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下]
[8] Being and Doing, p. 213.
[9] 中译文见何光沪选编:《蒂里希选集》上卷,第291页以下,高师宁译,何光沪校。
[10] 同上书,第293页。
[11] 当然,第一种批评还起源于另一种误解,即把“邻人”理解成了“邻居”而非“具体的实在的个人”(例如最近我在中山大学作了一次关于“人文主义与基督宗教”的演讲,听众的问题之中,即有一位教授所提的“若不要求一个人先爱父母,怎能要求他去爱邻居呢?”实际上,父母也属于基督教所说的“邻人”,即身旁的具体的人)。
[12] 《马太福音》22:37-40,《马可福音》12:28-31;《申命记》6:5,《利未记》19:18。
[13] Being and Doing, p.213。
[14] 《蒂里希选集》,第294页。对爱的理解必须超乎情感之上,这一点从蒂里希论爱与正义之关系时所举的例子中也可得到说明:一个人可能对另一个说,“我知道应该把你送上法庭,但由于我的基督徒的爱,我要让你走掉。”由于这种被错误地等同于爱的怜悯,一个人也许会被推向彻底犯罪的生涯。这意味着他得到的既不是正义也不是爱,而是由多情善感掩盖着的非正义。参见同上书,第300页。
[15] “爱(祖)国”、“爱(人)民”之类道德要求只是现代汉语中的普遍律令。古代的“敬天爱民”、“勤政爱民”之类只对君主或统治者而言,故“爱”字具有居高临下之意,接近于父母对子女之爱这一特定含义。但是必须指出,中国古代的许多语词,都具有本文所讨论的广义的爱的许多内涵,例如对长上之“尊”,对子女之“慈”,对父母之“孝”,对兄弟之“悌”,对同辈之“友”,甚至对上天之“敬”。而使用很多又最重要的“仁”字,更具有深刻的内涵,这是后文要予以讨论的。
[16] Being and Doing, p. 213。在《爱、力量与正义》中有类似的定义:“爱是使分离者结合的动力。”见《蒂里希选集》,第308页。
[17] 《蒂里希选集》,第311页。
[18] 同上书,第310--311页。
[19] libido大致可用中文“欲望”一词来表达。
[20] 《蒂里希选集》,第311页。
[21] 同上书,第312页。
[22] Being and Doing, p.214。
[23] 同上书,第214页。
[24] 儒家有所谓“性”与“情”之分(董子主张人有“贪”有“仁”,有“性”有“情”《春秋繁露·深察名号》),道家也有“任其性命之情”之说(《庄子·骈拇》)。
[25] 所谓“八苦”中有“爱别离苦”。
[26] 这种表达的代表,同时分别也是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创始性代表,即《论语》和《新约》。
[27] 《庄子·天地》。
[28] 亦出于孔子。见《论语·卫灵公》:“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
[29] Love, Power and Justice, Ox
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32.
[30] 同上。
[31] 蒂里希把爱定义为“使分离者重新结合”,在最高层次上(本体论上)可指使非存在与存在重新结合,也即使存在物(脱离虚无而进入)存在。麦奎利(J. Macquarrie)则把agape定义为“使在”,即使事物存在(麦奎利:《基督教神学原理》,第62节等处,何光沪译,香港:汉语基督教文化研究所,1998)。
[32] “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新约·约翰一书》3:16。)
[33] 同上书,4:7--8。
[34] 同上书,4:19。
[35] 同上书,5:1。
[36] 《论语·雍也》。
[37] 《春秋繁露·为人者天》。
[38] 《汉书·董仲舒传》。又,“人之受命于天也,取仁于天而仁也。”(《春秋繁露·王者通三》。)
[39] 《春秋繁露·离合根》。
[40] 春秋繁露·王道通三》。
[41] 《西铭》。
[42] 《河南程氏遗书》,卷四。
[43] 《大学问》。
《宗教、道德与爱的维度[下](第3页)》