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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


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应该高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所支付的佣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跨经济的代理关系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不确定性会减少一个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集体惩戒的可能性。从上述最优佣金函数推知,这将会增加最优佣金。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高,所以在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不仅是一个内部离散的结构,而且是一个内向型的封闭经济。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代理关系就不存在这种阻隔。尽管不确定性仍然存在,但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中跨经济与邦国间的代理佣金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金趋于一致。因为,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使得这一不确定性变得无所谓了。由此可见,不讲诚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仅会导致一个内部整合的经济结构,更有可能导致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四,由于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导致水平的经销代理关系、人际关系的个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内部交往的“关系网络”,因而,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来诱导每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动策略选择。并且,这种非正式的集体惩戒机制是能够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ed),  又因为有一个信息传递网络的存在亦是可行的。同时,由于经济交往和商业贸易多在同一个内部离散的族群中进行,这种经济的集体惩戒机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伦理所强化,因而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有可能是基于一定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口头传统、礼仪、惯例)的习俗经济(customaryeconomy)或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y)。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会导致以倡导诚信、守德、履约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家族、亲友和熟人圈中,从而无力拓展出Hayek(1988  )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或者说,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无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邦国或经济体扩展。另外,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正式制度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社会也不能向正式法律规则体系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个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结构有可能是垂直的和整合的,并且有人际间的低水平的信息传递交流,但缺乏集体惩戒的实施机制。在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自我实施的经济上的集体惩戒机制和人际间的信息交流网络,非正式约束对人们的规约程度较低。这种垂直整合的社会结构、同行间的疏离关系以及人际间信息交流网络的匮缺也会阻碍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对人们经济活动的约束作用。换句话说,在这种社会结构中,道德、伦理、社会规范被“稀释”了。因此,在具有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为了保证人们的交易、交换与交往,要求具有一定的正式法律框架来规约人们的行为,并通过法律协调和解决商人之间以及商人和代理之间的经济纠纷。其结果是,C  类型的文化信念往往导致一个正式立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建立。
  通过比较这两种文化观和社会经济制序安排形成过程的内在关联机制,我们发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注重道德约束和人际间的非正式的集体自我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一个封闭的、内部交往和交易半径很小且在同一个层面上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离散式的社会结构;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因为人们不讲信义而注重诉诸法律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交易、交往和交换活动,从而生发出一个整合的制度化社会。综上所述,讲诚信、美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往往静滞于一种习俗经济或惯例经济(这里可以把它理解为中国延续数千年的礼俗社会),从而难以形成一个发达的商业体系;不讲诚信道德且自私自利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容易衍生出一个法治的现代商业体系来。上帝在掷骰子?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也许Greif本人并没有意识到,  这个道德意识、社会心理、文化

和社会制序产生机制的作用链条向人们提示,在集体主义文化尤其是社群主义文化社会中,任何个人均会在双重人格的内在张力(inner-strains)之中生活:一方面有欲望追求个人的幸福、快乐、自由、效用和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顾及他人尤其是家人、族人、邻人、熟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一个人遇到诚实与不诚实、道德与不道德的选择时,他常常要在“义”(道德)与“利”(可能的不道德)之间进行平衡,并引致人们尽量对不诚实、不道德的选择进行掩饰和伪装,从而使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中的人表现出一种双重人格,成为一种“双向度”的人,与之相对应,社会中亦出现一些表里不一的虚伪的“假道学”。相反,在个人主义社会中,文化和社会规范鼓励人们自由地、公开地从而也更加放心地追求个人的幸福、快乐、自由、欲望、效用和利益(最大化)。当这种追求与他人的追求发生冲突时,大家便坐下来谈判,讨价还价,力求设计并创生出一定的制序或机制安排来协调和规制人们的活动与交往,从而逐渐生发出一种法理社会或Hayek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由于在个人主义社会中,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并不趋于阻遏甚而至于褒扬个人对自己的幸福、快乐、自由、欲望、效用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就使个人更趋近于一种表里如一的“单向度”的人。由此可以推论到,讲道德的文化和社会往往造就一些“表里不一”的“伪君子”,而不怎么讲道德的文化和社会却往往造就一些表里如一的“自私自利”的“诚实人”。这是上帝掷出的另一颗骰子?
      三、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从Greif的历史比较博弈制序分析中我们可以进一步联想到,11  和12世纪的那种H类型的马格里布社会内部的博弈机制安排,  恰似映照出以儒家伦理为基因的东亚诸社会前现代的历史进程;同一时期的以个人主义文化为基因的C类型的热那亚社会,  恰似为近现代西方世界的兴起播下了一个法治化的市场秩序的“种子”。然而,20世纪50年代后东亚诸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八九十年代后“中华经济圈”的崛起,是否意味着对这种人类社会历史变迁中“上帝在掷骰子”悖论的超越和修正?要解开这个当代人类历史之迷,要从辨析集体主义文化观与东方独特的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内在差异入手。不怎么讲诚信道德的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观,可以从中世纪的欧洲孕育出一个现代制度化的商品经济体系,但在21世纪之初的当今世界经济格局下,如果不讲诚信、不讲道德,而只强调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和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就能产生一个东方的制度化的商品经济体系?换句话说,未来中国的制序化进程、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现代商业体系的发育,是否意味着向西方的不怎么讲诚信道德而只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文化—伦理—经济—社会体系的复归?或者说重蹈西方个人主义经济体系的制序化历史进程?这无疑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深思和探究的重要问题。
  (截稿:2002年6月)
【参考文献】
  韦森(2001):《社会制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
  韦森(2002):《经济学与伦理学——探寻市场经济的伦理维度与道德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
  Brokaw,  C.  J.(包筠雅)(1991):《功过格:明清社会的道德秩序》,杜正贞、张林译,浙江人民出版社。
  Axelrod,  R.  (1984):  The  Evoiution  of  Cooperation,  NewYork:  Basic  Books.
  Gauthier,  D.  (1986):  Morals  by&n

《从文化传统反思东西方市场经济的近代形成路径(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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