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证券论文 >> 正文

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论和市场中介论


部转移到券商方面,如果市场销售欠佳,券商只得动用自有资金买下承销余额,作为证券自营投资,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随着市场波动加剧,市场风险的加大,券商在市场疲弱中承担一级市场配股承销业务中的资金套牢风险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这种风险已经使为数不少的券商付出了大量的资金机会成本和利息成本,吞噬了券商的利润收入。由于套牢数额大、时间长,已经严重影响券商资金的流动性,形成了资金的流动性风险。无疑,如果只是作为市场中介,是丝毫不用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券商一级市场承销业务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市场中介的功能和作用,向市场主体的角色发展。
    正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和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观和市场中介观的模糊和含混不清,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券商发展的市场定位和市场功能的不明确性,导致券商发展的制度安排滞后,使得券商关于自身自营业务买卖等市场主体特征鲜明的市场行为得不到充分肯定,券商发展的诸如业务发展融资等至关重要的一系列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因为作为市场主体的券商肯定面临融资问题,而作为市场中介则不需要融资。更谈不上仿效发达国家实行投资银行券商上市筹集资本的成功经验,对券商作好制度安排和战略步骤让券商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先行者的优势,挂牌上市充当证券市场上的资金直接需求者和经营者。一些发达国家对稳定市场具有积极意义的“做市商”业务制度,也无法引入开展。因此,对遵纪守法经营的券商来说,自营等证券投资业务由于资金短缺、融资渠道缺失而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不能形成利润增长点和支撑点;而另一些券商在制度规范缺失或监管失严下,以牟取暴利为目标,大规模地不规范融资、违规操作股票证券等经营活动,扭曲证券市场的市场功能,将证券市场带入危险的过分投机歧途。由于可能涉及大量超出了现有制度安排框架之外的违规操作,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券商经营收益利润和亏损的自营买卖证券业务行为一直处于“低调”和“灰色”的不透明状态,也成为市场监管和控制的难点和盲区,往往成为证券市场和券商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问题的导火索,导致和加大了自营等券商业务的风险性。
市场主体论和市场中介论下
的券商发展制度安排
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论与市场中介论,构成券商在世纪之交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突破的源泉和方向,是有券商发展业务功能和市场功能背景和基础的。券商发展的市场定位问题由来已久,对券商发展的市场功能分析和定位,是采取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定位,还是市场中介定位,为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解决世纪之交券商发展出现和面临的难题,对券商发展的前景有着完全不同和十分重要的意义,甚至可能会影响到中国证券市场乃至中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和市场中介的研究,成为一种现有券商发展状况下券商发展的制度安排的思想源泉和方向。
    选择市场主体论来发展券商,对券商发展进行制度安排,将券商既作为具有市场中介功能和作用的中介组织,又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那么,将突破目前券商业务发展中的例如业务融资瓶颈、业务范围限制等诸多制约因素。选择券商发展的市场中介论,那么,目前的券商业务发展主要内容就是规范经营,将券商伸向一些带着市场主体行为特征的业务收缩,例如券商自营业务开展、券商融资等关键问题,将失去解决的基础。
    运用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论,在目前中国券商发展到了今天的关键和困难时刻,我们可以获得中国券商根据自身发展优势分类发展的发展思路。大型实力券商能够获得朝着大型综合类投资银行型券商方向的发展思路,这时,作为市场主体的券商,将市场主体行为与市场中介行为结合的,导致和形成违反公平、公正、公开乃至扭曲市场竞争的市场业务部分,以市场制度安排的形式进行隔离和分立。例如现有制度安排下,券商既作自营证券买卖,又作证券咨询,常常出现无意或有意地以咨询业务误导市场甚至操纵市场,损害其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必须以制度安排的方式予以分离,综合类大型券商不得经营证券咨询业务;反过来,证券咨询公司也不得从事证券自营和证券投资等带有证券市场主体行为特征的证券业务,从而营造出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规范化市场竞争环境,在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间相互监督,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和严格控制。在券商发展市场主体论的思路下,券商发展的融资包括券商直接挂牌上市等业务问题和制度安排将顺理成章迎刃而解。
    而采取券商发展的市场中介论思维,有助于我们将目前中国券商中实力较小、业务开展局限于二级市场等中介业务范围的券商作为市场中介分类,主要进行证券市场中的二级市场买卖代理业务以及二级市场市场咨询等业务,同时不得从事有关证券投资自营业务包括申购新股业务,将具有显著的市场主体功能的证券市场自营买卖和投资等业务,从此类定位为市场中介的券商业务中

分立和剥离,实现券商分类业务规范,并实现券商群体资源的合理和优化配置,减少无序竞争,提高券商专业化经营水平和效率。
    这种基于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论和市场中介论(第2页)之上的将券商分类分离发展思路和发展战略的确立,有利于将目前数量偏多、分布集中、业务趋同、经营单一、无序竞争、规模过小、效率低下、管理混乱的券商群体进行清理、归类并相应作出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安排。对大型综合类券商来说,实现券商发展的规模经济实力和大型综合化业务能力,在不远的将来构造出能够与跨国经营的世界级大型券商竞争的“超级”券商,迎接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下的中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对外竞争。而为数众多的中、小型地方性券商主要转向从事二级市场提供买卖代理和咨询中介服务业务为主的专业化业务,强化和提高证券市场中介服务的知识水平和效率水平,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提高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的流通性,从而保证市场运行的效率。通过制度安排和创新实现券商乃至证券行业的经营效率并进而提高证券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
结语
中国券商正面临着决定其发展命运的券商发展分类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的关键时刻,一种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券商经营范围分类的制度安排即将进行。是成为全国性综合业务类大型券商,进而在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跨国经营的超级券商,还是成为发展空间有限、偏居一隅的地方性经纪业务类小券商,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的重大问题。因为,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为数只占不到10%的大型综合类跨国经营的投资银行券商,占有资本市场交易份额的90%以上。
    然而,我们还是愿意抛开浮躁、静下心来冷静思考这种券商发展分类制度安排和政策供给的理论依据和分类方法等更为基础性的问题。如果说关于中国券商、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方面还只是构想和方向性的话,那么,随着关于券商发展制度安排的研究和思考的深入进行,或许将会使得这些制度安排的方向和内涵变得逐渐明确和更加清晰起来。

《券商发展的市场主体论和市场中介论(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42000.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证券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