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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


美国联邦政府的最大支出。许多国家社保税已经成为中央税收的重要税源,例如德国为40%左右,超过了个人所得税,成为第一大税种。根据IMF1999年统计,17个转型国家社保税占税收比重的27.7%;据世界银行1996年统计,发达国家社保税占中央税收总额的28%,而发展中国家为6%。在全世界范围内,无论发展水平高低,也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转型国家,他们都是以开征社保税方式筹集社保资金。随着人均收入的提高,社会保障税收的增长超过收入水平的增长,并成为各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全社会经济收入的自动调节器。它具有如下特点:1)参加者必须是强迫的,属于强迫保险,而不是自愿保险;2)合格性(eligibility)和收益水平部分取决于职工本人以往所提供的捐款;3)收益支付起始于某些可识别事件的产生,例如失业、疾病、退休、工伤等;4)这些项目并不意味着所扣押的资金需要获得收益。开征社会保障税就是对现行劳动者实行强制性储蓄,建立个人账户制度,既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也包括雇主缴纳部分,国家将其个人账户资金投入市场运营,以保值增值。

四、我国已经具有开征社保税的基本条件。

作者从1993年以来就极力主张开征社会保障税,由国家制定统一标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调剂使用。同时应制定社会保障法案[7]。我认为现在经济条件已经成熟,能否开征社会保障税有赖于政治决策。
目前我国城镇人口实际收入水平已超过世界中下等收入国家水平,具备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济条件。根据世界银行(2000a)按PPP方法计算,1999年我国人均GDP为3291美元,在世界206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28位[8]。根据世界银行计算PPP转换系数为2左右(1.99),若不考虑农村人口,1999年我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8346元,按PPP计算相当于4713美元,已高于世界下中等收入国家的人均GDP平均水平(3960美元)的19%。
我国国民储蓄率水平居世界前列,但是却一直未能开征社会保障税。据世界银行(2000a)统计,1998年我国国内储蓄率为43%,世界总计为23%,其中低收入国家(中国和印度除外)为17%,中等收入和高收入国家为22%。若扣除政府储蓄和企业储蓄部分,我国居民储蓄率仍处在世界最高水平,世界上已有近3/4的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而中国却没有利用高居民储蓄率的条件来开征社会保障税。从经济学上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具有财富替代效应(wealth substitution effect),可能减少私人储蓄;但也可能出现退休效应(提前退休)和遗赠效应(给子女的遗赠),增加私人储蓄。费尔德斯坦研究表明,社会保障财富的增加将使消费增加,因而储蓄减少。财富替代效应相对于退休效应和遗赠效应来说居主导地位(引自Rosen,1995)。这表明如果中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适当使国民储蓄率水平有所下降,有利于扩大居民私人消费。

我国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相当高,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相当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资料,198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储蓄率(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定义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差额相当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比)为8.9%,1990年为15.3%,到1999年上升为21.2%(见表2)。这表明随着我国城镇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家庭储蓄率不断提高,目前已经超过1/5,并高于许多发达国家的水平。需要说明的是,在发达国家人均收入水平比较高,但是在扣除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之后,实际家庭储蓄率大都低于中国城镇家庭水平。我们还发现在全国城镇不同收入家庭中,收入水平愈高的家庭,储蓄率就愈高,未来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就愈大。1999年最高收入户家庭储蓄率为31.6%,中等收入户为20.0%,最低收入户为3.6%。(见表3)这表明在全国城镇中高收入家庭(约占居民总数的60%)具有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他们理应成为这一税源的主体。

我国城镇居民实际征税率十分低下,中高收入家庭实际征税率也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定义,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是指城镇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付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为了方便计算,本文将家庭纳税率定义为人均年收入与可支配收入的差额相当于人均年收入的百分比。我们发现1985年这一比率最高,为1.31%,1995年降至0.12%,1999年仅为0.59%(见表2),人均纳税额仅为35元,仅相当于农民家庭人均纳税或交费额(1999年为93元)的1/3;我们还发现实际纳税率与人均收入水平呈反比,这说明现行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起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是反向调节。例如1999年最高收入户实际纳税率为0.53%,高收入户为0.49%,中等收入户为0.56%。(见表3)在美国最高收入或高收入家庭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均在36-40%之间(Havery S.Rosen,1995),而中国则不足1%。因此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居民家庭收入不平等性。

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政治阻力最小,是个人激励较大、易于征收的税种。从国际经验看,由于该税种最有可能保证每个公民获得未来预期收入和社会保险预期,是最能普遍被接受的税种,它不同于个人所得税那样被国家强制征收、无偿使用,而是“委托”国家代理征收(也是一种强迫性储蓄)、个人来消费,这就是为什么目前许多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原因。

随着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明显,逐步提高社保基金收入占GDP比重是基本趋势。据财政部项怀诚部长提供的数据,1993—1997年期间,我国社会保障资金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比重由12.7%上升到了15.6%。1997年,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为1457亿元,相当于当年税收总额(8234亿元)的17.7%,若将1457亿元并入税收总额的话,这一比例降为6.7%,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96%。当年全国城镇职工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相当于当年GDP比重的12.6%。当年社保基金收入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5%,实际社保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都超过当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于社保基金收入是按费征收,游离在税收系统之外,缺乏强制性,因而形成大量的个人空帐。这是严重的制度缺陷。因此,将费改税,实行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

增收社会保障税可以提高中央税收占GDP比重,从而提高中央政府在全社会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实际能力。实际上90年代以来全国养老金收入占GDP比重是不断上升的。1990年全国养老基金收入为178.8亿元,占GDP比重0.96%;1999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达1965亿元,占GDP比重为2.40%(见表1)。若将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从近期来看,中央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可增加2.5-3.0个百分点;从中长期来看,可逐步提高4-5个百分点,若家上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内等措施,国家财政收入(不包括债务收入)可从目前的14%提高到20%以上。从世界各国看个人所得税是分享税且中央占大头,从长远看,如果该制度设计得具有激励性、实施具有可行性、征收或缴纳方便、规则透明、个人帐户信息充分等特征,我相信,它会成为大幅度增加中央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这里尤其要吸取开征个人所得税教训,199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为33.8亿元,仅广东、上海、北京、江苏、辽宁、福建、浙江七省市就达213亿元,占全国总数的63%[9],但由于作为地方税,中央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

五、若干政策建议

第一,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将现有分散在各部门、各地区的社会保障费(退休费)改为对城市不同所有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制度,并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法》,由国税局进行强制性征收,作为中央专有收入,直接进入国库并列入中央专有支出项目,改变各部门自行规定、自行征收、自办金库的做法。

第二,社会保障税应建立个人账户,对不同所有制职工实行强制性储蓄。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如缴纳个人工资的8%;全国统筹部分,包括企业或雇主缴纳部分,如目前企业工资总额的20%,今后可以扩大为30%,以税收形式强制性征收进入国库。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社保税预先在工资中扣除,并列出详细清单及累计金额。个人上缴社会保障税额作为当年计算个人收入的扣除项目。国家对社会保障费的最高额做出限制,在限额以内均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三,国家应当向公务员承诺保证公务员退休之后提供养老保险,并参照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以及通货膨胀率予以适时适度的调整,以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也应规定凡公务员涉及腐败、触犯刑法,将取消其养老保险资格。

第四,公共机构应实行与政府机构公务员有所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仅对现已退休人员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并承诺和承担其必要的责任。对在职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中人中办法”。

第五,大幅度提高老干部、老教授、老专家(对国家有突出贡献者)和老劳模(国家级劳动模范)的离退休金,以奖励他们对国家发展的重要贡献,应由国家财政支出专项资金予以特殊补助。

第六,逐步扩大征收社会保障税单位的范围,优先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所有正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事业法

《利国利民、长治久安的奠基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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