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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标准的研究


一. 保护区类型划分的背景
二. 我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的原则 
三. 中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标准 
四.讨论 
五. 结束语 

 

文 摘
在总结国内外有关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研究进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实际状况,提出我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的基本原则。并据此原则,研究制定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的标准。该标准将中国自然保护区定义和划分为3个类别9个类型,即:
1.自然生态系统类 自然保护区,包括森林、草原与草甸、荒漠、内陆湿地和水域、海洋与海岸等5个生态系统类型;
2.野生生物类自然保护区,包括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两个类型;
3.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包括地质遗迹和古生物遗迹两个类型。
同时,还对其分类体系结构,自然保护区范畴以及本标准的可行性等有关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讨论。

关键词: 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国家公园;类型;分类标准。

 

 

一. 保护区类型划分的背景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据统计,至1991年,全世界已建各类保护区8490个,面积达774万平方公里,占全球土地面积的5.2%[1]。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得到长足的发展,至1991年底,全国自然保护区总数达708个,陆地面积达5318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5.5%[2]。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已成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一项重要事业。然而,自然保护区不仅数量众多,而且类型复杂,必须按照一个统一标准,对保护区进行类型划分,以便管理。自1872年建立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美国黄石国家公园以来,保护区的建设已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保护区的命名一直没有统一。直到1969中在新德里召开的IUCN(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第10届大会才接受了“国家公园”的定义。然而由于缺乏严格的使用标准和存在性质差异,该定义并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并且,使用“国家公园”这一术语以后,引起全世界范围内有关保护区概念的更加混乱,进而在1972年召开的第二届国家公园世界大会上采纳了一个建议,要求IUCN定义保护区的建立目标,并制定适当的保护区分类标准。IUCN的国家公园与保护区委员会为此成立了“标准与术语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一份报告,将保护区划分为10个类型。即:

1.科学保护区/严格的自然保护区;
2.国家公园;
3.自然纪念/自然景物地;
4.管理的自然保护区/野生生物禁猎区;
5.保护性陆地(或海洋)景观保护区;
6.资源保护区;
7.自然生物区/人类学保护区;
8.多用途管理区/管理的资源区;
9.生物圈保护区;
10.世界遗产迹地[3,4]。 《中国自然保护区类型划分标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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