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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难道这百分之三、四十的城市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吗?另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根据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不利,得出法律和法规规定没有意义的结论。其三,该答复有偏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嫌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部门,答复的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有利,客观上有偏袒的倾向。

  (三)对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解释的评析

  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不全面。因为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不仅需要合同,而且还应提供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四)对商事仲裁机关解释的评析

  应当说商事仲裁机关的解释,特别是将该条中的备案,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后句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房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解释为协助义务的表现无疑是正确的。但没有具体区分二种权属证书在办理程序上的差异,而作一体解释,又是不全面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该条明确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一定时间内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证登记的资料提供给房地产行政产管部门备案。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的规定可知,因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当是在办理完毕房产变更登记后15天内,将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没有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必须应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土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而且,在实践中,土地管理机关不会接受出卖人提前交送的相关材料。因此,二种权属变动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相同。所以,仲裁机关的解释有不全面之处。

  (五)对出卖人理解的评析

  如上所述,不再赘述。

  (六)对买受人理解的评析

  买受人的理解有其合理性。根据对该条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存在的问题同商事仲裁机关的解释的评析相同,不再重复。

  五、笔者的理解

  通过对上述解释与理解的评析,笔者认为 ,对上述争议焦点可以表述为:1、《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的出卖人提供的权属登记材料是仅指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2、与上述焦点相对应,出卖人是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供材料,不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材料。3、该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仅指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同时,该条规定的备案义务实际上是出卖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另外,对《示范文本》第15条规定产生不同解释与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从立法论上看,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房地产进行法律上的界定,这是产生争议的最根本原因。其二,是管理体制上的原因,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二家,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国有土地,分别适用各自的程序,造成房地产管理上的不协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混乱,也是造成争议的原因。其三,从使用上看,《示范文本》作为示范文本,从性质上看只是推荐使用,但在实践中却是必须使用,否则,就不给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或者说,即使当事人没有选择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但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也必须按照《示范文本》重新签订合同。其四,从解释论上看,《示范文本》是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其有解释权,但在解释时自然会站在自己行业管理的角度,作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利的解释,往往对买受人不利。其四,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地位比较看,买受人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对买受人不利的解释,对处于弱者的买受人造成损害。

  基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在适用《示范文

本》第15条规定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步骤:其一,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对该条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有约定应优先适用;其二,当事人之间对该条没有明确的约定,看是否对该条有补充协议,如果有补充协议,应优先适用补充协议;其三,没有达成补充协议,要对《示范文本》进行体系解释,看能否得出结论,如果能得出结论,就按该结论处理。如果不能得出结论,就进入下一步。其四,即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的交易习惯,如果有交易习惯,那么,就按照交易习惯处理。如果没有交易习惯,就进入下一步。其五,即看是否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此应优先适用《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该法没有规定,即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在买卖合同的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时,进入下一步。其六,即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即进入下一步。其七,即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制度的规定里找,如果找不到,即进入下一步。其  八,即充分发挥法官与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来作出有权解释。

  对《示范文本》进行解释时,可以将其视为格式合同,课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第15条有说明的义务。如果不进行说明或者说明后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应作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利的解释,以公平地保护作为弱者的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示范文本》第15条的修改意见

  1、在补充条款中对办理什么登记所需的材料以及向什么机构备案进行明确约定。

  2、对出卖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所承担的协助义务约定清楚。

  具体可以修改为: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指交钥匙)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房产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按照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的要求,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孙瑞玺 杜众华 樊利波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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