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癌症
国家宪政体制与农民负担有关
英国人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下的最大和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87。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第77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中国的政府可不这样想,他们也不这样作。
在国家层面上,确定农民财产义务的"法"主要包括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人大常委会)、1993年《农业法》(人大常委会)、1991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以及1983年《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务院)、1994年《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如果把规定农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这一义务的"法"---1998年的国务院制定的《粮食征购条例》也加进去,可以说,中国农民的法定财产义务主要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决定的,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的。这种体制是政府花钱,政府收钱,在这种体制下,没有政府不多吃多占的道理。
在中国宪法中,找不到国家税收权力的明确归属,这一点在当代立宪国家是罕见的。由于缺乏在国家立法机构与执行机构划分国家税收权力的宪法基础,在徵税主体权力的分配上,人大与国务院都享有税收立法权。加之中国从上到下建立的国务院、财产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等徵税主体,中国基本上建立的是以行政权为主体的税收管理体系。以致于中国的财政法教科书说:"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和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都属中央管理的权限,一律由国务院统一规定"。(罗玉珍主编:《财政法教程》,第125页,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按照现代国家的分权理论来讲,上述说法不符合常识,但不符合常识的事情在中国却是现实。这有下列统计数字为证:在目前中国的税收体系中,"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通过的税法只有三个,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他多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授权的立法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等"(黄景钧:《依法治费与完善税收》,《人民日报》,1999年4月2日2版。)
中国政府不应当忘记的一件事情是,如果说要让老百姓知道依法纳税是天经地义的话,那么,中国政府必须首先明白让老百姓纳税要也有天经地义的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不出人民代表不纳税,第二个前提是,不依据人民代表制定的法律不纳税。
在英国,国王与议会斗得死去活来的结果就是徵税权从属于国王变成了属于议会的专属权,在斗争过程中,"不出代议士(代表)不交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徵税"也成为人类政治文明史的两个伟大成果。相应的国家制度安排是:徵税的权力是代表国民的国家议会的专有权力,政府休想染指。翻翻世界上民主自由国家的宪法,又有哪个国家的政府能够象中国政府这样行使徵税权?在这种体制下,有中国农民这样的负担问题吗?
在一个分权的宪政体制之下,政府靠增加税种或者提高税率来增加财政收入的敛钱的行为都是受到宪政制度的约束。可是,在中国,可以说几乎没有抑制政府敛财的制度。这是农民负担重最深层的制度性根源。
法律不公,农民到哪里讲理去?
法律与公平为伍,这是判断好法与恶法的原则。中国的法律(在此只讨论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农业法》对农民设定的法定财产义务)对农民公平吗?
研究农民负担的李茂岚等人批评政府的立法造成了农业地区之间的不平等。他们说:80年代中后期出台的农业特产税税负计算办法就不公平。它是按照粮食常年产量征收的,这使种植粮食的传统农业地区负担偏重,而将土地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经济效益较好的厚利产业,反而只承担较轻的法定农业税。(李茂岚主编:《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研究》,第153-155页,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7月版。)
在安徽,曾经与万里一道领导包产到户的原安徽滁县地位书记王郁昭直接了当地批评中国政府的"农民负担控制规定"是在搞"劫贫济富"。"控制在上年以乡为单位农民人均纯收入5%以内计算"(1996年13号文件改为以村为单位)……它掩盖了农村贫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劫富济贫'的负效应,特别是加重了低收入农民的负担。甚至不断引发一些恶性事件发生。据中纪委调查,江苏灌南县某村,1993年富裕户人均收入6500元,贫困户200元,该村人均收入700元。按5%计算,人均负担35元,占富裕户人均收入的0。5%,占贫困户的17。5%。如果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富裕户少交290元,贫困户多交25元。……近两年全国有一大批的农户负担超过了5%,而且收入越低越重。"(王郁昭:《应当正视"农民负担控制规定"所存在的弊病》,《了望》,1997年2月17日第7期,第30页。)
立法的最大不公,是将农民当作二等公平对待。这种立法与文明无涉,处处体现原始和野蛮。为什么中国从来没有出现过"市民负担"?这是因为中国法律设定公民财产义务时,经常与农民过不去,它不仅不讲道理地给了城市市民许多专有好处,而且还向农民施加了许多城市市民并不承担的法定财产义务。这些义务包括农民应当缴纳的农业税等税金、不超过上年纯收入5%的村提留款和乡统筹费以用于乡、村的公用公益事业。一般来说每年农民应当缴纳的所有税费大约占农民纯收入的10%左右。香港明报记者援引农业部官员的话说,目前有些地区如中国中部和东北地区的一些省份各种税费总额甚至超过农民纯收入的20%以上。(《明报》,1998年8月20日。)1992年的一项测算表明:仅农民3项法定负担比例就高达人均收入的35%以上,(李茂岚主编:《中国农民负担问题研究》,第266页,山西经济出版社,1996年7月版。)这等于说,无论农民收入如何,都必须承担相当于上年收入总额的10-35%之间的法定财产义务。相比之下,城市市民的月收入只要不超过800元人民币,便不用对国家承担任何法定财产义务。法律对农民的不公,在此可以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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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实际上是基于农民的身份而缴纳的税种,这即是说只要你当农民,就必须纳税,这实际上是一种"农民税"。中国有市民税吗?干部税、知识分子税吗?'P>
在法定的"三提"之外,农民的法定财产义务还有"乡五统",即农民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公助事业承担的法定财产义务。在中国的城市里的市民要承担"统筹"吗?W/l|jh+e#]KW y;urw!B0?,@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