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该是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必须与法律保持一致,不得
抵触。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
限制性规定。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
致。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
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
于法律。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
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
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
的保障。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
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但在一定条件下
,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
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
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
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
保留的情况。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没有授
予的,就不能设定。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
范性文件。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
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这属于绝对
保留的情况。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
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
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
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立法要听取和尊
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
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
冲突等问题。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
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
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
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
启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
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2、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
律制度也更多。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
大类。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
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
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
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
免税。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
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
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
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许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和
社会秩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
等而设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和广
泛运用。?
许可的本意是禁止的解除。对一般人都限制或禁止,但对符
合条件者解除限制或禁止。如对一般人都禁止驾驶汽车,但对取
得驾驶执照者却允许开车,就是一种许可。驾驶汽车需经许可,
其原因在于,驾驶汽车可以大大提高行动效率,因而给汽车驾驶
者带来利益;但驾车有潜在的危险性。许可的目的就是控制其危
险性。?
许可因其控制程度的不同而有特别许可,如佩枪许可;一般
许可,如采矿许可;以及符合公开、法定条件即可登记的许可等
,还有各种专业资格的设立和取得制度等等。近年来还建立了一
大批与许可相联系的各种年检等检查制度,我国已在广泛的领域
里建立了许多许可制度。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无不规
定各种批准和审批制度。很多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因而各个领域许可
制度的建立显得无序,甚至出现某些混乱。一些并不需要许可的
事项,纷纷被规定必须经某些行政机关“批准”。其中特别值得
注意的是许可与收费的联系,一项许可、批准、年检,就要收费
若干,成为某些行政机关创收的手段之一。也许这正是出现乱设
许可的关键原因。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可的设定与程序。一方面
,许可没有设定
、部门内的各机构都纷纷自设许可制度,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
,走不完的程序,以致背离了效率与便民的原则,并且潜伏着许
多引发腐败的危机。另一方面,诸如许可的听证制度、不得单方
面接触的制度、时限制度、效力制度、许可标准和条件的公布制
度等等,都尚未建立,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
善我国的许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行政许可法已经列入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这一至关重要的法律能早日出
台。?
(2)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
地位,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中
的行政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它所
建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几项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行政法原
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它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起,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公民只有
在实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规定要给予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下,才有可能受到惩罚。2.处罚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公民违
法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不能过重过轻。这也就是在
处罚领域里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
决定时,应该普遍适用。3.听取意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
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
无效。其后,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又规定了听证程序,即当作出
严重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制度。所有这些都说
明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
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不能不听。这是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固有含义。听证制度把这一民主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或称创设,是指对何种行为可
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一次
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分开。规定是指已有上位阶法律规范规
定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下位阶规范就只能在上位阶规范所规定
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内作具体化规定。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给予损害的制裁措施,而人
身权、财产权又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能属于法律。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可
能由法律包揽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这就需通过法律将部分设定
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予行政法规的
设定权比较大,除人身自由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各种
的处罚;授予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处罚外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也不得设定;授予规章的设定权就更
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
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其他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鉴意义。?
第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作出最为完善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大部分,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
序两大部分。?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
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即需要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
定。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
起了很好的作用。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第一次
建立的制度。此后,听证制度又为价格法所吸收。立法法草案中
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也引进了听证制度,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
法律规定听证制度。应该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
属于正式听证,即审讯式听证,在形式上近似于法院的开庭审理
,但听证是在行政系统内进行的,程序也较庭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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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据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在法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下,行政法规可以再作具体化的规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违法
行为、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范围以内。对规章作了更为严格的
限制性规定。总之,下一位阶的规范要与上一位阶的规范保持一
致。这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法律保留原则,也就是立
法法中所规定的“国家专属立法权”。即有些事项的立法权只属
于法律。立法法草案对此作了明确的列举,其中,最为重要的应
该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言论、集会、结
社、出版、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宗教信仰、受教育权等权利
的保障。如果要对公民的上述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或不利的设定,
只能由法律进行,即该项立法权只能属于法律。但在一定条件下
,法律可以将其中某些本应由其设定的权力授权给行政法规或地
方性法规、规章等行使。如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
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
,又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在法律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将
除人身自由处罚以外的处罚设定权授权于行政法规,这属于相对
保留的情况。授予多少,其他法律规范就可以设定多少。没有授
予的,就不能设定。例如不能将处罚、收费的设定权授予其他规
范性文件。还有一些立法设定权,如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执
行权等则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这属于绝对
保留的情况。这是依法行政又一最基本的原则。?
其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使行政立法充
分体现民意的重要保障,为此,必须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其中的
关键在于设置听证程序。一切与公民权利、利益有关的立法,都
必须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专家的论证意见。立法要听取和尊
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
?
再次,关于行政立法的监督。广义的监督包括法律解释、纠
正行政立法与法律不一致,以及解决行政立法特别是规章之间的
冲突等问题。目前,行政立法与上位阶法律规范不一致,以及规
章之间的冲突,都比较严重。立法解释跟不上实际需要,这就需
要有监督和解决冲突的原则和机构。宪法对立法监督机构是有规
定的,但实践中难于启动。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就难于
启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研究:一是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
解释法律和解决冲突的机构,二是如何启动监督的程序问题。?
2、行政执法行为,又称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法
律制度也更多。但从公民的角度说,无非就是权利性和义务性两
大类。权利性行政行为,包括赋予公民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如许
可;或为某种行为的资格,如律师资格;也可能是在公民违法的
情况下依法剥夺其某种权利,如吊销执照。义务性行政行为主要
是依法使公民承担某项义务,如纳税;或依法免除某种义务,如
免税。据此,下面介绍几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常适用的法律制
度。?
(1)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以
书面证照和其他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
某种资格和能力的行为。?
许可是一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和
社会秩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权利
等而设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重视和广
泛运用。?
许可的本意是禁止的解除。对一般人都限制或禁止,但对符
合条件者解除限制或禁止。如对一般人都禁止驾驶汽车,但对取
得驾驶执照者却允许开车,就是一种许可。驾驶汽车需经许可,
其原因在于,驾驶汽车可以大大提高行动效率,因而给汽车驾驶
者带来利益;但驾车有潜在的危险性。许可的目的就是控制其危
险性。?
许可因其控制程度的不同而有特别许可,如佩枪许可;一般
许可,如采矿许可;以及符合公开、法定条件即可登记的许可等
,还有各种专业资格的设立和取得制度等等。近年来还建立了一
大批与许可相联系的各种年检等检查制度,我国已在广泛的领域
里建立了许多许可制度。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无不规
定各种批准和审批制度。很多许可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但由于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因而各个领域许可
制度的建立显得无序,甚至出现某些混乱。一些并不需要许可的
事项,纷纷被规定必须经某些行政机关“批准”。其中特别值得
注意的是许可与收费的联系,一项许可、批准、年检,就要收费
若干,成为某些行政机关创收的手段之一。也许这正是出现乱设
许可的关键原因。另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可的设定与程序。一方面
,许可没有设定
权的限制,一些无设定权的政府或政府的各部门
、部门内的各机构都纷纷自设许可制度,百姓办事有盖不完的章
,走不完的程序,以致背离了效率与便民的原则,并且潜伏着许
多引发腐败的危机。另一方面,诸如许可的听证制度、不得单方
面接触的制度、时限制度、效力制度、许可标准和条件的公布制
度等等,都尚未建立,因此,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法,健全和完
善我国的许可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制定行政许可法已经列入九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希望这一至关重要的法律能早日出
台。?
(2)行政处罚制度。?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依法予以制裁的制度。它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
地位,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即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中
的行政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已于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它所
建立的主要原则和制度是:?
第一,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几项具有普遍意义的重要行政法原
则。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
律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它与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
一起,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基础性的贡献。公民只有
在实施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并规定要给予惩罚的违法行为的情况
下,才有可能受到惩罚。2.处罚适当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公民违
法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相适应,不能过重过轻。这也就是在
处罚领域里的公正原则,这一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不利于公民的
决定时,应该普遍适用。3.听取意见原则。行政处罚法规定,在
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
无效。其后,在行政处罚的程序中又规定了听证程序,即当作出
严重的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制度。所有这些都说
明我国正在逐步完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行政机关作出影响
公民权利的决定时,必须充分听取对方的意见,不能不听。这是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固有含义。听证制度把这一民主原则法律化
、制度化了。?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设定或称创设,是指对何种行为可
以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法律确认。行政处罚法第一次
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分开。规定是指已有上位阶法律规范规
定了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下位阶规范就只能在上位阶规范所规定
的行为、种类、幅度以内作具体化规定。行政处罚是对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给予损害的制裁措施,而人
身权、财产权又是公民诸多基本权利中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只能属于法律。但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不可
能由法律包揽一切行政处罚的设定,这就需通过法律将部分设定
权授予其他国家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授予行政法规的
设定权比较大,除人身自由处罚外,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其他各种
的处罚;授予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要小一些,除人身自由处罚外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也不得设定;授予规章的设定权就更
小,只有警告和罚款两项。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处
罚。这是法律保留原则在行政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对其他涉及
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有普遍借鉴意义。?
第三,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作出最为完善的规定
。行政处罚程序分为两大部分,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和执行程
序两大部分。?
1)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又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
序即当场处罚程序;一般程序即需要调查取证的程序和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作了比较全面的规
定。这一规定对于规范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都
起了很好的作用。其中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是我国法律第一次
建立的制度。此后,听证制度又为价格法所吸收。立法法草案中
关于立法程序的规定,也引进了听证制度,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
法律规定听证制度。应该说明的是,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听证,
属于正式听证,即审讯式听证,在形式上近似于法院的开庭审理
,但听证是在行政系统内进行的,程序也较庭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