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
bsp; 宽厚、中庸、仁爱”教说濡化下的华人社会中,人们大概会较多地采取“两怨还一报”或“多怨还一报”的策略选择(“更高境界”是“以德报怨”,如老子在《道德经》第49章的劝戒:“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得善矣”)(注:比较以色列人对待他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受德国纳粹的屠杀和迫害的态度(尤其是以色列情报机关战后在全世界范围内追捕缉拿纳粹战犯的努力)与战后华人对其在二战期间遭日本军国主义者的血腥蹂躏的态度,就会明确地看出以上四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对人们在社会博弈(包括外交)策略选择上的影响。)。在主要承传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的个人主义传统的西方社会,人们可能较多“理性、精明且审慎”地按可计算出的最优策略选择进行社会博弈。
按照社会博弈规则(即中文意义的制度)一般内生于博弈过程中的“自发秩序”而社会秩序源于人们重复博弈中的均衡选择这一理论认识(韦森,2001),我们通过“逆向推理”会发现,文化观念、伦理道德通过影响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选择而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从而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内生地形成和“凝固”社会博弈规则。另外,按照Greif教授的分析思路,不同的文化信念也会导致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形成,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安排。在社会演进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又通过吸纳新类型的博弈者而改变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从而改变人们对某种策略选择的支付,由此进而逐渐改变博弈规则(即一定的制度安排)。按照Greif(1994)的观点,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司法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现代公司等等。他还认为,一种新组织的出现也反映了人们知识存量的增加,而这种知识存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组织创新拟或是人们有意识地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结果,拟或是人们无目的地进行某种社会博弈实验的结果。
以两种博弈者类型所划分的社会博弈分析思路认为, 那种与普遍C类型博弈者相适应的必定是一个个人主义社会;而与普遍H 类型博弈者相适应的拟或是一个集体主义(collectivist)社会,拟或是一个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t)(注:本文所说的社群主义,与西方当代政治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的学者如Michael J. Sandel、Charles Taylor、Alasdair MacIntyre和Michael Walzer等学者所说的“社群主义”有联系,也有区别(韦森,2002)。)社会。按照Greif(1994)的理解,在这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交往因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来维系而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熟人之间。因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协定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制序进行,从而导致这种社会的内部结构将是“离散的”(segregated)。与之相反,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C类型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 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的社会族群和阶层之间,个人的社会地位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半径的扩延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移位和变化。在个人主义的C类型社会中, 合约的实施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包括法院)来进行,因此,C 类型的社会结构从整体上看往往是“整合的”(integrated)。
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的结构是“离散的”,而个人主义社会的内部结构却是“整合的”。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推理相矛盾。这个“悖论”(paradox)是如何产生的?Greif(1994)通过分析C类型和H类型人群的历史博弈结果,在论辩逻辑上清晰地剥离出了这一“悖论”产生的内在机理。
二、传导机制
Greif于1992 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制序与国际贸易:商业革命的教训》以及于1994年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对11至12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部文化信念的差异,影响社会经济组织的形成、伴随社会组织形成的社会结构的固化、信息的传递、协调机制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进(即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变迁)过程,进行了历史的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从中得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见解。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Maghrib)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为阿拉伯语,意为“阿拉伯的西方”。 马格里布的地域覆盖现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区。公元7世纪左右,曾有过“马格里布”国家。热那亚(Genoa)则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在历史上曾是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国。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11和12世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差不多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惟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商人持一种以诚信为主的文化信念,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属于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则有着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时代承传下来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社会和族群中进行贸易活动。按照我们对博弈者的分类,热那亚商人及其代理,基本上属于C类型的商人;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则是典型的H类型的社会博弈者。由此,我们可以把这两个商人群体视为典型的C类型和H类型社会博弈者的代表。
由于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都面临在各自的商业贸易活动地区雇佣代理问题,而代理又面临一个诚信守诺还是欺诈问题,因而,这两个贸易群体处于一个动态互惠博弈中的囚犯困境。贸易群体在进行经贸活动中,首先面临如何解决这种动态互惠博弈中代理的守诺即不欺诈问题。由于不同的文化信念,这两个贸易群体在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单方囚犯困境”(one-side prisoner's dilemma)上采取了不同的策略选择,因而
为了理清Greif是如何进行历史比较制序的博弈分析的, 我们先罗列出他所使用的数学符号。M(merchants):商人即业主经销商;A (agents):代理,且假定M<A;β:代理收入的时间贴现率;ψ[,u]:未受雇佣的代理在每个时期所获底线(其他收入)效用,并假定ψ[,u]≥0;w:商人付给代理的佣金;k:假如商人不找代理自己经营所获收益;r:假如商人雇佣代理所产生的“总合作剩余”。 在上述条件和假设下,如果代理是诚实的,商人的收益为r-w,很显然,只有在r>k+ψ[,u]时,商人和代理的互惠合作才得以进行;假如代理进行欺诈,商人的收益为0,而代理的收益必定为a>ψ[,u],这里a 为代理欺诈商人所得的收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代理欺骗了商人,w=a。给定上述假设条件,我们也可以直观地推断出,如果代理是个骗子(即C 类型的博弈者),商人宁愿自己经营,获得收益k。这意味着k>r-a。
在上述社会博弈安排下,每个经销商根据与代理商的上期互惠合作博弈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其合作关系。然而,由于不同时期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就有一个经销商不管代理诚实与否而被迫中断合作关系的可能。Greif把这种可能定义为σ。给定上述博弈条件,假如重复动态博弈的历史是所有博弈者共同知识,商人一旦发现代理商有欺诈行为则有可能将其解雇,而诚实的代理商则有可能被再雇佣。Greif把诚实的代理商被再雇的概率用h[,h]表示,把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再雇的概率用h[,c]表示。
附图
在这个最佳佣金公式中,函数w是β和h[,h]的增函数,而是h[,c]、σ、ψ[,u]、a的减函数。从这个最佳佣金函数来看, 只有当被长久雇佣和不被雇佣的效用 《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1906.html
按照社会博弈规则(即中文意义的制度)一般内生于博弈过程中的“自发秩序”而社会秩序源于人们重复博弈中的均衡选择这一理论认识(韦森,2001),我们通过“逆向推理”会发现,文化观念、伦理道德通过影响人们在社会博弈中的策略选择而影响博弈均衡的结果,从而在长期的演进过程中内生地形成和“凝固”社会博弈规则。另外,按照Greif教授的分析思路,不同的文化信念也会导致不同的社会组织结构的形成,从而衍生出不同的社会安排。在社会演进中,不同的经济组织又通过吸纳新类型的博弈者而改变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从而改变人们对某种策略选择的支付,由此进而逐渐改变博弈规则(即一定的制度安排)。按照Greif(1994)的观点,这些社会组织包括司法机构、信用机构以及现代公司等等。他还认为,一种新组织的出现也反映了人们知识存量的增加,而这种知识存量的增加所带来的组织创新拟或是人们有意识地追求某种社会目标的结果,拟或是人们无目的地进行某种社会博弈实验的结果。
以两种博弈者类型所划分的社会博弈分析思路认为, 那种与普遍C类型博弈者相适应的必定是一个个人主义社会;而与普遍H 类型博弈者相适应的拟或是一个集体主义(collectivist)社会,拟或是一个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t)(注:本文所说的社群主义,与西方当代政治哲学界和伦理学界的学者如Michael J. Sandel、Charles Taylor、Alasdair MacIntyre和Michael Walzer等学者所说的“社群主义”有联系,也有区别(韦森,2002)。)社会。按照Greif(1994)的理解,在这种集体主义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社会成员的经济与社会交往因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来维系而多发生在家族、姻亲和熟人之间。因人们在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中协定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习俗、惯例这些非正式的社会制序进行,从而导致这种社会的内部结构将是“离散的”(segregated)。与之相反,在以个人主义为基因的C类型社会中,由于每个人都是相对独立的, 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会发生在不同的社会族群和阶层之间,个人的社会地位往往随着人们交往与交易半径的扩延而在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之间发生移位和变化。在个人主义的C类型社会中, 合约的实施主要通过一些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包括法院)来进行,因此,C 类型的社会结构从整体上看往往是“整合的”(integrated)。
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的结构是“离散的”,而个人主义社会的内部结构却是“整合的”。这似乎与人们的直观推理相矛盾。这个“悖论”(paradox)是如何产生的?Greif(1994)通过分析C类型和H类型人群的历史博弈结果,在论辩逻辑上清晰地剥离出了这一“悖论”产生的内在机理。
二、传导机制
Greif于1992 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制序与国际贸易:商业革命的教训》以及于1994年发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对11至12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部文化信念的差异,影响社会经济组织的形成、伴随社会组织形成的社会结构的固化、信息的传递、协调机制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进(即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变迁)过程,进行了历史的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从中得出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见解。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Maghrib)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为阿拉伯语,意为“阿拉伯的西方”。 马格里布的地域覆盖现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区。公元7世纪左右,曾有过“马格里布”国家。热那亚(Genoa)则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在历史上曾是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国。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11和12世纪,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差不多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惟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商人持一种以诚信为主的文化信念,主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属于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则有着从古希腊到罗马帝国时代承传下来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社会和族群中进行贸易活动。按照我们对博弈者的分类,热那亚商人及其代理,基本上属于C类型的商人;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则是典型的H类型的社会博弈者。由此,我们可以把这两个商人群体视为典型的C类型和H类型社会博弈者的代表。
由于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都面临在各自的商业贸易活动地区雇佣代理问题,而代理又面临一个诚信守诺还是欺诈问题,因而,这两个贸易群体处于一个动态互惠博弈中的囚犯困境。贸易群体在进行经贸活动中,首先面临如何解决这种动态互惠博弈中代理的守诺即不欺诈问题。由于不同的文化信念,这两个贸易群体在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单方囚犯困境”(one-side prisoner's dilemma)上采取了不同的策略选择,因而
形成不同的商业组织网络形式、社会结构及制序安排,并导致了不同的经济后果。
为了理清Greif是如何进行历史比较制序的博弈分析的, 我们先罗列出他所使用的数学符号。M(merchants):商人即业主经销商;A (agents):代理,且假定M<A;β:代理收入的时间贴现率;ψ[,u]:未受雇佣的代理在每个时期所获底线(其他收入)效用,并假定ψ[,u]≥0;w:商人付给代理的佣金;k:假如商人不找代理自己经营所获收益;r:假如商人雇佣代理所产生的“总合作剩余”。 在上述条件和假设下,如果代理是诚实的,商人的收益为r-w,很显然,只有在r>k+ψ[,u]时,商人和代理的互惠合作才得以进行;假如代理进行欺诈,商人的收益为0,而代理的收益必定为a>ψ[,u],这里a 为代理欺诈商人所得的收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代理欺骗了商人,w=a。给定上述假设条件,我们也可以直观地推断出,如果代理是个骗子(即C 类型的博弈者),商人宁愿自己经营,获得收益k。这意味着k>r-a。
在上述社会博弈安排下,每个经销商根据与代理商的上期互惠合作博弈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其合作关系。然而,由于不同时期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就有一个经销商不管代理诚实与否而被迫中断合作关系的可能。Greif把这种可能定义为σ。给定上述博弈条件,假如重复动态博弈的历史是所有博弈者共同知识,商人一旦发现代理商有欺诈行为则有可能将其解雇,而诚实的代理商则有可能被再雇佣。Greif把诚实的代理商被再雇的概率用h[,h]表示,把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再雇的概率用h[,c]表示。
附图
在这个最佳佣金公式中,函数w是β和h[,h]的增函数,而是h[,c]、σ、ψ[,u]、a的减函数。从这个最佳佣金函数来看, 只有当被长久雇佣和不被雇佣的效用 《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