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公平合理分配模式分析
总之,要满足下湄公河各国的灌溉需求、洪水回流和防止海水倒灌,共需增加枯季径流约 3000m3/s[9]。
4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模式
4.1 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分配模式分析
从进步的观点看,国际河流水分配最合适、最理想的模式是采用整体流域规划分配。但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开发利用与合作现状看,其缺乏足够的软硬件环境或条件。
(1) 流域内合作机制不健全(松散):流域内特别是下湄公河虽自 50 年代起就成立了流域协调委员会,但至今还没有形成包括流域内全部 6 个国家的全流域综合管理机构;同时,由于长期的历史原因和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经济、环境利益及价值观等上的差异,各国相互间的猜疑依旧存在,各国间实现密切合作困难;再者,近年来该区域已成为区域合作开发热点区,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援助机构都以不同的合作方式纷纷介入该区的发展,形成纷繁复杂的国际合作圈和合作行动计划,而这些合作行动间,各国开发目标又缺乏必要的联系、沟通与合作,形成该流域内合作开发环境上的混乱。
(2) 湄委会的协调管理权力有限:1995 年新成立的湄委会(MRC)被赋予了相当的权力,但从《协定》中第 35 条“由政府解决”的规定,说明湄委会并无充分的裁决权,其各国代表的权力有限;其二,MRC 虽然被称之为专门的国际河流管理的国际性机构,《协定》内并未对 MRC 的运行费用的产生与分担进行规定,似乎都依赖于外来捐助,这必将会影响其作为一个国际组织的独立性。
(3) 缺乏统一完善的全流域规划:虽然在 1995 年的《协定》的第 2 条和第 26 条都规定 MRC 将对流域进行开发规划和提出水资源利用和流域间分流规划(包括划定干湿季时间框架,确定和维持各水文站径流水位,确定干季干流多余水量的准则等),但至今这些规划各标准仍没产生,而流域内的合作开发项目已纷纷展开,互不协调,因此,这些项目是否符合整体开发的要求不得而知。
(4) 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支撑:由于该流域内各国都是发展中国家,缺乏足够的开发资金与技术,需要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资金与技术上的捐助和帮助,通常这些捐助都是有条件的,其流域的开发目标要满足捐助者的意愿或利益,这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影响全流域的整体利益或整体开发的综合目标
。
综上所述,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开发合作现状,实施全流域整体规划分配开发模式是很困难和不现实的,而采取较为松散的合作方式进行协调开发——即全局分配模式的开发是比较合适和务实的。
4.2 水资源公平合理的全局分配构想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用于水资源分配的基本数据应包括:各国的流域面积及所占的比例、降水量、河川径流量与枯湿季径流变幅、需水量、用水量(生态、社会、经济发展用水量)、流域水供养人口、维护水及生态系统的措施费用等等。虽然国内外包含这些数据的研究成果已不少,但至今还没有产生出全流域统一一致的基础资料,因此,目前该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的产生的根本条件是:通过各国间的谈判与协商,产生出一系列真实、合理、科学的为各国公认的基础数据。通过以上各流域国的用水目标分析,我们就境内澜沧江水资源参与全湄公河流域的水资源分配模式提出以下建议性构想。
(1) 就澜沧江水资源开发,同意承担境内干流每月最小天然径流量的义务,提出拥有超出最小流量年均出水境相当水量的使用权,如对枯季月均水量产生增加量或洪水期削减的洪峰量(指《协定》第 6 条之 C 款:防止日平均洪峰流量超过天然日平均流量)时,我国对其所产生的效益,依据有关国际水法之公平合理利用原则所涉及因素中的“维护……水资源所采取措施的费用”提出要求回报。
(2) 依据国际惯例及下湄公河流域对水质水量的需求,充分考虑可能造成用水矛盾的因素及境内水利用对下游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有针对性地开展澜沧江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特别是对在国际河流上进行流域外引水可能产生的国际影响作好前期准备工作与研究。
(3) 加强法规的研究、建设、贯彻与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水资源开发的对外政策的研究与协调,结合国际水法中就公平合理利用国际河流水资源与中国的现实情况,提出几套详尽、务实、科学、合理的、包含法规及技术的分配方案,协助决策部门参与他流域国进行水资源分配的协调与谈判。
(4) 在参与流域合作开发前期,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适度增加科学研究成果的透明度,增加对外的信息交流,发布境内水资源开发的战略性目标,争取境外对我国开发项目的理解与支持,同时为争取现有水利用为合理用水权利创造条件。
5 结论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水资源丰富,但因时空分布的差异造成各国间需水矛盾。由于流域内各国间的合作密切程度、流域管理机制、流域开发规划等各种开发环境不完善,使得在现有环境条件下开展整体流域规划分配极为困难,因此,为尽快推进流域水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目前在澜沧江—湄公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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