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审简单。在实践中
用得更多的是非正式听证,虽也有听证官主持和听取意见,但程
序较正式听证更为简便。?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两点特别引人注意,一是建立了行
政处罚的裁执分离制度,即作为处罚裁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
关分离;二是建立行政处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罚没所得必须
全部上缴财政,与处罚单位的财政要完全脱钩。行政处罚法还对
不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和个人,规定了严厉的
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政
府都严格遵守的一条原则,否则,必将增加人民负担和导致行政
机关的腐败。?行政处罚法建立的这两项制度,也应该是其他行
政行为法律中必须确立的制度。?
(3)行政收费制度。?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
部分。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
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收
费两部分。由于税收已是一项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而乱收费问
题尚未解决,因而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收费制度方面。行政
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由于征收涉及公民的财产权,
因而还应具有先定性和固定性,即应按法律规定预先确定的标准
收取。行政收费与税收的区别在于,税收是一般征收,用于国家
的一般支出;收费则是由于特别支出的需要,因而要特别征收。
例如,证照的收费。证照是发给某些人的,就不能用税收来支付
制作证照的成本,而要由取得证照者支付成本费。排污企业的排
污行为将造成国家的特别支出,因而有必要用收取排污费这种特
别征收来增加排污企业的负担。我国的行政收费广泛存在于各个
领域,名目繁多。有些是依法、必要的收费,有些则属于乱收费
。解决乱收费的关键在于把收费纳入法制轨道。第一,收费涉及
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和税收一样,其设定权属于法律,经
法律授权,法规、规章才能取得设定权。和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一样,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收费;第二,必须按
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予以满足的原则,划清收费与税收的界线,
清查我国的收费项目,应该费改税的,加快改变进程;第三,收
费必须由法定的有收费权的行政机关收取;第四,收费必须遵循
严格的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收费决定不服的,有
权获得司法救济,要畅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渠道。党和政府
正在花大力气整顿收费工作,根本的途径还是要依靠法治。?
(4)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包括三项制度:一是行政强
制执行。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
政决定中所科设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由于劳
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
正是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的基本保障。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已经列
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
(5)行政裁决、裁判制度。?
这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中间人,对行政争议
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和裁判的制度。也有人将此称为行政司法制
度,以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关于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
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将放在行政监督部分介绍)。?
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法院的职责,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
解决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且纠纷的数量也大为增加,行
政机关拥有各类专家,且人数众多,而法院的人数毕竟有限,因
而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裁决,不服的再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行政
裁决虽采用准司法程序,但毕竟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程序相对
简略,且不收费,因而受到人们欢迎。由行政机关裁决与行政活
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英国有二千多个
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也类似于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也设置了行政裁决与裁判制度。
主要有:?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
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
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
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
序的规定。?
(6)行政程序制度。?世界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将行政程序法典化,也许是20世纪行政法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之
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
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步骤、采用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
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程序就是
操作规程。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义务是无法实现的。当然,
没有实体规定,程序就是空洞的、无意义的。实践中常反映有些
法律难以操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行政
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作出行政决定和实施行政决定,提高行政效
率,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行政程序法大致包括三个方
面,一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
序,三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我们已经有了行政诉
讼法,司法审查的程序已经解决;行政立法的程序将由立法法解
决。因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以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程序为主。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曾组织一些专家研究行政程序立法问题。当时鉴于对行政程序的
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的了解还不够深入。人们对行政程序的重要
性的认识也不足,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尚有一定困难。因此,
决定先就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普遍常用的几种手段,诸如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单独立法,待条件成
熟时,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据此,先制定了行政处罚法,
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
利影响的决定时,有了明确的程序规范。正在研究起草的行政许
可法,将就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授益决
定时的程序作出规范。?
处罚程序和许可程序是两种很不相同的重要程序。虽然如此
,它们毕竟只是范围广泛的行政程序中的两个方面。近几年来,
行政程序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因而在一些单行法中也规定
了一些有关的程序,但比较简略,且不统一。因此,从长远看,
仍然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程序法,使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最
基本的程序可以遵循;也避免了单行法律中不断重复规定某些必
经程序。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机正在日益成熟,希望能把行政程
序立法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
(三)关于行政监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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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得更多的是非正式听证,虽也有听证官主持和听取意见,但程
序较正式听证更为简便。?
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有两点特别引人注意,一是建立了行
政处罚的裁执分离制度,即作为处罚裁决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
关分离;二是建立行政处罚的收支两条线制度,即罚没所得必须
全部上缴财政,与处罚单位的财政要完全脱钩。行政处罚法还对
不执行裁执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和个人,规定了严厉的
法律责任。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以赢利为目的。这是世界各国政
府都严格遵守的一条原则,否则,必将增加人民负担和导致行政
机关的腐败。?行政处罚法建立的这两项制度,也应该是其他行
政行为法律中必须确立的制度。?
(3)行政收费制度。?广义上说,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
部分。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强制方式
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和行政收
费两部分。由于税收已是一项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而乱收费问
题尚未解决,因而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收费制度方面。行政
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由于征收涉及公民的财产权,
因而还应具有先定性和固定性,即应按法律规定预先确定的标准
收取。行政收费与税收的区别在于,税收是一般征收,用于国家
的一般支出;收费则是由于特别支出的需要,因而要特别征收。
例如,证照的收费。证照是发给某些人的,就不能用税收来支付
制作证照的成本,而要由取得证照者支付成本费。排污企业的排
污行为将造成国家的特别支出,因而有必要用收取排污费这种特
别征收来增加排污企业的负担。我国的行政收费广泛存在于各个
领域,名目繁多。有些是依法、必要的收费,有些则属于乱收费
。解决乱收费的关键在于把收费纳入法制轨道。第一,收费涉及
公民的财产权,因此,应该和税收一样,其设定权属于法律,经
法律授权,法规、规章才能取得设定权。和行政处罚遵循的原则
一样,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收费;第二,必须按
特别支出由特别收入予以满足的原则,划清收费与税收的界线,
清查我国的收费项目,应该费改税的,加快改变进程;第三,收
费必须由法定的有收费权的行政机关收取;第四,收费必须遵循
严格的法定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收费决定不服的,有
权获得司法救济,要畅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渠道。党和政府
正在花大力气整顿收费工作,根本的途径还是要依靠法治。?
(4)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包括三项制度:一是行政强
制执行。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
依法作出的行
政决定中所科设的义务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如拆迁房屋、拍卖财产等;二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行政机关针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财产依法采取的预防或制止危
害行为或危害后果发生的强制行为,如扣留、查封、扣押、冻结
等;三是即时强制,这是指行政机关在遇有重大灾情或事故,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国家、社会、集体或公民利益的紧急情况下,依
照法定职权直接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对传染病患者的强制隔离等
。这三项制度在性质、内容上有区别,但都采取强制手段,故可
统称为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为了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
会秩序,保证行政决定的执行,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
益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手段。但这些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基本权利,因此,对这些权力的行使必须谨慎,
加强控制,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防止滥用。?
我国在行政实践中已形成一些制度,如:(1)在行政强制执
行方面,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概括为这样的原则,即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一般,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例外
是在法律授权的前提下,法律规定哪一行政机关在哪一方面具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才有强制执行权,否则,都要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与国外很不相同。在英美法系国家
,强制执行权是司法权的一部分,行政机关要强制执行,只能通
过诉讼;在德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的
一部分,但须有法律的授权。我国似介乎两者之间,既考虑行政
效率,又注意保护公民权益。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归于法律。
(2)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行政机关要取得行政强制措施权,一
般也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实践中这方面的问题似乎更多。其
中劳动教养制度最引人关注。按法律条文表述,劳动教养属强制
教育措施。其实从性质上说,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处罚
种类中没有列入劳动教养,因而目前仍按强制措施对待。由于劳
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因而迫切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这一涉及人身权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些制度共同存在的缺陷
是法律几乎很少对这些权力的行使规定具体严格的程序,而程序
正是正确运用这些手段的基本保障。制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已经列
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研究起草。?
(5)行政裁决、裁判制度。?
这是指行政机关充当解决纠纷和争议的中间人,对行政争议
和民事纠纷作出裁决和裁判的制度。也有人将此称为行政司法制
度,以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关于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
议的行政复议制度将放在行政监督部分介绍)。?
解决民事纠纷,本应是法院的职责,但现代社会的发展,使
解决纠纷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且纠纷的数量也大为增加,行
政机关拥有各类专家,且人数众多,而法院的人数毕竟有限,因
而需要行政机关先行裁决,不服的再进入司法程序。同时,行政
裁决虽采用准司法程序,但毕竟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程序相对
简略,且不收费,因而受到人们欢迎。由行政机关裁决与行政活
动有关的民事纠纷,已成为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英国有二千多个
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也类似于这种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也设置了行政裁决与裁判制度。
主要有:?
1)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裁决,如对土地、矿藏、水流、森林、
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的
裁决;?
2)民事赔偿的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民事赔偿的
裁决;?
3)根据专利法、商标法的规定,由行政机关组织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专利和商标纠纷案件,包括行政争议
和民事确权纠纷的裁判等等,都属于行政裁决、裁判制度。?设
立这些制度是完全必要的,但共同的缺点是缺乏对裁决、裁判程
序的规定。?
(6)行政程序制度。?世界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
将行政程序法典化,也许是20世纪行政法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之
一。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是规范行政机关
为达到行政目的而必须经历的步骤、采用的方式,以及实现这些
步骤和方式的时间和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际上,程序就是
操作规程。没有程序保障,实体权利义务是无法实现的。当然,
没有实体规定,程序就是空洞的、无意义的。实践中常反映有些
法律难以操作,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具体的程序规定。行政
程序是行政机关正确作出行政决定和实施行政决定,提高行政效
率,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基本的保障。行政程序法大致包括三个方
面,一是行政立法的程序,二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
序,三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程序。我们已经有了行政诉
讼法,司法审查的程序已经解决;行政立法的程序将由立法法解
决。因而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将以规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程序为主。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曾组织一些专家研究行政程序立法问题。当时鉴于对行政程序的
理论研究和实践情况的了解还不够深入。人们对行政程序的重要
性的认识也不足,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尚有一定困难。因此,
决定先就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普遍常用的几种手段,诸如行
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单独立法,待条件成
熟时,再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据此,先制定了行政处罚法,
使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不
利影响的决定时,有了明确的程序规范。正在研究起草的行政许
可法,将就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利、授益决
定时的程序作出规范。?
处罚程序和许可程序是两种很不相同的重要程序。虽然如此
,它们毕竟只是范围广泛的行政程序中的两个方面。近几年来,
行政程序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因而在一些单行法中也规定
了一些有关的程序,但比较简略,且不统一。因此,从长远看,
仍然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程序法,使所有的行政行为都有最
基本的程序可以遵循;也避免了单行法律中不断重复规定某些必
经程序。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时机正在日益成熟,希望能把行政程
序立法列入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
(三)关于行政监 《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