6).

〔2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7〕董礼胜.欧盟成员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8〕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A〕.载(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C〕.郑戈、赵晓力、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

〔29〕张丽.试论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性〔A〕.载赵海峰主编.欧洲法通讯(第1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0〕许崇德主编.宪法学(外国部分)〔M〕.北京:高等学校教育出版社,1996.

〔31〕(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M〕.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3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3〕(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M〕.邓正来等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3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M〕.郭官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M〕.刘北成、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6〕(美)周天玮.法治理想国--苏格拉底与孟子的虚拟对话〔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7〕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M〕.周叶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8〕(美)沃尔特·莫菲.法律制度与宪政民主〔J〕.外国法译评,1997(1).

〔39〕胡适.我们能行的宪政与宪法〔A〕.载刘军宁编.北大传统与近代中国〔C〕.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

(本文发表于《探索》2002年2期)

论宪政的德性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1848.html

  • 上一篇范文: 程序与宪政
  • 下一篇范文: “公众人物忍受义务”的宪法解读

  •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宪法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