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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


之差大于一个时期的欺诈行为所获收益时,代理商才会诚实。因此,这个公式实际上意味着,确保代理商不欺诈的最低佣金函数随决定诚实(即H  类型)代理商的长期预期收益的增加而递减,而随决定不诚实(即C类型)代理商的长期预期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在这样一种社会博弈机制安排中,不同的文化信念是如何在这种业主—代理(principalagent)之间的博弈策略选择中显示出来的呢?依据上式可以发现,在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社群中,经销商会随机地在诚实或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之间进行选择(即不考虑代理商的人品如何),这意味着h[,h]=h[,c]>0。相反,在集体主义文化信念的社群中,商人就只雇佣那些过去从来没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这意味着h[,h]>0及h[,c]=0。照此推理,在主要信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社群内部的博弈均衡中,由于一个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再雇佣的概率要比诚实的代理商被再雇佣的概率小,为使代理商保持诚实,在讲诚信的社群中,其佣金要求更高。在个人主义文化群体内部的博弈策略均衡中,由于一个代理商的佣金并不取决于其历史行为,因而经销商不会花费代价来获取代理商是否有欺诈行为和谁是诚信的人的信息。相反,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群体的策略均衡中,由于最优佣金是一个代理的历史行为的函数,因而经销商要花费一定的代价来获取代理商是否诚信的信息。单从这一点来看,在集体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需要有一笔较高的交易费用存在。另外,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体系中,一旦发现某代理商有欺诈行为,商人们会互相通报,从而衍生出一种集体惩戒机制。这种机制的维系,亦需要一定的交易费用。
  然而,上述理论推理只是在假定经销商就是经销商、代理商就只是代理商情况下的社会机制过程。在经销商既是让他人经销自己的商品的业主,又是经销他人商品的代理的情况下,整个逻辑推理就要发生变化。如果一个经销商也是其他经销商的代理商,他本人的资产就变成了一种经销代理保证金(bond)。从理论上来看,这个保证金就会降低经销商在做别人的代理商所获最优佣金的水平。因为,在信息公开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商业体系中,由于集体惩戒机制的存在,一个有欺诈行为的经销商不但不可能再被其他经销商雇佣为代理商,而且也很难再雇佣其他代理商,从而也会减少其资本的未来收益。这意味着一个既是经销商又是代理商的人如果有欺诈行为,会比一个只是代理商的人付出的代价高。
  集体或社群主义商业文化与个人主义商业文化中不同的博弈弈局和博弈机制安排,会导致如下几种社会后果:
  第一,在集体主义商业文化中,由于雇佣经销商做代理商的佣金比雇佣一个没有任何资产的纯代理商要低,商人更乐意请经销商做代理商。这将导致一个水平的(horizontal)社会结构。在个人主义商业文化内部的博弈均衡中,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形。由于一个经销商不会因过去的欺诈行为减少其资本收益,加上与一个没有资产的纯代理商相比,投资商业活动的资产增加了他不被雇佣为代理商的保留效用(reservationutility),因而,要使一个有资产的代理商保持诚信,就需要比没有任何资产的纯代理商支付更高的最优工资。在这种个人主义商业文化中,每个经销商不愿雇佣其他经销商来做自己的代理商,而宁可雇佣无任何资产的纯代理商。其结果会导致一种垂直的社会结构。上述理论推理,恰恰在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群体的历史中映照出来。在11和12世纪的马格里布社群内部并不存在“商人阶级”和“代理阶级”,而是在水平的社会分层上,许多经销商同时也是其他经销商的代理商。在商业贸易活动中,马格里布商人之间的交往主要靠私人友谊和熟人关系进行,他们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地区相互代理经销同行们的商品。与之相反,那种基本上属于C  类型的热那亚商人们则很少雇佣其他商人做代理商。其结果是,在热那亚商业群体内部形成了明显的经销商阶级和代理阶级,这两大阶级之间的交易和交往并且较多地通过合约的形式进行。
  第二,不同类型的文化信仰和对个人道德自律的不同态度,不仅影响了这两个商业社群经济交往的社会模式,而且导致了财富分配变动上的不同。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以个人主义为文化基因的垂直结构的社会为无任何财富的个人上爬到富人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大量机会。在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氛围中,一个代理商的诚信与守诺往往与他的财富多寡成反比(“好人不得好报”、“骗子发横财”),那些无财产的个人更有可能攫取租金,尽管这些租金可能是通过不守信和欺诈行为获得。在一个讲诚信的集体主义“水平”社会中,情形恰好相反。因为在讲诚信的商业体系中,一个商人守诺履约的态度和诚信的声誉与他的财富多寡成正比,那些无财富的人不可能攫取在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商业体系中可能获取的“租金”。由此可以看出,在自私、不讲诚信和不讲道德的商业文化中,社会内部的结构、制序和组织变迁的张力(strains)较小;讲求诚信和道德的集体主义社会内部的制序、结构和组织变迁的张力较大。因此,一个讲诚信道德的集体主义社会多是较稳定的静滞社会,而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是一个较容易变迁的动态社会。此外,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促使无财富的个人奋发探寻更多的寻租机会,因而家族地位和财

富的继承变得不太重要了;而在讲诚信道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中,家族和个人的社会地位以及财富继承尤为重要,人们不受社会激励去积极探寻更多的商业机会。这样看来,上帝似乎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纵容甚至奖励那些不讲诚信道德的恶人。这显然有违传统中国人心目中的“功过格”(Brokaw,1991,中译本),也似乎与美国政治社会学家Axelrod(1984)对“重复‘囚犯困境’博弈”所做的曾引起西方学界广泛关注的三次实验结果的主要结论(“尽管有自私基因支配,但好人仍得好报”)不相符。
  第三,如果考虑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我们发现,随着远程贸易尤其是跨社会、跨文化和跨族国之间的贸易机会的出现,两种不同的文化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差异更甚。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考察不同文化观对制序形成、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一个方面,在决定是否建立一个跨经济体的代理经销网络时,任何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获利的高低与代理机制安排的效率。在平衡这两者时,不同的文化信念自然会影响到经销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这种跨经济体经销代理网络的决策。由于个人主义文化观不怎么讲诚信,因而有这种文化信念的商人更敢雇佣不讲诚信的代理商。在考虑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国建立自己商品的经销网络时,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不会有对当地代理商过去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顾虑。只要r>k+ψ[,u],他就会决定建立这种跨经济、跨地区、跨族群甚至跨邦国的经销代理关系。与之相反,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传统会在商人平衡可获利的经销代理关系和有效率的经销代理关系上加上一道“楔子”,从而使跨经济、跨地区、跨社会和跨族国的经销代理关系很难建立起来。因此,一个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不但就其内部来说是一个“离散”的经济结构,而且从整体上来说更可能是一个封闭经济;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不但其内部是一个“整合”的经济结构,而且在整体上更可能是一个开放经济。第二个方面,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中,商人们倾向于只相信那些被历史证明可信的人,如果在外地或外邦有一个贸易和赚钱的机会,他们倾向于从自己的经济体内部派一个可靠的人到外地或外邦替其进行代理经销活动;而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在这种情况下则倾向于在当地雇佣一个本地人作为他的经销代理。后一种商人所需做的只是设计一定的制序安排和社会机制以实现合作剩余r,  并通过一定的制序安排和设计的社会机制来诱导当地的代理商守诺。由于当地人的语言背景和拥有的当地知识信息远比从外地或他国派来的代理经销商优越,在商业贸易经营上,个人主义机制安排可能比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成功,从而在长期商业经贸活动的历史变迁中通过竞争机制逐渐淘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第三个方面,由于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群体内部,对欺诈行为的集体惩戒机制也适应于跨经济或社会间的代理关系,在两个集体

《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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