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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覆传统儒家 弘扬儒家传统


统在实质上首先是一种人本主义学说;而任何一种人本主义学说,只有在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内,才有可能将自己的立场贯彻到底、成为本真性的人本主义。其实,所谓“以人为本”,就其本意而言,便是意指普遍群体性地“以一切人为本”、“以每个人为本”,而不是仅仅意指一己个体性地“以我为本”,或是特殊团体性地“以父母亲人为本”、“以某个团体为本”;因为不仅我自己、我的父母亲人、我所属的团体成员是人,而且其他人也是人、也具有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否则,所谓人本主义就将陷入深度悖论,最终变成实质上的“个人至上主义”、“血亲至上主义”或是“团体至上主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传统儒家其实并不是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而是血亲性的人本主义。)有鉴于此,后儒家为了将儒家传统的人本主义立场贯彻到底,必然选择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
    22.第二,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性是丰富多样的;各种不同的人本主义学说在界定人的根本规定性的时候,当然可以从不同的视角着眼、从不同的层面入手。后儒家则从维系儒家传统的自身认同、承扬儒家思潮的情理精神出发,首先选择恻隐仁爱作为属人的根本规定性,坚持“无恻隐之心,非人也”、“人而不仁,如之何”的立场,强调每个人都应当对一切人怀有恻隐之心和仁爱之情。尤其重要的是,在现代背景下,后儒家特别强调,这种恻隐仁爱并不仅仅限于对他人的苦难不幸怀有同情怜悯,而是在更普遍、更广泛的意义上首先包括:一视同仁地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
    后儒家明确认为,这样一种普遍群体性的维度,对于人的整体性存在具有至高无上的本根意义:它既是人之为人的根本规定,又是人之为人的终极理想;人的一切行为举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损害否定人的存在的这一至上本根。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以恻隐之心为端绪、以仁者爱人为理想的观念,强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只是由于处在血缘亲情本根至上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中,这一普遍群体性维度受到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不可能真正实现(参见 Qingping Liu: “Is Mencius’ Doctrine of ‘Commiseration’ tenable?”, Asian Philosophy, 11(2001):73-84;刘清平:“无根的仁爱——论孔孟儒学的深度悖论”,载《哲学评论》2002年第2册)。后儒家在这方面对于传统儒家的解构工作在于:把被颠倒性地置于派生从属地位的恻隐仁爱维度,重新置于本根至上的终极地位,使其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理论架构内所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从而确保这一普遍群体性维度能够在理论上贯彻到底,确保儒家传统的人本主义立场能够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23.由此出发,后儒家明确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中,人的存在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应该与上述普遍群体性维度保持内在的统一。其实,后儒家在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上,主张尊重一切人的人格存在和基本权利、关爱一切人的人性生活和正当利益,这本身就包含着:高度肯定每个人的一己个体性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崇每个人的一己个体性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的伦理价值,充分承认每个人的一己个体性肉体生命、本能欲望、物质需要的正当合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后儒家特别强调:由己为己的一己个体性维度,应当并且可以与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达到内在的统一。换句话说,本真意义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本来就包含着本真意义上的一己个体性维度;本真意义上的一己个体性维度,也必然会通向本真

意义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为仁由己”、“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的观念,力求通过强调恻隐仁爱本来就植根于每个人的心性之中,而把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内在地统一起来。后儒家充分肯定传统儒家的这种观念,并且通过解构,将它重新置于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之中加以强调,从而使这两个维度的内在统一,能够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必然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确保这种有机的统一能够在理论上贯彻到底、在实践中真正实现。
    24.与此同时,后儒家特别提倡:一己性个体应当对普遍性群体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尤其是在二者之间出现冲突、不可得兼的情况下,甚至应当不惜限制和牺牲一己个体性的维度,以求维系和实现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后儒家的这种主张主要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第一,既然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要求“以一切人为本”、“以每个人为本”,一个人肉体生命、本能欲望、物质需要的满足,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的维系,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的实现,就不应当损害和否定、而应有助于维系和实现其他人在这些方面平等具有的基本权益;否则,人本主义便不再是本真性的人本主义,而会沦为自我至上的个人主义。同时,就其实质而言,自我至上的个人主义所造成的这种损害和否定,最终也必然会损害和否定一个人自己在这些方面与其他人一样平等具有的基本权益,从而陷入深度悖论。
    第二,后儒家提倡的在出现冲突时应当限制一己个体性维度、实现普遍群体性维度,只是主张:一个人在必要时不惜放弃自己的某些本能欲望、限制自己的某些物质需要、乃至牺牲自己的肉体生命存在,并非要求一个人因此放弃自己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牺牲自己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相反,即便一个人在必要时为了维系普遍群体性维度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存在,他或她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根本一致的人格独立、意志自主、精神自由、道德自律、志向自强、品格自立等等,不仅不会受到束缚压抑,而且还能得到充分完美的终极实现。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得以维系的普遍群体性维度,本身就包含着对于这个人自身的与普遍群体性维度内在合一的一己个体性维度的根本肯定。
    因此,后儒家的上述主张并非旨在凭借社会性压抑个体性,而是为了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更好地实现普遍群体性维度与一己个体性维度的内在统一。在这个意义上说、也仅仅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在后儒家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内,一己个体性的维度既派生于、又从属于本根至上的普遍群体性维度。
    众所周知,传统儒家原本就有“杀身以成仁”、“舍生以取义”的观念,提倡人们应该不惜牺牲个体性的生命存在、以求实现社会性的仁义理想。后儒家充分肯定传统儒家的这种观念,并且通过解构,将它重新置于恻隐仁爱本根至上的普遍主义理论架构之中加以强调,从而使其能够摆脱在传统儒家的特殊主义理论架构内必然受到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束缚压抑,以确保“杀身”、“舍生”的自主举动完全是本真性地为了实现恻隐仁爱的普遍群体性维度,而不是扭曲性地为了维系那种与普遍群体性维度正相冲突、坚持有父有君至高无上的特殊团体性维度。
    25.进一步看,后儒家明确主张:在这种普遍主义的理论架构中,人的存在的特殊团体性维度的价值意义也应当受到充分的肯定。就其具体内容而言,这一维度包含着多方面的因素,如父母子女的血缘团体性、丈夫妻子的姻缘团体性、朋友熟人的友缘团体性、同乡邻人的地缘团体性、上级下属的治缘团体性、同事同行的业缘团体性、师生同窗的学缘团体性、宗教信众的教缘团体性等。
    后儒家的这一主张主要基于以下理由:在人的整体性存在所包含的种种关系中,不仅有一个人与其他一切人所发生的普遍性群体关系,不仅有一个人与这个人自身所发生的个体性对己关系,而且有一个人与某些特定的人所发生的各种特殊性团体关系。这些特殊性团体关系各自拥

《颠覆传统儒家 弘扬儒家传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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